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定义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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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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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宋海佳律师事务所
出版社中信出版集团/中信•大方
ISBN9787508668574
出版时间2016-11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48元
货号972057407482610187
上书时间2024-11-12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九品
- 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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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序
重新思考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公司的“必需品”吗?
“疯狂创业”的时代,期权、虚拟股几乎成为每位创业者、企业家必谈的话题。股权激励俨然一副灵丹妙药,成为公司运营的“标准配件”。但股权激励到底产生了什么效果?存在什么样的风险?对这个问题我们很少能够静下心来认真地思考,在当下的中国,特别是非上市公司中,尤其如此。
作为公司法、税法专业律师,经常有人问我:“宋律师,能不能把您的股权激励模板给我一套?”这是一个令我尴尬的问题。这其实不是给不给的问题,而是有没有的问题。事实上,律师服务是一个因情境而异的定制化工作,不同服务对象的背景和需求不同,工作成果亦不相同,很难有标准化模板。具体到股权激励,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涉及管理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多种学科。此外,在中国,与上市公司相对成熟的股权激励机制相比,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乃至学术研究,几乎是空白。致力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研究的我,同样也是在黑暗中摸索。
在立法上,并没有具体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性规范文件!。实践中,大家的依据是《公司法》,而《公司法》中却没有一个条款是直接针对股权激励的。
在学术研究方面,对于股权激励的研究几乎一边倒地偏向于上市公司,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研究寥寥无几。在中国知网上,我们搜索到与“股权激励”相关学术论文、文献共有6239篇之多;但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的硕士论文只有7篇,博士论文一篇也没有。即使是现有的7篇研究成果,或只偏重于管理学、经济学研究,或只从法律、法理进行分析,或者虽然标题为“非上市”,但内容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并没有实质性区别。
中国的非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能力相对薄弱;创始人有激情但缺乏自我情绪管理能力;设计的股权激励制度重物质、轻精神,常常忽视激励对象的低层次心理需求,激励要素不全面。这些因素导致激励效果差。
虽然,上市公司有一套相对成熟的股权激励制度和经验,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但非上市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借鉴上市公司的法律制度和激励模式呢?这就需要思考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哪些不同,这些差异对复制上市公司的方法有什么影响?
第二,如何判断股权激励效应?要使股权激励取得正面效应重新定义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如何“股励”员工必须具备哪些条件?非上市公司是否具备这些条件?
第三,激励对象一旦获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如何预防、控制股东纠纷的发生?
为了回答这三大问题,我们将依据动机理论分析、说明股权激励的效应和实施条件;运用我们自己研发的大数据实时测量股东纠纷诉讼系统,对股东纠纷进行实证分析,以此来判断中国非上市公司是否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环境进行对比分析,提出适合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解决方案。
“了解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介绍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特征差异,为借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提供依据,帮助读者理解股权与实践中“虚拟股”的不同,界定股权激励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要点”,所涉问题都是设计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时所必须关注的内容:
效应:股权激励效应与先决条件
运用马斯洛需求层次动机理论,通过对股权激励效应进行分析,寻找实施股权激励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信息披露、议事规则和退出机制。
风险:股权激励的条件与法律风险
股权激励的法律属性是附条件的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法律关系。以股东纠纷诉讼为切入点,揭示股东纠纷的特征、成因;回答公司法能否满足股权激励的条件,有哪些缺失或风险。
给谁:股权激励对象的选择
非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的对象不能盲目照搬上市公司的规定。必须充分注意非上市公司的人合性特征,需要结合动机理论,从人合性、优势需求层次以及同业竞争的排除三个方面甄选激励对象。
给多少:股权激励总量
“给多少股权”合适?这是一个需要与被激励对象充分协商的话题。人力资本价值不断提升,股权激励总量应当“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关注股权稀释带来的控制权问题,关注股权分配的公平问题。
给啥:股权激励模式
基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立法滞后、公司治理不完善的情况,不宜照搬期权、增值权激励模式,且必须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信息披露制度、议事规则、退出机制。
怎么给:股权激励的授予与税负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决策程序较为简单,重点关注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制度的影响,关注决策与授予的合法性、议事规则的适用,以及变更的程序性要求和税收成本。
调整:股权激励动态调整机制与风险
退出机制与风险控制就是一份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条件”包括忠诚与勤勉、劳动关系、继承、控制权变化、绩效考核等。当激励对象出现“条件”所列情形时,由约定主体以确定的价格回购其股权。
“结语”,综述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隐患、成本、操作要点以及股权激励的未来。
脉络
从解决问题的思考脉络角度,回复大家普遍关注的“在什么时候进行股权激励”“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步骤”“其他激励方式运用”“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四个问题。
先决条件的缺失
公司法律制度的缺失,理论上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的“宪法”—章程来弥补。但激励效果仍然不尽如人意,其原因之一在于市场环境的影响。
股东纠纷隐患
