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疗法
全新正版 极速发货
¥
34.48
5.8折
¥
59
全新
库存4件
作者汪建荣 著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23224
出版时间2018-07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9元
货号1201737666
上书时间2024-11-30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 商品描述
-
作者简介
汪建荣,男,1960年9月生于上海。现任卫生部药政司国家卫生计生监察专员。曾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行政法研究会理事等。从事卫生立法工作近30年,曾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护士条例》等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数十部。在报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目录
篇绪论
章医疗法概说
节医疗的概念与特点
一、医疗的概念
二、医疗的特点
第二节医疗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医疗法的概念
二、医疗法的特点
第三节医疗法体系的概念与内容
一、医疗法体系的概念
二、医疗法体系的内容
第四节医疗法的渊源
一、医疗法渊源的概念
二、医疗法渊源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五节医疗法的调整对象
一、医疗法调整对象的概念
二、医疗关系的主要方面
第二章医疗法的基本原则
节医疗法基本原则概说
一、医疗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医疗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第二节医疗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医疗平等原则
二、医疗安全原则
三、病人自主原则
四、医疗效率原则
第三章医疗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节医疗法的法律地位
一、医疗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医疗法在我国卫生法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节医疗法的作用
一、优化、固化医疗政策
二、规范、指引医疗行为
三、充实、完善医患关系
四、保护、促进医学发展
第四章医疗法与医德、医学伦理
节医疗法与医德
一、医德的概念
二、医疗法与医德的关系
三、医疗法对医德的要求
四、《中国医师道德准则》
第二节医疗法与医学伦理
一、医学伦理的概念
二、医疗法对医学伦理的要求
三、医学伦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篇医疗机构法
第五章医疗机构概说
节医疗机构法的历史发展
一、起步发展阶段
二、恢复发展阶段
三、完善发展阶段
第二节医疗机构的分类
一、按机构类别分
二、按所有制形式分
三、按举办主体分
四、按经营目的分
五、按体系层次分
六、按功能任务分
第三节血站
一、血站的概念
二、血站的采血供血要求
三、血站的设置
四、各级血站的职责
五、关于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
第六章医疗机构的设立
节医疗机构设立概说
一、医疗机构设立的概念
二、医疗机构设立的性质
三、医疗机构设立的原则
第二节医疗机构设立的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合适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固定的医疗活动场所
五、有必要的医疗设备
六、有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七、有相当的注册资金
八、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三节医疗机构设立的程序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阶段
二、医疗机构的登记阶段
第七章医疗机构的登记
节医疗机构登记概说
一、医疗机构登记的概念
二、医疗机构登记的意义
三、医疗机构的登记机关
第二节医疗机构登记的种类
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二、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
三、医疗机构执业注销登记
第三节医疗机构登记的内容
一、执业登记内容
二、执业变更登记内容
第四节医疗机构的校验
一、医疗机构校验的概念
二、医疗机构校验的意义
三、医疗机构校验的周期
四、医疗机构校验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医疗机构校验的审查形式
六、医疗机构校验的结论
七、医疗机构暂缓校验的后果
八、医疗机构的再次校验
第八章医疗机构的名称
节医疗机构名称概说
一、医疗机构名称的概念
二、医疗机构名称的选定原则
三、医疗机构名称权的保护
第二节医疗机构名称的组成
一、医疗机构的一般名称
二、医疗机构有标准格式的名称
三、医疗机构需要经特别核准的名称
四、医疗机构冠以红十字(会)的名称
五、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九章医疗机构的义务
节执业资质信息上的义务
一、执业资格具备方面
二、执业信息公示方面
第二节医务人员使用上的义务
一、医务人员配备方面
二、医务人员业务培训方面
三、医务人员福利保障方面
四、医务人员健康保护方面
第三节医疗业务上的义务
一、医疗业务依据方面
二、接诊转诊方面
三、病历资料书写保管方面
四、医学文书出具方面
五、病人信息保密方面
六、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控制方面
第四节服从医疗管理上的义务
一、接受调遣和承担指定任务方面
二、接受监督方面
第五节病人知情同意上的义务
一、病历资料查阅复制方面
二、医疗告知方面
三、医疗同意方面
第六节医疗报告上的义务
一、疫情信息方面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方面
三、不良(异常)反应(事件)信息方面
四、事故信息方面
五、医疗信息方面
第七节医疗广告上的义务
一、医疗广告发布主体方面
二、医疗广告内容方面
三、医疗广告表现形式方面
第十章医疗机构评审
节医疗机构评审概说
一、医疗机构评审的发展
二、医疗机构评审的概念
三、医疗机构评审的标准
第二节医疗机构评审的方式与内容
一、医疗机构评审的方式
二、医疗机构评审的内容
第三节医疗机构评审报告和评审结论
一、医疗机构的评审报告
二、医疗机构的评审结论
第三篇医务人员法
第十一章医务人员法概说
节医务人员法的历史发展
一、多结构搭建医务人员法的框架
二、多层次推进医务人员法的建设
三、多方面提高医务人员法的质量
第二节医务人员的范围
一、医务人员的概念
二、医务人员的分类
第三节医务人员的技术职务
一、医务人员技术职务的概念
二、医务人员技术职务的分类
第十二章医师
节医师概说
一、医师的概念
二、医师的分类
三、医师的基本要求
四、医师的社会保护
五、医师的管理
第二节医师资格
一、医师资格的概念
二、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
三、经认定或者考核取得医师资格
第三节医师执业注册
一、医师执业注册的概念
二、医师执业注册的程序
三、医师执业注册的内容
四、医师执业注册的管理
五、医师执业注册的法律救济
第四节港澳台医师在内地(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一、港澳台医师在内地(大陆)短期行医的概念
二、港澳台医师办理在内地(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条件
三、负责港澳台医师在内地(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机关
四、注销港澳台医师在内地(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情形
第五节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一、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概念
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负责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机关
第六节医师考核与培训
一、医师考核
二、医师培训
第七节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师的权利
二、医师的义务
第十三章药师
节药师的称谓
一、药师
二、药剂人员
三、药学技术人员
四、执业药师
第二节药师资格的认定
一、通过卫生技术职务评审获得资格认定
二、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认定
第三节药师的职责
一、医疗机构药师的法定职责
二、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的法定职责
第十四章护士
节护士概说
一、护士的概念
二、护士的政府责任
三、护士的社会保护
第二节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概念
二、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
三、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的待遇
第三节护士执业注册
