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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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钢 等 著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7079502
出版时间2010-07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3元
货号11606151
上书时间2024-11-24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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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诉权与诉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六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七章 当事人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
第九章 期间与送达
第十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十一章 诉讼中的调节与和解
第十二章 诉讼保障制度
第十三章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第十四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五章 第一审简易程序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七章 法院裁判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
第二十章 督促程序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概述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四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五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章 民事司法协助
内容摘要
本书在武大“十一五”规划教材的基础上,力求将民事诉讼法立法、理论和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而系统地扼要地介绍了民事诉讼法学有关知识,且在原第一版的基础上对2008年后至2010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与完善,吸收了最新的民诉法和科研成果。
精彩内容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并行使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并履行的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就不同,所指向的对象随之不尽相同。
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彼此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也即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均系围绕着案件事实的査明和诉讼请求的合法与否而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既有权利也有责任查明案件事实,以正确确认存在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当事人则有权收集证据并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存在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此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以及适用法律的行为。确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
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彼此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同样也是案件事实。这是因为,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目的全在于协助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正确地揭示出案件事实的真相。所以,人民法院与他们分别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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