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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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萨繆尔.弗雷曼 著 张国清 译
出版社华夏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508076744
出版时间2013-07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59元
货号1200773546
上书时间2024-12-01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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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文版作者序
译者序:罗尔斯的秘密
前言与致谢
罗尔斯著作缩写表
罗尔斯年表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罗尔斯的生平
第二节 罗尔斯的工作动机
第三节 历史影响,
第四节 罗尔斯论道德哲学的证明:反思平衡
第二章 自由主义、民主和正义原则
第一节 第一正义原则:基本自由
第二节 自由和自由的价值
第三节 自由的优先性
第四节 反对自由优先性的意见
结论
第三章 第二正义原则和分配正义
第一节 公平均等机会
第二节 经济正义和差别原则
第三节 反对差别原则的意见
第四节 公平均等机会和差别原则
第五节 正义储存原则
结论
第四章 原初状态
第一节 原初状态:各方描述及选择条件
第二节 来自无知之幕的论证
结论
第五章 正义制度
第一节 正义原则的应用:四阶段序列
第二节 第一正义原则:宪法权利的具体规定
第三节 宪政民主及其程序要求
第四节 经济制度:拥有财产的民主
第五节 家庭制度
第六章 公平正义的稳定性
第一节 稳定性和正义感
第二节 道德动机和正义感的发展
第三节 理性善、一致性问题和亚里士多德原理
第四节 正义之善和康德式一致性论证
第五节 终极性和正义的优先性
结论
第七章 康德式建构主义和向政治自由主义过渡
第一节 康德式建构主义
第二节 道德理论的一致性
第八章 政治自由主义(1)——政治领域
第九章 政治自由主义(2)——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
第十章 万民法
第十一章 结论
术语表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罗尔斯是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他的名著《正义论》被视为有史以来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本书的作者弗里曼是罗尔斯的得意门生,是国际上著名的罗尔斯专家。在书中,他深入浅出地讨论了《正义论》一书的思想,对第一正义原则、第二正义原则、分配正义、原初状态和正义制度等重要思想作了透彻的梳理和研究。同时,也结合《政治自由主义》和《万民法》等罗尔斯的其他著作,论述了罗尔斯在《正义论》发表后思想的变化和发展。本书是现有最好的研究罗尔斯思想的著作之一。
精彩内容
要想说清楚,伟大哲学家在确立哲学立场时的动机是什么,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幸运的是,有些哲学家对其目标是明确的。罗尔斯在开设讲座时强调,阅读哲学著作序言对了解哲学家著书立说的缘由是至关重要的。罗尔斯在《正义论》序言中表示,他的首要目标之一在于,为民主社会阐明最恰当的正义道德观,与盛行的功利主义传统相比,那种道德观将更好地解释自由平等的民主价值。为此,罗尔斯说,他想要复活源自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哲学学说。在其后半生学术生涯中,在阐发他所谓的“政治自由主义”立场的过程中,罗尔斯日益关注民主正义,民主正义渐渐成为其目标。不过,先于他对民主正义近乎排他的关注,罗尔斯对一些更一般问题的关切而令其走向了政治哲学。
