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评注人格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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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利明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11
版次1
装帧其他
上书时间2024-04-18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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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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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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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21-11
-
版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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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093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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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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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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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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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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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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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368.000千字
- 【内容简介】
-
《中国民法典评注》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担任总主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典评注类标杆作品。丛书共分为七编十二册,涵盖《民法典》各分编,内容包括【法条原文】【法条由来】【法条评注】【其他问题】四个部分,紧跟法律、司法解释发布步伐,融入《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相关内容,以及《民法典》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清理的一批司法解释(新增 7 件、新修 111 件、废止 116 件),是目前为止首套将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融合编写的大型工具书。
书融合“中国民法典评注”小程序,每条评注内容均可通过小程序査看,小程序包括【法典评注】【音频学习】【新日对照】【关联法条】【关联案例】【参阅文献】六大内容,助您全方位全景式系统化学习《民法典》。
- 【作者简介】
-
: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等奖励。曾两次获得教育部颁发的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王利明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参与《民法典》《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主要学术成果:
专著《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合同法研究》(第一、二、三、四卷),《民法总则研究》 (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人格权法研究》(获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第一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法律解释学导论》(获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主编或合著《民法新论》(上、下册,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合同法新论·总则》;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9辑)和学术论文二百余篇。
- 【目录】
-
章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
[条文主旨]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九百九十条
[条文主旨]人格权定义
第九百九十一条
[条文主旨]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条文主旨]人格权禁止规定
第九百九十三条
[条文主旨]人格标识许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条
[条文主旨]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第九百九十五条
[条文主旨]人格权请求权
第九百九十六条
[条文主旨]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
第九百九十七条
[条文主旨]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
第九百九十八条
[条文主旨]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虑的主要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
[条文主旨]人格利益合理使用规则
千条
[条文主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宇
千零一条
[条文主旨]身份权保护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千零二条
[条文主旨]生命权的内容
千零三条
[条文主旨]身体权的内容
千零四条
[条文主旨]健康权的内容
千零五条
[条文主旨]危难情形的法定救助
千零六条
[条文主旨]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千零七条
[条文主旨]禁止买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千零八条
[条文主旨]临床试验的行为准则
千零九条
[条文主旨]从事人体基因、人体的医学与科研活动
千零一十条
[条文主旨]禁止扰
千零一十一条
[条文主旨]侵害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千零一十二条
[条文主旨]自然人姓名权的权能、
千零一十三条
[条文主旨]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权的权能
千零一十四条
[条文主旨]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
千零一十五条
[条文主旨]自然人姓氏的选取
千零一十六条
[条文主旨]姓名与名称的登记及变更效力
千零一十七条
[条文主旨]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第四章肖像权
千零一十八条
[条文主旨]肖像权
千零一十九条
[条文主旨]肖像权的消极权能
千零二十条
[条文主旨]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千零二十一条
[条文主旨]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有利解释规则
千零二十二条
[条文主旨]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
千零二十三条
[条文主旨]姓名许可使用及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规则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千零二十四条
[条文主旨]名誉权
千零二十五条
[条文主旨]名誉权的
千零二十六条
[条文主旨]审查义务的判断标准
千零二十七条
[条文主旨]文艺作品侵权
千零二十八条
[条文主旨]媒体报道失实时的必要措施
千零二十九条
[条文主旨]信用评价查询以及评价不当时的必要措施
千零三十条
[条文主旨]民事主体与信用信息处理者的关系
千零三十一条
[条文主旨]荣誉权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千零三十二条
[条文主旨]隐私权
千零三十三条
[条文主旨]隐私权侵害行为
千零三十四条
[条文主旨]个人信息的定义
千零三十五条
[条文主旨]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
千零三十六条
[条文主旨]个人信息处理的责事由
千零三十七条
[条文主旨]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千零三十八条
[条文主旨]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
千零三十九条
[条文主旨]、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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