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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

100 八五品

仅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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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剑锋 著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8

版次1

印刷时间2006-08

印次1

装帧平装

货号31005A

上书时间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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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林剑锋 著
  • 出版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6-08
  • 版次 1
  • ISBN 9787561526101
  • 定价 25.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220页
  • 字数 248千字
  • 丛书 民事程序与裁判理论研究丛收
【内容简介】
《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是笔者在原博士学位论文《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充实、完善而成。自2004年论文答辩完之后,笔者一直没有中止对既判力问题的研究与思考。作为原先设定的研究计划,有关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只是我整个既判力研究计划的一个部分,因而原本也没有将既判力客观范围部分单独成书的打算。但考虑到“学术价值与时间成反比”等因素以及工作中对于出版成果的强烈的现实需求,还是“诚惶诚恐”地将研究成果先行展示出来。另外,今年年初笔者获得日本文部科学省奖学金,将于今年10月赴东京大学展开博士后研究工作,因此也想借《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的出版来形成赴日前的一个阶段性成果。赴日研究的成行,无疑为笔者即将展开的有关既判力问题的后续研究提供更好的条件,期待自己能在今后两年之内完成该课题的研究工作。
【作者简介】
林剑峰,男,1977年1月14日生,浙江省宁波市人,法学博士。2004年7月从清华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就职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兼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与制度、证据法学及司法制度。业已出版的著、译作品有:《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转变时期的民事裁判制度》、《自律型社会与正义的综合体》、《新民事诉讼法讲义》、《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等等。引外,还在《法商研究》、《法律研究》、《司法改革论证》、《人民法院报》等杂志、报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目录】
丛书总序
第一章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文献综述(国内外的研究状况)
(一)国外的研究状况——以日本学界为中心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基础理论的阐述
第二章既判力理论的概述
一、民事诉讼与判决的效力
二、纠纷的终局性解决与既判力
三、既判力的本质
(一)实体法说
(二)诉讼法说
(三)对于两种学说的另一种理解——基于德国民诉法学发展史之视角
(四)既判力本质论的其他学说
(五)本质论的评析——局限及没落
四、既判力的根据
(一)学说
(二)评价
五、既判力作用的概述
(一)既判力的作用
(二)既判力的作用形态
(三)既判力作用的属性
第二部分既判力客观范围本体论
第三章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传统理论
一、既判力作用范围的不同维度
(一)既判力客观范围
(二)既判力主观范围
(三)既判力时间范围
(四)三者的关系
二、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传统理论
(一)诉讼标的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二)判决书的结构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三)将既判力客观范围限于判决主文的原因分析
三、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例外——有关抵销的抗辩
(一)民事诉讼的抗辩
(二)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的原因分析
——基于抵销抗辩与清偿债务抗辩之比较
(三)有关抵销抗辩之判断中产生既判力的范围
(四)关于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的注意点
第四章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论——以争点效理论为中心
一、传统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的局限
(一)传统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反省的契机
——抽象法律制度与现实纠纷之间的不契合
(二)原因分析
二、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的新学说
(一)既判力扩张说

(二)统一请求权说
(三)默示的中间确认之诉说
三、争点效理论
(一)争点效的概念及理论概况
(二)争点效理论的学术渊源
(三)争点效适用的要件
(四)争点效理论的意义
(五)争点效理论的评价及发展趋势
四、提出责任效理论
第五章学说的梳理与评析:诉讼标的与程序过程之间的对立
一、诉讼标的基准说——以传统的既判力客观范围学说为中心
二、重视程序具体过程的学说
三、两者兼顾的理论——在诉讼标的与程序过程之间
四、不同系列学说差异的分析
(一)既判力根据的差异
(二)当事人程序保障及自我责任内容的差异
(三)诉讼标的所发挥机能的差异
(四)判决效范围形式化、标准化含义的差异
(五)小结
第六章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制度的构建
一、关于我国民诉法欠缺既判力制度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继受历史
(二)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
(三)观念与意识形态层面的因素
(四)现行法的具体制度、法官的素质及司法运作现状等因素加剧了对既判力制度的排斥
二、我国建立既判力客观范围制度及完善相关理论的必要性
(一)基于民诉理论与制度的视角
(二)基于司法实务的视角
(三)基于经济体制转轨的视角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具体构建
(一)我国既判力制度构建及有效运作的条件
(二)关于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制度的构建
第三部分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延伸课题
第七章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客观范围在时间层面的延伸
一、民事诉讼中的标准时
——民事判决对象确定的时间因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性——标准时产生的原因分析
(二)诉讼中标准时的确定
二、既判力时间范围的确定
(一)关于既判力时间范围确定的传统理论——通说
(二)既判力时间范围理论的新发展
三、形成权遮断效的问题——既判力时间范围理论的具体化
(一)德国
(二)日本
四、评价
(一)法的安定性要求与具体程序保障的要求
(二)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要求与个案妥当性(正义)的要求
五、对于我国学界的相关启示
(一)法制的发展阶段与诉讼政策

(二)我国既判力时间范围问题的处理原则
(三)对于一个案例的分析
——兼论在我国构建判决标准时制度的必要性
第八章部分请求问题——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或缩小
一、部分请求的概述——问题的界定
(一)何谓部分请求?——问题的提起
(二)与部分请求易于混淆的其他问题——问题的界定
二、有关部分请求的学说
(一)肯定说的立场
(二)否定说的立场
三、对于两种立场妥当性的分析
(一)对于诉讼标的把握层面的分析
(二)分析视角的转换:关于各种学说价值取向的分析
四、我国对部分请求问题的处理
(一)原则性立场的确定
(二)例外的设置
五、对《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的评析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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