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是股东纠纷。完善的退出机制可以预防、控制股东纠纷的发生。
股权激励的成本
股权激励是风险最大、成本最高的激励措施。少用、慎用“股励”,满足低层次需求、发挥自我激励作用,是提升激励效果、降低激励成本的重要手段。
告别公司,激活个体
股权激励是基于“公司+雇员”的经济结构。未来,我们将迎来“小店主时代”,雇员社会将消失。激励更依赖平等市场主体的自我激励。
创始人自省
管理好自己,管理好自己的情绪。暴躁的情绪,使员工缺乏安全感。愉悦的精神状态将传递热情,传递正能量,激励自己,也激励大家。
导语摘要
上海宋海佳律师事务所著的《重新定义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如何股励员工)(精)》是每位创业者必备的股权激励入门课,本书依据动机理论分析、说明股权激励的效应和实施条件;运用作者自己团队研发的大数据股东纠纷实时测量系统,对股东纠纷进行实证分析,以此来判断中国非上市公司是否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环境进行对比分析,提出适合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解决方案。
作者简介
宋海佳,公司法、税法律师
国家科技创业导师、上海优秀科技创业导师、上海静安十佳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第九届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中小企业咨询专家。
认为——诉讼仅是策略,化解股东矛盾的最终途径是协商。各方应以“妥协”的心态,理性地主张股东利益,否则两败俱伤。
主张——在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方案时,应当以税务思维,考虑方案的经济可行性。
已出版著作: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律师业务》
《合伙人:股东纠纷法律问题全书》
《境外投资与税务处理操作指引》
待出版著作:
《合伙人:公司控制权争夺与预防》
《一个案例读懂资本运作税务法律风险》
目录
序 重新思考股权激励
PART 1 了解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 非上市公司
人合性
封闭性
2 股权
3 股权激励
P ART 2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要点——背景与操作细节
4 效应:股权激励效应与先决条件
尚无定论—定量分析股权激励效应
股权激励效应—运用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分析
实施股权激励的先决条件
5风险: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条件与法律风险
股权激励先决条件识别方法
股东纠纷特征
从“真功夫”案看股东纠纷的特征
股权激励先决条件的评价
股东纠纷对股权激励的负效应
附录Ⅰ
6给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选择
人合性判断
同业竞争的排除
优势需求层次的甄别
全员持股是福利还是激励
华为的全员持股计划
7给多少: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总量
智本的价值—运用人力资本理论看“宝万之争”
职业经理人的诉求
分配公平与程序公平
股权稀释的恐慌与同股不同权
附录Ⅱ
8给啥: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
限制性股权
期权
增值权
9怎么给: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授予与税负
股权转让
增资扩股
10 调整: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动态调整机制与
风险
回购股权的主体
回购股权的法定情形
忠诚勤勉义务与激励对象的股东资格
劳动关系与激励对象的股东资格
继承与激励对象的股东资格
控制权变化与激励对象的股东资格
绩效考核与激励对象的股东资格
股权回购的定价机制设计与安排
隐名股东与激励对象的股东资格
隐名代持和持股平台对上市的影响
PART 3 结 语
脉络
先决条件的缺失
股东纠纷隐患
股权激励的成本
告别公司,激活个体
创始人自省
致 谢
参考文献
注 释
内容摘要
股权激励,是公司运营的“必需品”吗?
股权激励究竟该怎么做?
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如何操作才能扬长避短、趋利避害?
这些问题都需要清晰、透彻的解答。
这正是《重新定义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如何“股励”员工》一书的价值所在。
《重新定义股权激励》,以股东纠纷诉讼为切入点,透过国内知名案例,融合大数据、实证与理论,揭示非上市公司制定和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风险控制、操作步骤,提出适合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解决方案。
《重新定义股权激励》的特色更在于,突破单一的法律思维,从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学、心理学等多重视角进行系统分析,为您答疑解惑。
精彩内容
什么是股权激励?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需要关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到底涉及哪些专业领域?管理学、心理学、经济学,还是法学?
从目前国内立法来看,股权激励仅存在于上市公司、国有公司的相关规定中。它是指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股权激励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给谁”“谁给”“给什么”“给多少”“什么时间给”“什么价格给”“给了以后出现问题怎么办”等,亦即激励对象、激
励来源、激励模式、激励总量、行权期限、行权价格
、激励条件、实施决策程序以及股权动态调整机制。
从股权激励所涉及的问题上来看,制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恰如建立婚姻关系,也要经历“恋爱”“结婚”“婚后生活”三个阶段。
在“恋爱”阶段,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激励对象、激励来源、激励模式、激励总量、行权期限、
价格和条件等。这类似于确定恋爱对象、适婚条件、
结婚时间、彩礼数额等问题。在这个阶段,很少涉及法律问题,更多是要运用人力资源管理、心理学、经济学进行分析、研究、判断。
在授予股权阶段,如同签订婚前协议和领结婚证
,重点是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增资扩股协议,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此时,激励对象由员工身份变为员工和股东双重身份,类似恋人成为夫妻。
激励对象获得股权后,就如同与公司原股东进入“婚后生活”,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不断提高“婚后幸福指数”,保证激励机制有效发挥作用;二是预防和控制因“感情破裂”引发的股东纠纷对公司的负效应。
在发挥股权激励正效应方面,家和万事兴。我们需要提高公司创始人、高管的领导力以及自我情绪管理能力,“艺术”地融合股东及管理各方关系,进一
步激发激励对象的潜能,适时调整激励总量,以匹配激励对象的积极表现,使其始终处于激情饱满的状态
。
当激励对象或原股东违反激励规则出现股东纠纷时,类似于婚姻关系中“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阶段。这一阶段关注的重点是如何减持已经授予的股权份额,妥善处理股东纠纷,也就是股权激励的动态调整,即股东退出阶段。
由此可见,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和终止阶段,也就是“婚后生活”和“离婚”两个阶段更侧重于法律规则的运用。
股权激励从法律上看,其本质就是附条件的股权转让或附条件的增资扩股协议。这里的“附条件”包含两个部分内容:一是授予激励对象股权的条件;二是当激励对象违反激励条件,或者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纠纷、“感情破裂”时的退出条件,我们把它称为“股权激励动态调整退出的条件”或“股东退出机制”。
综上,我们认为,股权激励核心的法律问题就是:识别、分析、评估、预防和控制股东纠纷,平衡股东利益,最终实现融洽的股东关系。 P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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