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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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期湘著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92466
出版时间2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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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其他
定价64元
货号1203444119
上书时间2024-12-02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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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期湘,男,教授,硕士生导师,1972年生,湖南隆回人。湖南大学刑法学硕士,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博士后。现任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法学国家一流专业负责人,兼任湖南省刑法学会副会长、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人民政府立法专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四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咨询专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南省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等。曾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2项、湖南省哲学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项、湖南省教科重大委托项目1项、司法部课题1项、湖南省社科基金资助项目2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高危行业监督过失犯罪研究》结题鉴定为优秀。在《光明日报》等权威报纸和《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等CSSCI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4部,研究成果先后被《湖南日报》、红网等刊发和转载。多次参与省内公检法司部门和知名律所重大刑事案件的论证,应邀参与《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多次参与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优化办等立法工作。
目录
目 录导 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及述评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四、主要创新点第一章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界定及现实考察 第一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基本界定 一、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的基本概念 二、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界定 第二节 我国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的现实考察 一、我国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的刑法体系定位 二、我国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的具体考察 三、我国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的治理模式 四、我国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的现实考察 第三节 我国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追责困境 一、自然人主体范围认定过窄 二、单位主体责任追究方式缺位 三、生态环境监督领域中共同过失犯罪治理效能欠佳第二章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必要性 第一节 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生态环境治理的内在要求 一、增加监督维度:多元生态环境监督主体拓展的要求 二、扩宽规制向度:多元主体的环境数据监管要求 三、加大处罚力度:周延生态环境监管的刑事规制主体 第二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理念驱动 一、生态环境中心理念的思想巡弋 二、风险理论对传统刑法观的引导 三、生态环境权利本位思想的转变 第三节 强化企业内环境监管人员刑事责任的需求 一、贯彻全方位多元化生态环境治理的时代需求 二、企业自身生态环境治理缺位的解决策略 三、实质刑法观对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主体的拓展要求第三章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哲学根据 一、生态文明理论缘起: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 二、环境正义:生态文明之价值诉求 三、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刑法保障机制之维 第二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现实根据 一、生态环境治理的观念转向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导向 三、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拓展需求 第三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理论根据 一、协同治理理论: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现实可能 二、监督过失理论缘起及其与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适配 三、生态环境监督过失与过失的共同犯罪第四章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原则 第一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前置原则 一、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注意义务构造 二、各层级生态环境监督者的注意义务原则的适用 三、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中向上追溯原则的适用 第二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认定原则 一、生态环境监督主体拓展的标准性认定原则 二、监督主体行为与危害结果的直接性原则 三、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面向 第三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限制原则 一、主体排除性原则 二、生态环境监督关系的实际支配原则 三、横向监督主体与纵向监督主体的支配权确认 四、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限制的具体路径第五章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路径 第一节 解释路径: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自然人主体拓展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主体拓展路径 二、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企业人员主体拓展路径 三、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其他自然人主体拓展路径 第二节 立法路径:增设生态环境监督过失单位犯罪 一、生态环境监督过失单位犯罪的拓展依据 二、生态环境监督过失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划定 三、环境数据监测的单位主体 四、生态环境监督过失单位犯罪的限缩 第三节 共犯认定拓展路径:生态环境监督共同过失认定考察 一、生态环境监督拓展至共同过失的正当性考察 二、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共同制造不被允许的风险 三、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共同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结 语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生态环境保护是为民造福的“百年大计”。环境监管失职罪作为生态环境监督领域刑法规制的主要罪名,其犯罪主体只聚焦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有效遏制我国早期“先污染,后治理”发展模式的弊端。为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正义、生态文明等环境法治理念,应将生态环境法益确立为刑法的独立性法益,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注意义务构造,从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自然人范围、单位犯罪主体以及共同犯罪三个维度进行拓展,进而推进美丽中国的全面建设,让人民群众在绿水青山中感受自然之美、生命之美、生活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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