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书读懂婚姻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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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书读懂婚姻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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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 2.5折 42 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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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宝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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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红军

出版社北京时代华文书局

ISBN9787569912869

出版时间2017-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2元

货号972047508547682313

上书时间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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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商品描述
前言
  自由与规则 

  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毫无疑问,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妻都对婚姻充满了无限憧憬,渴望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当美好的婚礼结束后,王子和公主是否从此就过上了幸福快乐的生活呢? 

  生活不是童话,婚姻也不是两个人听着《婚礼进行曲》立下誓言、交换信物就一定能白头到老的。婚姻生活不是想象中的花前月下,更多的是要面对柴米油盐,面对日常的琐碎。随着时间的流逝,誓言会被繁杂的生活琐事所掩埋,激情也会在日复一日的平淡中慢慢耗尽。有的人难免会失去人生初见时相看两不厌的新鲜感,有些伴侣甚至相看生厌,最后不是不欢而散,就是闹得很难堪。 

  究其原因,正是因为太多人不了解婚姻的真谛,不了解除了必要的仪式之外,婚姻还需要用心去经营,需要理性的契约精神和生活智慧。要知道,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它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制度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一种制度。婚姻自由是其基石,也是其核心立足点。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必然会受到相应规则的限制。在踏入婚姻生活之前,在经营婚姻的过程中,甚至在缘分即将走到尽头的时候,多了解些法律知识,夫妻相处起来就能多些理解、理性、体贴、支持,婚姻关系就能经得起风雨的考验。 

  法律是婚姻的调节器,在人们主观感情的基础上,调节和约束着人的行为。当然,我们也不应矫枉过正,夸大法律在婚姻中的作用,毕竟婚姻首先是一件私事,自由和感情才是婚姻幸福的基石。 

  在自己近十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过的离婚案件不在少数,生活中也常常接到亲戚朋友以及一些网友的咨询,这让我产生了写一本婚姻法律读物的念头。目前,市面上关于婚姻的书有很多,大都是讲夫妻相处之道的情感类读物,也有一些关于婚姻法的书,但过于专业,大众阅读性稍差。我的初衷很简单,就是希望这本书"好读、好懂、好用"。为此,我曾尝试过几种不同的写法。其间,由于日常工作繁忙一度中断写作。实在抽不出时间来写,但也不能无限期拖下去,所以在今年的八月份,我决定把手头的工作暂时交给助手打理,闭关两个月专门来写这本书。我用一周的时间认真地研究了受众的阅读习惯、体验和目的,最后采用了现在这种"图解"的思路,目的在于通过一张张图片的展示,辅之以对其中重点、难点问题的释疑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精简陈述,让读者可以在碎片化的时间里迅速熟悉知识点。希望读者们能在茶余饭后,随手翻翻这本书,学一点儿婚姻法律知识,从中得到一些关于婚姻爱情的思考。 

  张红军 

  2016年秋夜书于上海 

导语摘要
 作者张红军在多年的法律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如果明晓法律法规,双发发生冲突或者在帮助亲朋好友的时候就多些理性,能很大程度避免对抗。鉴于法律这门学科的特殊性,《一本书读懂婚姻法律常识》采用了“图解”的方法,目的是让高大上的法律规定能“好读、好懂、好用”,也便于读者在碎片化的时间内迅速熟知相关法律知识。

作者简介
  张红军,高级律师,多年来做民事、经济、刑事辩护以及企业的法律咨询和融投资工作。执业以来,解答和代理过众多典型案例。工作之余经常写法律随笔和杂谈,从职业律师的角度阐述了人们生活中常见的法律事件,读来令人拍案惊奇。曾出版畅销书《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 

目录
结婚篇 爱不需要理由,结婚需要条件 

第1章 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实质条件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结婚的形式条件 

第2章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同居 

重婚 

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 

可撤销的婚姻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 

离婚篇 相爱总是简单,相处太难 

第3章 感情破裂 

感情破裂 

家庭暴力 

虐待和遗弃 

分居 

第4章 协议离婚 

离婚方式的选择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比较 

离婚协议 

忠诚协议 

离婚登记的程序 

第5章 诉讼离婚 

离婚案件的管辖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审离婚案件的庭审流程 

离婚案件的简易审理程序 

离婚案件当事人未出庭 

下落不明离婚 

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期间的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后再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离婚诉讼的上诉和再审 

第6章 证据 

离婚证据的种类 

举证责任的分配 

财产篇 爱情婚姻中的面包 

第7章 夫妻财产的归属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个人财产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约定夫妻财产 

