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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临床护理"三基"理论篇

正版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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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维新 编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ISBN9787810894524

出版时间2019-06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定价39元

货号1582040

上书时间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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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书    名】 实用临床护理"三基"理论篇
【书    号】 9787810894524
【出 版 社】 东南大学出版社
【作    者】 唐维新 编
【出版日期】 2019-06-01
【版    次】 1
【开    本】 16开
【定    价】 39.00元

【内容简介】 
《实用临床护理“三基”理论篇》编写的指导思想及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起点,着眼临床:由于护理教育的发展,学历层次不断提高,大批大专、本科毕业生进入临床,因此我们提高了该书的知识起点,去除了一些在校教育中已有的并应该掌握的内容。在基本理论的编写上,注重临床,强调实用,让护士首先掌握临床上需要、常用的知识点。
  2.加强人文,扩展范围:在实施“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理念和护理模式的今天,护士更需要补充人文学科的知识,因此,我们较大篇幅的增加了人文学科的内容,包括心理学、伦理学、法学等。此外为了适应护理功能日益扩展的形势,加大了一些相关学科知识的分量,如管理学、康复学、肿瘤学、公共卫生学、中医学等。
  3.护理主导,贯穿程序:作为一门独立的应用学科,护理“三基”应以护理为主线,将疾病护理中涉及的其他学科的知识为护理所用,为护理措施的实施提供依据,因而该书将传统的以医疗为轴线的知识结构,改成以护理为中心的内容框架。同时将整体护理的理念、护理程序的思维方式贯穿于全书。
  4.知识更新,与时俱进: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决定了护理的知识与技能的不断更新。因此,根据我省医疗事业的现状,将省内较成熟的先进技术,如肝、肾移植及介入技术等编人了该书中。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让我们看到医务人员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知识的不足,因此书中加入了医院感染管理、SARS的防治、艾滋病知识、传染病预防等相关的内容。
  5.注重实效,淡化流程:护理基本技能操作是“三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护理人员日常工作中应用频繁的内容。针对以往操作流程机械死板、注重步骤不看实效、考核训练与实际脱节等现象,该书操作流程采取了宜粗不宜细、淡化过程、强调效果、减少重复、发挥主动性和灵活性等原则,使整体观念、护理程序指导操作的全过程,更注重培养护士在临床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

【目录】 
基础理论
第*章 护理理论
第二章 护理程序
第三章 护理管理
第四章 护理心理学基础
第五章 护理伦理学基础
第六章 健康教育
第七章 交流与沟通
第八章 护理与营养
第九章 护理与法

基本知识
第*章 医学基础知识
第*节 解剖学
第二节 生理与病理学
第三节 病原生物与免疫学
第四节 药理学
第五节 公共卫生学
第六节 医院感染学
第七节 中医学
第二章 护理基础知识
第三章 临床专科护理基本知识
第*节 急诊科
第二节 内科
一、呼吸科
二、心血管内科
三、消化科
四、肾科
五、血液科
六、内分泌科
七、神经内科
八、免疫科
第三节 外科
一、总论
二、普通外科
三、神经外科
四、心胸外科
五、泌尿外科
六、骨科
第四节 妇产科
一、妇科
二、产科
第五节 儿科
第六节 传染科
第七节 精神科
第八节 老年科
第九节 重症监护室
第十节 肿瘤科
第十一节 康复科
第十二节 皮肤科
第十三节 眼科
第十四节 耳鼻喉科
第十五节 口腔科

参考文献

【文摘】 
《实用临床护理“三基”理论篇》:
  1.我国关于护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护理的单行或者专门的法律规定。有关的规定大多散在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之中。关于护理管理的专f-]性规定,主要是卫生部1993年颁布的《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办法》)。同时,各省卫生行政部门为贯彻该办法相继制定了一些实施性文件,江苏省卫生厅也于1995年4月28日制定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统称《细则》)。虽然《办法》和《细则》不是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护理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这些文件中的规定与我国法律原则和护士管理的实践相一致,因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是我国护理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另外,由于护理人员属于广义的医务人员,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关于母婴保健行为的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医务人员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医疗行为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中关于医务人员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卫生罪的规定等等同样适用于护理管理,也是护理管理的法律依据。
  2.护士的定义是什么?
  护士的概念多种多样,包括职称的护士、医疗机构中对从事护理人员的统称,但是这些所谓“护士”不一定是法律上的护士。《办法》规定,护士系指按照该《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以下统称《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据此,法律上护士的概念首先是护理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护理专业技术文凭者没有取得护士资格的前提条件;其次是经过护士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要被医疗机构聘用并申请、完成注册。只有具备以上3个条件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护士,也才可以进行护士执业。因此,这里所称的护士不同于职称序列中的护士,也不是医疗机构中护理人员的统称,而是指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合法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3.取得《护士执业证书》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的,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的,不需要考试可以取得《护士执业证书》。除此之外,必须通过执业考试方可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不过,江苏省没有确认任何一所可以免考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因而在江苏,只有取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的才可以免考,其他护理专业毕业人员只有经考试合格后才可以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当然,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申请执业考试,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才有资格申请护士执业考试:①取得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的;②取得职工中专护理专业毕业文凭的;③获得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医学院校、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的;④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4.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就可以执业吗?
  不是,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还应当经过注册,方可从事法定的护士执业活动,未经注册从事护理工作的属于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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