一、护士执业注册的概念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
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负责护士执业注册的部门
五、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
第四节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一、护士的权利
二、护士的义务
第十五章乡村医生
节乡村医生概说
一、乡村医生的概念
二、乡村医生的由来
三、乡村医生的职责
第二节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概念
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条件
三、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机关
四、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管理
五、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法律救济
第三节乡村医生培训
一、乡村医生培训的性质
二、乡村医生培训的周期
三、乡村医生培训的经费
第四节乡村医生考核
一、乡村医生考核的概念
二、乡村医生考核的周期
三、乡村医生考核的结果
第五节乡村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乡村医生的权利
二、乡村医生的义务
第十六章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
节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概说
一、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概念
二、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类
第二节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注册
一、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概念
二、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条件
三、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注册的申请
四、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注册的审批
第三节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管理
一、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注册内容执业
二、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执业
三、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注销注册的情形
第四篇医疗业务法
第十七章医疗业务法概说
节医疗业务法的历史发展
一、医疗业务法的立法重心趋向专业性
二、医疗业务法的立法形式日益多样性
三、医疗业务法的立法效果更具包容性
第二节医疗业务的特点
一、从事医疗业务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二、医疗业务必须在医疗机构中开展
三、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业务限于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四、开展医疗业务既要遵守法律法规也要恪守职业道德
五、依法开展的医疗业务受法律保护
六、医疗业务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病人损害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医疗业务的范围
一、诊疗科目的概念
二、诊疗科目的分类
第四节医疗业务的分类
一、门诊医疗业务和住院医疗业务
二、国内医疗业务和涉外医疗业务
三、强制性医疗业务和自愿性医疗业务
四、特定医疗业务和非特定医疗业务
五、收费医疗业务和免费医疗业务
第十八章传染病防治
节传染病防治概说
一、传染病的概念
二、法定传染病的范围
三、传染病防治是医疗机构的重要职责
第二节传染病防治原则
一、防治结合原则
二、不歧视原则
三、隐私保密原则
第三节传染病的预防
一、提高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能力
二、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负责传染病预防工作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
四、及时妥善处置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
五、按照规定对使用过的医疗器械进行严格消毒
六、严防传染病病原体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七、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四节传染病的预防接种
一、开展预防接种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疫苗的分类
三、接种单位不得自行向企业采购疫苗
四、医务人员接种疫苗时应当履行告知与询问程序
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的处理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
第五节传染病的治疗
一、按病种采取相应措施
二、按规定进行尸体解剖查验
三、按情况提供医疗救治
四、按实际实行预检、分诊
五、按要求转诊病人
第十九章母婴保健
节母婴保健法概说
一、母婴保健法的立法过程
二、母婴保健法的范围
第二节母婴保健原则
一、预防性保健措施优先原则
二、当事人自主原则
第三节医疗保健机构与人员
一、医疗保健机构的性质
二、医疗保健机构的特定业务资质
三、医疗保健机构的特定人员资质
第四节婚前医学检查
一、婚前医学检查的概念
二、婚前医学检查的演变
三、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业务的条件
四、对发现的不宜结婚或者生育情形的处理
五、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第五节孕产期保健
一、孕前保健
二、孕期保健
三、分娩期保健
四、产褥期保健
五、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六、对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第六节婴儿保健
一、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二、进行新生儿访视
三、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四、为实施母乳喂养的母亲提供技术指导
第七节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
一、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的概念
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三、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程序
第二十章精神障碍的诊治
节精神卫生概说
一、精神卫生的体制
二、精神卫生的立法
第二节精神障碍的诊治原则
一、慎重原则
二、积极原则
三、尊重原则
第三节精神障碍的诊断
一、精神障碍的概念
二、精神障碍诊断机构与人员
三、精神障碍诊断的就诊形式
四、再次诊断
五、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第四节精神障碍的治疗
一、自愿住院治疗
二、实施住院治疗
三、可以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情形
四、对精神障碍病人的特殊保护
五、心理咨询人员不能从事心理治疗活动
六、心理治疗人员不能从事精神障碍诊断
第五节精神障碍的康复
一、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病人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
二、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三、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病人提供健康管理
四、为精神障碍病人的监护人提供看护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章职业病防治
节职业病防治法概说
一、职业病的概念
二、职业病的范围
三、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
第二节职业健康检查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概念
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条件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用人单位
第三节职业病诊断
一、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诊断应当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三、依法处理职业病诊断资料争议
