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代山区社会的习惯、契约和权利—龙泉司法档案的社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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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山区社会的习惯、契约和权利—龙泉司法档案的社会史研究

303.02 88 九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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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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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正贞

出版社中华书局有限公司

ISBN9787101132212

出版时间2018-07

版次1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481页

字数99999千字

定价88元

上书时间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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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五品
商品描述
基本信息
书名:近代山区社会的习惯、契约和权利—龙泉司法档案的社会史研究
定价:88.00元
作者:杜正贞
出版社:中华书局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18-07-01
ISBN:9787101132212
字数:300000
页码:481
版次:1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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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一)依托一手资料,研究成果肇启《龙泉民国法院民刑档案卷(1912-1949)》(卷宗号M003-01)的整理,获得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重大项目资助。该书利用《龙泉民国法院民刑档案卷(1912-1949)》所提供的丰富、翔实的一手资料开展研究工作,是“龙泉司法档案研究丛书”的发轫之作。(二)着眼民众生活,反映社会变迁清末民初,为适应社会变革之需,法律亦有重大改变,由此造成普通民众心态和观念发生诸多变化,龙泉司法档案对此有比较真实、全面的反映。该书以档案中记载的大量继承、婚姻和林地产权纠纷案件为材料,结合田野考察中发现的族谱等文献,研究山区民众对近代法律变化的理解和应对,宗族、家庭、婚姻、信仰、产权观念等方面的变化,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近代司法实践及其在地方的影响,也有助于我们构建更为全面的近代社会图景。(三)研究另辟蹊径,方法独特新颖虽以民国时期龙泉地方法院的诉讼档案为史料,但该书不以司法制度演变为研究对象,而是以普通民众作为研究重点,这种研究,既有别于中国传统史学注重“精英”研究的传统,又与史学研究新文化史转向的潮流一致,是法律社会史研究的新尝试。
内容提要
龙泉司法档案不仅完整记录了近代法律制度的基层实践,也记录了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民众观念之间的互动机制和变迁过程,包括人们怎样用法律的语言来陈述自己的生活和遭遇,为自己的行动辩护和创制意义。在异姓承嗣、祭田纠纷和族谱编纂等问题上,地方宗族主动应对继承法律改变带来的挑战。在抱告制度废除、男女平等原则确立和诉讼规则改变的背景下,女性仍然受制于宗理,同时又积极地利用这套规则和话语;她们更多地现身于包括法庭在内的公共空间中,但同时又受困于制度中更为隐蔽化的性别不公。诉讼中的契约使用显示,法律制度、国家财政、地籍整理运动和地方原有的社会矛盾、权力结构共同作用,对地方上“凭契管业”的传统发生影响。在民国时期的基层社会中,“礼”、“俗”仍然与“法”一起是建构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但是,随着法律的改变,“礼”和“俗”也被重新分类和定义了。民国时期的民众和基层法律官员的决策、行动和表达,是在这样一个规范被重新分类和定义的过程和环境中进行的,同时他们也都参与塑造了这个过程。
目录
序 言
导 论
一 龙泉与龙泉司法档案
二 司法档案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三 龙泉司法档案的社会史解读
四 本书的研究思路
上编 近代法律变革与宗族
引 言
章 “异姓承嗣”法律与习俗的演变
一 有关“禁立异姓为嗣”的法律演变
二 “禁立异姓为嗣”观念的发展
——宋明学者的理念和行动
三 浙西南山区宗族发展与“禁立异姓子为嗣”的社会
实践
四 民国之后:被作为民间习惯的“异姓承嗣”和民初
诉讼中的“异姓争继”案
五 结语:法律与习俗的历史过程
第二章 晚清民国时期的祭田轮值纠纷
一 宗祧继承制度下的祭田轮值
二 民国初年的祭田纠纷
二 宗祧继承废除后的祭田轮值纠纷
第三章 民国时期的族规与国法
——以“龙泉季氏修谱案”为例
一 龙泉季氏宗族的发展与《谱例》的演变
二 评议会与民国谱例的增修
三 来自族人的声音
——围绕《增修谱例》的诉讼
四 “族有谱例,国有法规
小 结 晚清民国的亲属继承制度与宗族的命运
中编 地方司法档案中的家庭与女性
引 言
章 宋代以来寡妇立嗣权的再研究
——基于法典、判牍和档案等史料的反思
一 关于宋元时期“无子守志妇”立嗣问题的研究
二 明清律法对寡妇立嗣问题的调整
三 明清判牍中士大夫对寡妇立嗣诉讼的态度
四 明清立嗣诉讼中的寡妇与宗族
五 法律、观念和现实:不同类型史料中的寡妇立嗣
问题
第二章 民国的招赘婚书与招赘婚诉讼
一 民国招赘婚书与招赘婚的成立
二 民国招赘婚书的内容及其在诉讼中的效力
三 民国招赘婚诉讼中的“契”与“法
第三章 晚清民国庭审中的女性
——以供词、笔录为中心的研究
一 清代公堂上的女性和女性供词
二 民国庭审制度的变化及民初的女性供词
三 笔录的出现及女性当事人的笔录
四 律师辅佐下女性当事人的庭审
五 从供词、笔录看法律话语中的社会性别
小 结 在国家制度和行为之下的女性
下编 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契约与产权问题
引 言
章 地方诉讼中的契约应用与契约观念
——以龙泉司法档案晚清部分为例
一 诉讼过程中地方官吏对契约的利用
二 作为管业凭证的契约:诉讼中的上手契与伪契问题
三 契约的翻异
——晚清诉讼中的结状与民间契约的对比
四 结语
第二章 从契约到土地产权状
——地权证明方式的演变
一 民国“管业”的证明方式
二 民国的契税政策与作为产权凭证的验契执照
三 不动产登记的尝试
四 土地测量与“次土地所有权登记
五 结语
第三章 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山林产权与山界
一 山林产权法律的变迁
二 龙泉的山林经营和产权
二 无税之山的产权确认:契约与山界
四 民国验契、登记与山林诉讼
五 北洋时期的查勘与山区的地方知识
六 国民政府时期诉讼中的勘验和对山界的重新认定
七 山林管业中的契约“习惯”与法律
小 结 “产权”证明的公与私
结 语
一 近代法律变革沿境下的“习惯”与“习惯法
二 从诉讼档案回到契约活动的现场
三 “权利”的感觉和实践
参考文献
后 记
作者介绍
  
杜正贞,2001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获硕士学位。同年进入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主修中国古代史,辅修中国近代史,2005年12月获哲学博士学位。现为浙江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专业方向社会史、法律史,研究兴趣涉及基层社会组织、乡村生活和民间信仰等。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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