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责任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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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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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义虎

出版社湖北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16099165

出版时间2019-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4元

货号1202204495

上书时间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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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唐义虎,男,1968年1月生,安徽东至人,中南政法学院(现并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侵权行为法研究所副所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已经出版《信托财产权利研究》《物权变动问题研究》《担保物权制度研究》等专著,参写《高科技发展与民法制度创新》《物权法原理》《物权法》等专著,参编教材三部,在《法商研究》《北方法学》等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参加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两项、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一项。主持完成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知识产权质权的制度完善”。

目录
章侵权责任法的宏观体系及进入民法典的思考

节《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文本体系

第二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宏观体系分析

第三节侵权责任法编入民法典的宏观思考

第二章一般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立法选择

节一般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立法的意义及表述

第二节表述问题:侵权行为的构成抑或侵权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逻辑起点:损害事实(即损害结果)

第四节因果关系:毋庸置疑但是并非显而易见

第五节难解难分:一般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采“三要件说”?

第六节侵权赔偿之否定: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事由

第三章侵权抗辩事由(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节无损害时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行为无违法性时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节因果关系的抗辩

第四节行为人无过错就不承担过错侵权赔偿责任

第五节减轻责任的事由

第六节“与有过失”与“过失相抵”

第七节《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与其他各章及法律的关系

第四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节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的区分

第二节监护人责任

第三节用人者责任

第四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第五节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第六节教育机构的责任

第五章产品责任

节产品责任历史、现状及制度完善

第二节产品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产品责任的承担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责任承担

第四节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主体的认定

第五节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社会救助基金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节医患关系评述

第二节医疗损害构成要件

第三节医疗损害责任主体及其免责事由

第八章损害生态环境责任

节损害生态环境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第二节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节噪声污染责任的特殊性

第四节多数人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

第五节第三人过错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认定

第六节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及生态修复、赔偿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节高度危险责任的由来

第二节我国法律上高度危险责任的解释及适用

第三节高度危险责任制度完善

第十章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节我国有关法律的发展演变

第二节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主体

第三节饲养动物侵权不同情况的立法对策及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建筑物、其他设施、物件损害的责任

节法律发展演进

第二节建筑物、其他设施、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

第三节建筑物、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第四节搁置物、悬挂物抑或抛掷物的责任

第五节堆放物损害责任:行为抑或物的责任?

第六节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的侵权责任

第七节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责任

第八节地下施工或者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

结语

内容摘要
笔者认为,2015年《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3款无疑具有开创性,而且其原理具有普适性,因此,建议将这一款进一步提升抽象为与因果关系有关的一个法律规则而予以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行为人的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的,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与其他行为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一般侵权赔偿责任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各有其理论与实践依据。“三要件说”的问题在于“故意”“过失”“过错”等文字表述本义属于心理状态范畴,而“四要件说”的“软肋”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过错”的明显拟制痕迹。当然,相关立法的关键,还是在于完善关于侵权构成的具体判断标准的规范。笔者认为,一般侵权赔偿责任构成的“四要件说”确有很多道理。首先,“过错”在很多场合被理解为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如此看来,“过错”不能代替违法行为这一“客观要件”。如此理解的“过错”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体现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如此理解的话,在判断侵权与否时,先考察客观情形,后判断主观要件。其次,认为过错吸收违法或者违法吸收过错,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行为违法性与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区分。更重要的是,“四要件说”被很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采用,用以指导全国的审判实践。例如就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的具体问题,1993年《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明确的回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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