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国时期婚约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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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婚约法律问题研究

24 6.3折 38 九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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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阿求 著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08135758

出版时间2016-02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217页

字数99999千字

定价38元

上书时间2024-05-03

栾奕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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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五品
商品描述
基本信息
书名:民国时期婚约法律问题研究
定价:38元
作者:周阿求 著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02-01
ISBN:9787208135758
字数:218000
页码:217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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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稿以《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为分析对象,对民国时期婚约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书稿共分九章,作者分别从婚约的定义、中国历史上婚约的变迁、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婚约立法实践、婚约的性质、聘礼与嫁奁、婚约中的潜规则运行与法律边缘化特征、婚约的法理及样态分析和司法运作、司法案例中的婚约乱象等方面为读者呈现了民国时期婚约的涵义、特征、性质及种种表现。
内容提要
本书是关于婚约问题的专著。内容涉及婚约的内容和法律性质;婚约的拘束力及其效力;古代定婚至近代订婚;婚约的立法演进;聘礼与嫁奁的性质认定;从聘礼到嫁奁的流动;嫁奁的法律属性及返还问题;婚约无效、婚约解除、婚约撤销与婚约不成立;婚约无效、撤销、解除时之财产处理;有关婚约的损害赔偿;民国时期婚约案例评析;婚约立法建议及简析等内容。
目录