四、完整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第四节职业病诊断鉴定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概念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组
四、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第二十二章临床用药
节临床用药概说
一、药品的概念
二、临床用药的概念
三、有关临床用药的立法
第二节临床用药的原则
一、安全用药原则
二、有效用药原则
三、经济用药原则
第三节临床用药的药品管理
一、从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
二、医疗机构自己配制制剂
三、经批准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制剂
四、由境外进口少量药品
五、向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药品
第四节临床用药的使用管理
一、对处方权的管理
二、对处方的管理
第二十三章临床用血
节临床用血概说
一、血液的概念
二、临床用血的概念
三、我国献血发展阶段
四、有关临床用血的立法
第二节临床用血原则
一、合理原则
二、科学原则
第三节临床用血的来源
一、血站提供的血液
二、医疗机构临时采集的血液
三、病人自身存储的血液
第四节临床用血的管理
一、医疗机构应当制订临床用血计划
二、医疗机构应当使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三、医疗机构对血站提供的血液必须进行核查
四、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五、医疗机构应当履行输血知情同意程序
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受输血费用
七、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
第二十四章人体器官移植
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概说
一、人体器官移植的概念
二、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发展
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立法
第二节人体器官移植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无偿原则
三、不伤害原则
四、兼顾原则
第三节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一、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办理诊疗科目登记
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实际情况
三、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停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四、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第四节人体器官的捐献
一、公民享有的捐献人体器官的权利是有条件的
二、公民捐献人体器官的意愿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
三、近亲属在公民死亡后捐献其人体器官必须共同同意
四、公民捐献活体器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第五节人体器官的移植
一、摘取人体器官应当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四、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第二十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概说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概念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发展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立法
第二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原则
一、国家指导
二、个人自愿
第三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
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四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二十六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概说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概念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
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立法
第二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开展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在经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
三、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
四、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得进行性别选择
五、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
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保密
第三节精子的采集与提供
一、精子的采集与提供应当在经批准的人类精子库中进行
二、人类精子库应当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和严格筛选
三、人类精子库应当与供精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精子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五、人类精子库应当建立供精者档案
第五篇病人权利法
第二十七章病人权利法概说
节病人权利法的发展
一、病人的概念
二、病人权利的分类
三、病人权利法的立法
第二节病人权利法的立法特点
一、尚无以病人权利法为名称的立法
二、病人权利保护主要是以约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来实现的
三、病人权利已成为医疗法的重要内容
第三节病人权利的特点
一、病人权利存在于医患关系之中
二、病人权利以病人就医行为的存在为实现前提
三、病人权利对应的是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八章病人权利
一、病人权利的概念
二、病人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九章病人义务
一、病人义务的概念
二、病人义务的内容
第六篇医疗责任法
第三十章医疗责任法概说
节医疗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医疗责任法的概念
二、医疗责任法的特征
第二节医疗责任的对象和承担
一、医疗责任的对象
二、医疗责任的承担
第三十一章医疗行政责任
节医疗行政责任概说
一、医疗行政责任的概念
二、医疗行政责任的特征
三、医疗行政责任的种类
四、医疗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
第二节医疗机构的行政责任
一、医疗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
二、医疗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
第三节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医疗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二、医疗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章医疗民事责任
节医疗民事责任概说
一、医疗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医疗民事责任的特征
三、医疗民事责任的一般成立条件
四、有关医疗损害的立法
第二节医疗损害的类型与赔偿
一、医疗损害的类型
二、医疗损害的赔偿
三、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三节医疗事故争议问题的处理
一、病历资料的填写与保管
二、病历资料的查阅和复印复制
三、病历资料的封存和启封
四、现场实物的封存和启封
五、尸检
第四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相关鉴定的关系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体系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行政监督
第五节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一、病人人身损害的赔偿
二、病人精神损害的赔偿
第三十三章医疗刑事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