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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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九五品
仅1件
作者元照法律研究室 编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177495
出版时间2010-09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758页
字数99999千字
定价39元
上书时间2024-02-29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九五品
- 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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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书名:民法
定价:39元
作者:元照法律研究室 编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09-01
ISBN:9787301177495
字数:866000
页码:758
版次:3
装帧:平装
开本:大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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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民法分册收录了民法类法律规范性文件共22个,其中包括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 全书正文分为十大部分,部分为《民法通则》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第二部分为《物权法》;第三部分为《合同法》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第四部分为《担保法》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第五部分为《著作权法》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第六部分为《商标法》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第七部分为《专利法》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第八部分为《婚姻法》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第九部分为《继承法》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第十部分为《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十大部分体系明确,使读者在学习民法学教材的同时,可以便捷地查找到相关法律规定。
目录
第三版修订说明编写说明凡例各种规范性文件全称与简称对照表目录附录法条主旨索引
作者介绍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竟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令知识要点 ?要点精解 合伙事务与全体合伙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某些合伙事务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但是,合伙协议或规章中对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限制或对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 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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