作者介绍
周阿求,江西九江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在《人民日报》等国家级及省级报刊杂志发表理论文章数十篇。二十年来承办民、刑案件数百余起,有深厚精湛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大案要案办理及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经验。多起经典案例被上海电视台新闻频道及人民网、新浪网、中国网、凤凰网、搜狐视频等媒体热播。
序言
传统社会只有定婚概念,且定婚是成婚的必经程序,一旦定婚,除非有法定的解约事由发生,否则就是朝着成婚发生不可逆的定向转化。欧风美雨舶来了现代婚约概念,传统的定婚制度逐渐瓦解,现代婚约制度逐步成型。至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施行,现代婚约制度全面确立,至此法律对婚约的规定较为系统规范。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依我国旧律及传统习惯,对婚约仿德国民法特设专节规定,彻底接受了西方婚姻契约理论及人身关系不能强制履行的现代民法概念。民法亲属编的颁布实施,借用学者梅仲协的说法,即现行民法集现代各国民法之精英而弃其糟粕诚巨制也。民法亲属编中自第九七二条至九七九条,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均是婚约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专门规定了婚约法律制度,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之中也处理了不少婚约案件,其中有不少经验值得总结与反思。考察民国时期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约法律制度,知晓其立法条文,这只是较为粗浅的第一步。我们更需要了解的是,这些法律规定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之中是如何得以贯彻实施,且其实施的社会效果究竟如何。鉴于各地档案部门也保留了不少与婚约相关的诉讼档案,为我们研究民国时期婚约法律制度提供了详尽的第一手资料。随着国民党政府败退台湾,国民党“六法全书”在中国大陆已被废弃,这些司法档案也被贴上意识形态的标签,尘封多年无人问津。由于当时的条件限制,这些馆藏档案中有不少是用纸粗糙,书写潦草,繁体字、异体字、简化字并行,法律语言与俗语俚语并用,毛笔、钢笔、圆珠笔等多种书写工具交互写就,给阅读增加了不少困难。更为重要的是,各地亦有不少档案没有扫描成电子版,随着岁月的流失,这些档案有些页面已经开始墨迹淡化,加之纸张风化,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可能就在不远的将来,将会有不少档案页码无法读取其中的信息。法律的规定毕竟是纸面上的东西,法律真正的实施情况,还是要从诉讼档案中得以展现。这些有人物、有事件、有证据、有推理的档案,向我们展现了民国时期婚约司法实况。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证据的收集,律师的代理,法官的推理,案件的裁判,所有这些我们都能从这些诉讼档案中找到答案。从这些诉讼档案中,可以窥见现代婚约制度的全貌。当然也不可否认,由于传统定婚的惯性使然,传统定婚思维在这些诉讼档案中或多或少还有一些残痕,加之传统与现代的碰撞与过渡,以及当时对现代婚约理论缺乏系统深入研究,致使司法实践之中时有诉讼乱象发生,婚约无效、婚约解除、婚约撤销、婚约有效、婚约不成立、婚约不存在等时有交互混淆,本不应出现的诉请履行婚约事件还是偶有发生。不过总体看来,当时无论是上至最高还是下至基层,司法官整体素质还是相当不错,判决及裁定无论是归纳争点,还是论证说理,都有相当的法学功底和理论高度。这些判书至今读来仍朗朗上口,且极富启迪意义。红色苏区、边区及解放区亦有关于婚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这与南京国民政府婚约立法与司法实践有着本质的差别,虽然两者在某些条文上有些雷同。建国以来我国曾先后颁布两部婚姻法,且于2001年对之进行修正,但均未对婚约问题做出规定,使得婚约这一固有之社会现象因失去法律调整从而出现法律真空。当代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法律条文之中提到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之外,在立法层面上没有规定婚约制度,当代婚约纠纷相关处理规定只是散见于政策、文件及司法解释之中。而在现实之中,因婚约问题产生的纠纷并不因为法律的不予规制而有所减少。法律上没有相应规定,司法解释虽有零星规定但欠缺系统性,且在法理上也难以取得让人信服的理论依据,法律的社会调整功能在婚约问题上打了折扣。对于婚约,中国大陆目前的状况较为尴尬,就是处于法律规制有疏漏,道德约束太乏力,习俗调整又无奈的困厄境况。无法可依的法官们只能依据法理并参照有限的司法解释审案,这势必导致审判活动中因法官个人的知识结构、教育背景、审判经验、情感意识等差异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建国之后我国立法效法苏俄,致婚姻法与民法长期悖离,使得婚姻法与民法天然纽带割裂,婚姻法看似独成一派,似乎觉得婚姻法地位更高,但事实正好相反,历史已经证明,没有民法理论土壤的有效滋润,婚姻法无法枝繁叶茂,根深蒂固。有鉴于此,近年来不少学者呼吁让婚姻法回归民法,这种呼吁不无道理。让婚姻法回归民法,成为中国未来民法典中亲属编的一部分,这才是婚姻法的最终发展归宿。婚约是婚姻法中一项重要制度,不能任其自生自灭,而应让婚约在婚姻法中占据一席之地,然后随着婚姻法向民法的回归,让婚约制度在未来民法典亲属编条文之中也能有所体现。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利弊思考,学界自有诸多评说,笔者不予置喙。但有一点无法回避,对于婚约的法律规制,我们打破了历史的坛坛罐罐,但至今还没有造出一个全新的坛坛罐罐。况且在不远的过去,只要一提及传统法制,尤其是提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近代法制时,往往是除了痛加批判之外,从来没有认真反思过除了把其作为批评的靶子之外,还有没有为我所用的有益成分。如果我们不是纠结于婚约纠纷无法可依的尴尬,如果不是同情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出台司法解释来解决婚约彩礼纠纷的无奈与无助,如果不是痛惜那些纸张泛黄字迹褪色即将不能辨读的民国司法档案所蕴含的丰富信息,我们完全可以对此项议题置之不理。但在冥冥之中总觉得有一种声音在呼唤,有一种意识在激荡,这些七八十年前所发生的真人真事,推事、律师和当事人的所思所为,值得我们穿越时空去对话。本书的出版,可以算是第一部以婚约为题名的专著。本书成书时间略为仓促,加之本人驾驭档案材料的能力尚有欠缺,本书写作自有许多不足之处,这也说明留给我今后探索的空间也很大。本书若能对研习法制史和婚姻法的学界同仁有些许参考作用的话,则本人在此之前忙于书稿所付出的努力没有白费,我也就倍感欣慰了。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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