在普林斯顿大学大三和大四期间,罗尔斯对神学及其与伦理学的关系产生了浓厚兴趣。罗尔斯在普林斯顿完成的本科生荣誉论文,讨论的是人类罪过的宗教问题和共同体的可能性。这一兴趣导致其职业规划是,加入神学院,将来做一名牧师。然而,二战的服役经历打断了这一切。那场战争,加上他的战士经历,导致他重新思考宗教,尤其是人类善良的可能性。
可怕的邪恶导致人们对人性和宗教形成了极其不同的确信。正统的基督教教义在许多方面围绕人性堕落假说建立起来。它据称解释了尘世间何以存在如此大恶的原因。“原罪”不只是亚当和夏娃的堕落,而且彰显了寄存在所有人身上的、促成其行动的与生俱来的有缺陷性格。二战大屠杀导致罗尔斯质疑这些宗教信仰和其他宗教信仰。仁慈的上帝为什么会创造出这样的人类,以至于他们自然地倾向于接受,更不要说从事,针对其他人类的如此大屠杀和大毁灭?与其说二战的重大邪恶启发罗尔斯重新肯定基督教教义,不如说导致他拒绝承认基督教教义。他放弃了基督教,因为上帝的道德(与人的道德相比较)对他没有意义。在一个未发表的宗教评论中,罗尔斯说道:
当林肯把美国内战解释为上帝对奴隶制罪恶的惩罚――那是北方和南方都相等地应得的惩罚――时,上帝被看做是处事公道的。但是大屠杀不应当以这种方式来解读。就我所知,如此解读的所有企图都是可怕而邪恶的。要想把历史解释为上帝意志的表现,那么上帝的意志必须符合我们知道的最基本的正义观念。那么最基本的正义还会为了别的什么呢?所以,我不久便把神圣意志的至上性也当做可怕而邪恶的东西予以拒绝了。
罗尔斯在基督教那里发现的问题,不简单地是上帝允许发生像大屠杀、不加区分地轰炸和摧毁德国和日本城市及其平民之类的罪恶。罗尔斯质疑的是,这样一个值得尊敬的仁慈上帝为什么会存在,他创造了人类,人类的意志是天生败坏的,人类注定要犯下大大小小的罪恶。罗尔斯也认为这样的上帝是没有意义的:他回应祷告者而有选择性地干预尘世,甚至只回应信奉基督教的祷告者。实际上,死于大屠杀的数百万祷告者,是否本应感动上帝做出某种回应呢?由于诸如此类的原因,在罗尔斯看来,基督教的上帝是完全独断的。这样一个独断的存在不值得我们去信仰,去尊敬。罗尔斯说:
在我看来,所有这些教义都不必给予认真对待了,不是在支持它们的证据是脆弱的或可疑的意义上是如此。确切地说。他们把上帝描述为只受上帝自身权力和荣耀促动的巨物。似乎像人类这样悲惨而失真的玩偶也能荣耀某个东西!
最后,罗尔斯相信,基督教和一般意义上的宗教全都错误地对待道德。这些伟大的宗教说,上帝是必然的,不只要施行正义,惩罚人类的不道德,而且要创造道德和价值王国。但是,假如上帝被理解为善的、值得尊敬的,那么道德和价值必定具有上帝意志之外的起源。实际上,上帝必有理由支持他颁布的道德法则;如果这样,那么道德和正义必定有基本理由,让像我们这样的理性存在信以为真。罗尔斯在其未发表的《我的宗教》(My Religion)一文中写道:
在最基本的形式中,相对于其施行的各种存在的千变万化,推理过程是不变的。因此,无论神圣权力多么伟大,上帝的存在决定不了理性的本质法则。而且……无论由上帝的理性做出,还是由我们的理性做出,基本的合理性判断必定是相同的。这个不变的合理性内容――我们的思想没有它便立不住――不允许是另一副样子,无论它看起来是多么的不可能,
也不应当把每一事物全都归诸于神圣意志。
罗尔斯认为,道德不需要上帝来证明。相反,假如存在着信仰上帝存在的证明,那么它依赖于道德的需要。像康德一样,罗尔斯相信,假如上帝因道德而为我们所必需,那么它将为了向我们提供如下确信而存在:正义社会和正义世界的“实际可行乌托邦”(real-istic utopia)是可能的。因为假如不相信那样的正义能在尘世实现,那么通情达理的人将心存疑虑,丧失正义感,最终滑入犬儒主义和不义。对康德来说,这种可能性导致这样一个公设:上帝存在是为了担保,人之善(幸福)“全等”(congruent,一致)于人的正义和道德品质。罗尔斯诉诸非宗教的论证来证明,正义和人之善是“全等的”,因此,完全正义的社会或“井然有序的”(well-ordered,良序)社会是“实际可行的乌托邦”。
P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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