第8章 夫妻财产的处理 

彩礼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婚内分割财产 

离婚分割财产中不分或少分 

第9章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假离婚真逃债 

第10章 房屋的分割 

夫妻买房 

父母为子女买房 

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办法 

夫妻房产赠与 

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 

公房 

宅基地房屋 

小产权房的分割 

第11章 其他财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 

夫妻公司的分割 

夫妻在合伙企业中投资的分割 

夫妻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的分割 

商业保险的分割 

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分割 

股票的分割 

子女篇 离婚中不能误伤的人 

第12章 抚养权 

法院判定抚养权一般处理原则 

女方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情况 

男方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情况 

继子女与养子女的抚养权 

轮流抚养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第13章 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 

第14章 探望权 

探望权的行使和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中止 

第15章 收养 

收养的条件 

收养的登记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16章 其他问题 

亲子鉴定 

子女变更姓氏 

特殊婚姻篇 特别的爱特别的规定 

第17章 军婚 

军人结婚的条件 

军人结婚和离婚的审批 

军人离婚的具体情形 

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 

军婚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 

破坏军婚罪 

第18章 涉外婚姻和涉港澳台婚姻 

涉外婚姻和涉港澳台婚姻的主要类型 

涉外婚姻的登记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涉外离婚与涉港澳台离婚诉讼中文件的公证和认证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 

涉外送达 

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附录 关于继承的几个重要问题 

遗产 

遗产债务的清偿 

继承权 

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的分配 

内容摘要
  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毫无疑问,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妻都对婚姻充满了无限憧憬,渴望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然而,生活不是童话,婚姻也不是两个人听着《婚礼进行曲》立下誓言、交换信物就一定能白头到老的。婚姻生活不是想象中的花前月下,更多的是要面对柴米油盐,面对日常的琐碎。随着时间的流逝,誓言会被繁杂的生活琐事所掩埋,激情也会在日复一日的平淡中慢慢耗尽。有的人难免会失去人生初见时相看两不厌的新鲜感,有些伴侣甚至相看生厌,最后不是不欢而散,就是闹得很难堪。究其原因,正是因为太多人不了解婚姻的真谛,不了解除了必要的仪式之外,婚姻还需要用心去经营,需要理性的契约精神和生活智慧。如何在爱情和婚姻中拥有一份美好的关系,如何在双发出现冲突时得到妥善的解决? 

  作者在多年的法律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如果明晓法律法规,双发发生冲突或者在帮助亲朋好友的时候就多些理性,能很大程度避免对抗。鉴于法律这门学科的特殊性,本书采用了"图解"的方法,目的是让高大上的法律规定能"好读、好懂、好用",也便于读者在碎片化的时间内迅速熟知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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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解答有办法,专业律师全程引导性地解答婚姻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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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1.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1)夫妻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其权利主体是夫妻一方,夫或妻依法对个人财产在婚内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或依约定享有共同所有权的财产,夫妻依法享有对共同财产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在婚姻关系终止(比如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时才能终止,发生财产的分割或继承的问题,这也正是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意义。
2.财产性质不因结婚时间长短而转化。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仅发生实物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比如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原则上应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对于该房屋婚后增值部分,应区分是自然增值还是投资收益,如果是自然增值则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投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财产的实际取得和权利的取得。财产性权利的取得与实际财产的取得有时是同步的,有时却是前后分开的。比如继承虽然开始,但遗产尚未分割,期间与他人结婚,婚后分得的遗产,似乎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实际上财产权利(继承权)已经在婚前取得,所以应为个人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二是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因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1.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问题,多数人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但是理由又有差异。有的认为属于劳动报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进行平均分割;有的认为属于保障性质,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具有同等性质,可参照其算法,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孳息和自然增值。根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是指由物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物的本性天然而获得的孳息,如苹果树长出的苹果等;法定孳息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存款的利息等。自然增值是属于不需要人为操作自然增加的东西,比如收藏的老字画、珍贵玉器,以及房屋在一段时间后价格的上涨;如果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建等而使房屋价格上涨,就不属于自然增值。
3.一方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一概而论,应考虑是否对房屋投入了管理或者劳务。配偶一方投入了精力对房屋加以维护和管理,租金应认定为投资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对房屋经过维护和管理,则房屋租金属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离婚分割财产中不分或少分1.法院对不分、少分的具体处理方法。法院一般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判决,少分是原则,不分是特殊。具体处理时,一般会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2.夫妻一方存在过错是否必然导致不分或少分财产?很多人认为,只要夫妻一方存在过错,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法院必然会判决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有过错的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在法院判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并不必然导致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后果。离婚后,发现存在这些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举证责任的分配。法院在审理时,如果被请求人否认请求人主张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事实,请求人需要证明其主张的财产曾经客观存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当时由被请求人实际控制,请求人无需证明该项财产在诉讼时的具体下落。如果被请求人主张诉讼时该项财产由于法定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已经灭失,如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处分、自然毁损、由于正常的投资风险而贬值等,作为否定对方请求的事实,应由被请求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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