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论
¥
33.46
9.8折
¥
34
九五品
仅1件
作者姚瑞光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7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A4
上书时间2024-11-24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九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姚瑞光 著
-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1-07
-
版次
1
-
ISBN
9787562039440
-
定价
34.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280页
-
字数
300千字
-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
丛书
姚瑞光作品系列
- 【内容简介】
-
《民法物权论》著者自任职于“最高法院”(一九五五)后,有缘在司法官训练所、台大、政大、东吴、辅仁、中国文化等大学讲授民事诉讼法(一九五六迄今),以“最高法院”民庭代表资格,参与民法总则之修正(一九七四-一九七九),受司法官训练所聘为民法物权讲座(一九六四-一九七九)。对此三门法学,长期历久钻研,兼顾理论与实务,将思考及经验,撰著成书,深入浅出,易读易懂。惟两岸法制不同,文字表达方式,亦有出入。读者如能备有台湾版之六法全书(各种法律条文)及法学辞典,则更易了解。著者生平事迹,曾经同班同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教授谢怀拭先生于一九九九年以寿辰贺辞方式简介(附后),请读者参阅,不赘。
- 【作者简介】
-
姚瑞光(1919年11月25日-),广西蒙山县人,著名法学家,台湾地区前“司法院”大法官。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学校(台湾政治大学的前身)法律系,师从梅仲协先生。先后任台湾地区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1976年出任台湾地区“司法院”第四届大法官,历时9年,于1985年退职。曾在司法官训练所、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东吴大学、辅仁大学、中国文化大学任教。姚先生担任法官38年,从事法学研究已逾72年。至今,虽已年过九旬,仍继续在东吴大学教授民事诉讼法,授课之外仍潜心于民法总则和民法物权的研究,笔耕不辍。
- 【目录】
-
序言
绪论
第一章物权之意义
第二章物权之效力
第三章物权之类别
第四章物权行为之概念
本论
第一章物权通则
第一节物权不得创设
第二节物权之得、丧、变更
第一款不动产物权之得、丧、变更
第一项由于法律行为者
第二项非由于法律行为者
第二款动产物权之得、丧
第三款物权之消灭原因
第二章所有权
第一节通则
第一款所有权社会化
第二款所有权之意义及性质
第三款所有权之权能
第四款基于所有权而生之请求权
第五款所有权之取得时效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第一款土地所有权之范围
第二款土地相邻关系
第一项邻地损害之防免
第二项关于水之相邻关系
第三项邻地使用
第四项逾越疆界
第三款区分所有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第一款善意取得
第二款先占
第三款遗失物之拾得
第四款埋藏物之发见
第五款添附
第四节共有
第一款分别共有
第一项分别共有人之应有部分
第二项分别共有人之权利
第三项分别共有物之管理
第四项分别共有物之分割
第二款公同共有
第三款所有权以外财产权之共有
第三章地上权
第一节概说
第一款地上权之意义
第二节地上权之取得
第三节地上权之存续期间
第四节地上权人之权利义务
第一款地上权人之权利
第二款地上权人付租之义务
第五节地上权之消灭
第一款地上权消灭之原因
第二款地上权消灭之效果
第六节区分地上权
……
第四章永佃权
第五章不动产役权(地役权)
第六章抵押权
第七章质权
第八章典权
第九章留置权
第十章占有
点击展开
点击收起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