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索第三种规范——对媒体法与伦理结合模式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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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第三种规范——对媒体法与伦理结合模式的研究

23.94 5.0折 48 九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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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迅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出版时间2015-06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A18

上书时间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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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徐迅
  • 出版社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 出版时间 2015-06
  • 版次 1
  • ISBN 9787510096495
  • 定价 48.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320页
  • 字数 300千字
【内容简介】
所谓“第三种规范”,是作者在本书第一篇论文中提出的概念,指媒体法、媒体伦理这两种规范之外的第三种规范,作者称之为“行规”。书中内容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传播内容规范论”。这是作者近年来投入精力最多、研究兴趣最浓的领域。其成果集中反映为三个手册:《广播电视节目审议规则》、《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审核参考手册》和《职业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
  第二部分为“诽谤法论”。作者认为,诽谤法,是大众传播领域的第一个法律问题。中国诽谤法的发展已经出现了一些颇具本国特色的现象,作者的一些论文、文章对此有所记述与评价。
  第三部分为“隐性采访论”。这是作者曾经投入许多精力研究的领域,论文《偷拍偷录问题的法律研究》曾获第九届中国新闻奖论文一等奖。本书收录的几篇文章是在上述论文、著作出版之后作者撰写的,记录了作者的新思考。
  第四部分为“媒体与司法关系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大众传播法领域除诽谤法之外第二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且极具中国特色。作者对该领域形势变化做出了一些重要预判,如“未成年人犯罪领域成媒体报道禁区”等已被实践证明。
  第五部分为“案件报道的自律规则”。这是本书第一部分“传播内容规范论”在“案件报道”领域的具体延展。
【作者简介】
徐迅,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事务处处长、专职法律顾问,高级编辑,198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从事法制一线采编近20年。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内媒体法研究专家。出版著作《希望工程诉香港壹周刊》《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中国新闻侵权的第四次浪潮》,主编《中国新闻侵权案例精选与评析五十例》。科研项目包括: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委托《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中国法学会项目《大众传播内容的法律标准研究》。
【目录】
序  徐迅的学问 / 1

——法理、学理与新闻实践的融合

第一章 传播内容规范论 / 1

一、探索第三种规范 / 1

  ——对媒体法与媒体伦理结合模式的研究

二、广播电视节目需要有标准 / 10

  ——介绍课题成果《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审议规则(建议稿)》

三、产业年与产品规格(或“节目标准”) / 36

  ——“三道金牌”撬动内容产业的法制进程

四、电视剧生产应当有规则 / 46

  ——电视剧《吕布与貂蝉》一案的法律视角

五、网络时代的表达标准需要共识与规范 / 54

第二章 诽谤法论 / 61

一、中国宪法41 条公民权利在互联网时代的突破性实践 / 61

二、中国诽谤法:刑法与民法的博弈 / 64

三、诽谤罪不用、少用的前提是民事法律够用、好用[5] / 74

四、中国媒体侵权法制亟待发展 / 77

  ——建立在若干统计数据基础上的研究报告

五、中国新闻界对新闻侵权法制的期待 / 104

六、特许权:中国新闻侵权法亟待扩展的领域 / 116

  ——从2004 年的两起判决谈起

七、简论案件报道引起人格权诉讼所涉相关法律问题 / 120

八、中国公共人物隐私权问题和媒体责任 / 128

九、“排他的、惟一的指向”:违背法治之判 / 141

  ——简评陆幽诉黄健翔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案二审判决

第三章 隐性采访论 / 150

一、社会正向电视暗访发出预警 / 150

二、论电视偷拍采访方式的法律环境 / 156

  ——从2002 年几起代表性事件中获得的启示

三、运用偷拍方式采访应当确立程序 / 165

四、暗访与偷拍:有没有正当的理由? / 169

五、解读新闻:意大利立法限制狗仔队 / 171

第四章 媒体与司法关系论 / 176

一、法院不必太脆弱 / 176

  ——一论对生效判决的媒体评论

二、质疑生效判决不等于“媒体审判” / 180

  ——二论对生效判决的媒体评论

三、论裁判文书不公开之三大弊端 / 183

  ——从中国新闻侵权法的角度

四、“避免媒体误导性报道”: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 195

五、记者旁听习水嫖宿幼女案有违公开审判原则 / 198

六、除了公开,还是公开 / 201

  ——荷兰新闻法官侧影

七、刑事案件的信息保密与司法公开 / 205

八、刑诉法大修:新增多项保密规定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 207

九、新闻报道与“亲亲相隐”制度 / 211

十、刑诉法大修:禁止自我归罪原则与新闻报道 / 214

十一、刑诉法大修:未成年人犯罪或成媒体禁区 / 216

十二、少年司法制度对电视法制节目的影响 / 219

十三、“糯康死刑直播”批判 / 228

十四、警方回应舆论关注应当坚守法律底线 / 231

   ——简评警方对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的舆论应对

十五、刑事案件信息披露制度:两个标杆案件的观察与比较 / 235

第五章 案件报道的自律规则 / 237

一、媒体报道案件的自律规则 / 237

二、记者不是警察 / 248

三、避免罪案报道的负作用 / 253

四、媒体不是法官 / 257

五、公正审判的权利应获尊重 / 261

六、对弱势群体的诉讼权益应予特别关切 / 266

七、涉密案情一般不宜详细报道 / 270

八、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 / 274

九、不做诉讼一方代言人 / 279

十、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 / 284

十一、批评要抱有善意 / 288

十二、不在自己的媒体上为自己的诉讼申辩 / 293

十三、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297

十四、“准确”应当成为生命线 / 301

后记 /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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