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精析(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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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宾爱琪 著
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ISBN9787504958327
出版时间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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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其他
定价55元
货号1200074593
上书时间2024-12-01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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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宾爱琪,研究员不错经济师,广西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广西第十一次社会科学很好成果奖评审专家,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2010年金融教育很好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次社会科学很好成果奖”一等奖、律师制度恢复30周年广西律师行业专业成绩突出奖获得者入选《广西社会科学年鉴(2009)》学界人物。1985年进入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从事投资研究,白1989年起专职银行法律工作,持有律师和法律顾问牌照。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律师办公室主任,中国建设银行培训中心(哈尔滨)客座教授,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西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期从事银行法律与律师实务,对银行业务运作及其法律风险控制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经验。曾茅获“全国”“五五”普法中期优选个人2001一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优选个人、1996~2000年广西学法用法优选个人、“1991~1995”年广西法制宣传教育优选个人、“广西金融系统法制工作优选个人称号,在中央及省级报刊杂志上发表法律和经济论文50余篇。其中,8篇获省级及以上社科研究成果奖。
目录
章 借款合同的法律风险控制
节 贷款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借款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节 当事人的义务及其争议焦点
第四节 贷款新规的理解与应用
第五节 借款人
第六节 借款合同担保
第七节 保证担保
第八节 财产所有权与共有财产担保
第九节 公司对外担保
第十节 担保公司担保
第十一节 已婚人员贷款相关问题
第十二节 未成年人贷款相关问题
第十三节 借款的特殊主体问题
第二章 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控制
节 抵押与抵押权
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节 抵押物的选择
第四节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第五节 依法实行抵押权
第六节 共同抵押与最高额抵押
第七节 特殊财产抵押
第三章 按揭贷款的法律风险控制
节 按揭概述
第二节 按揭贷款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按揭与抵押的区别
第四节 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节 开发(经销)企业的保证担保
第六节 按揭贷款的保险机制
第七节 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
第八节 汽车消费贷款
第九节 “假按揭”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第十节 “转按揭”
第十一节 按揭贷款回收若干问题
第四章 动产质押担保的法律风险控制
节 质押与动产质押概述
第二节 保证金质押
第三节 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
第四节 银行账户质押
第五章 权利质押担保的法律风险控制
节 权利质押概述
第二节 凭证式国债质押
第三节 存单(折)质押
第四节 票据质押
第五节 仓单、提单质押
第六节 股份、股票质押
第七节 知识产权质押
第八节 公路收费权质押
第九节 农网电费收益权质押
第十节 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
第十一节 收费权质押
第十二节 人寿保险单质押
第十三节 应收账款质押
第六章 贷款债权管理的法律风险控制
节 企业改制中的贷款债权管理
第二节 诉讼时效与逾期贷款的催收
第三节 超诉讼时效债权的拯救
第四节 贷款展期与贷新还旧
第七章 风险债权的法律救济
节 行使抵销权与解除权
第二节 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
第三节 申请支付令
第四节 提起诉讼
第八章 债权的强制执行
节 民事执行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民事执行的申请
第三节 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
第四节 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第五节 执行竞合
第六节 到期债权的执行
第七节 房地产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执行
第八节 以物抵债
第九章 《物权法》实施后担保物权制度的变化
节 物权及其种类
第二节 《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与原则
第三节 《物权法》与银行信贷相关的制度
第四节 担保物权规定的变化
第五节 抵押权规定的变化
第六节 质权规定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缩略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精析(第4版)》作者积二十余年银行法务实践经验、管理经验和培训经验,在全面分析商业银行信贷经营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的规章制度,对防范、控制和处置信贷法律风险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对信贷经营管理者如何规避操作风险给予了特别提示。从普通人的视角关注信贷热点、审视经营现象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演绎法律条文以典型的案例剖析信贷法律问题商业银行提升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水平的实用培训教程透视金融法律,正确辨识和控制银行信贷经营风险的实战指南。
精彩内容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民事义务这一含义:~首先,民事义务可以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但当事人协商约定不得违反民事法律规定。
其次,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作为”或“不作为”,当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履行,也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种类。
依据责任发生的根据不同,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1.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指因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合同责任又分为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先契约义务”是合同成立前应负的通知、协助、保护、保密等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行为违反了“先契约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④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⑤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行为人是否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通常依据以下原则确定(俗称归责原则):
①过错责任原则: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成立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②过错推定责任:发生违约行为后,法律直接推定违约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应承担违约责任。行为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除责任。
③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成立无须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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