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作者:詹姆斯·A.邦德(James A. Bond),西雅图大学法学院荣誉教授,曾任普及桑大学法学院(现西雅图大学法学院)院长,曾经任教于维克森林大学、华盛顿和李大学。年轻时曾参与民权运动,后长期担任公民权利保护基金会主席,他致力于为个人合法权利受公权力侵害的公民提供帮助。作为一位宪法学者,他主要关注优选法院如何行使权力以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权力侵害的问题。译者:陈林林,法学博士、博士后,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浙江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点负责人,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司法决策的跨学科研究,译有《法律与道德》、《解读宪法》、《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等书,主持重量、省部级科研项目多项,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三次,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和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主编推荐: "★ 创造性地将两类不同裁判风格的法官比喻为司法“技术家”和司法“政治家”,这样的区分不仅新颖,而且妥帖。 ★ 以宪法解释为切入点,讨论民主问题。 ★ 无论是宪法学者,还是法理学学者,乃至对于政治学学者而言,本书都是值得一读的经典之作。 " 内容简介: 詹姆斯·A.邦德将宪法解释中的争议归纳为两种裁判风格:司法“技术家”和司法“政治家”。前者以宪法文本、对文本的原初理解和人民的历史经验为指导解释宪法,后者以道德和政治理想,以及公共福利为指导解释宪法。但只有前一种形式才能将法治和宪法维持在民主状态下;司法“政治家”的行为易对民主造成破坏。另外,司法“技术家”对人民的权威予以尊重的同时还强化了对权威的宪法性约束。 摘要: 1第一章争论: 大法官应当怎样解释宪法? 最近,司法部长埃德温?米斯(Edwin Meese)和优选法院大法官威廉?布伦南(William Brennan, 1956―1990在任)摆开架势,就宪法解释的基本准则进行了论战。这场论战使公众的注意力再一次聚焦到美国宪法领域那个最重要的问题――优选法院在解释宪法时所扮演的角色。在美国律师协会发表演讲时,司法部长告诫大法官们照看好自己的分内之事,他认为那就是对宪法进行严格的解释。这场论战由一系列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发表的公开演讲所组成,斯蒂文森大法官(John Paul Stevens,1975年起在任)随后也加入了论战。这些演讲收录于“Addresses?Construing the Constitution,” 19 U. C. Davis L. Rev. 1(1985).他还特别建议大法官们按照制宪者的意图来适用宪法。他还赞颂了司法克制,一种要求司法机构对行政及立务保持距离的信条。在乔治城大学的一次演讲中,布伦南大法官反驳了司法部长的建言,并将后者描述为自负且糟透了的一派胡言。Id. At 7(布伦南大法官的演讲)。在参议院组织的对自己提名的大法官的听证会上,布伦南大法官的陈述更为传统和保守。6 R. Mersky & J. Jacobstein,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Nomination 1916?1972,at 40(1975).(只能通过增加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修改)。在其演讲中,布伦南大法官中打破了司法能动主义者们悄然行事的规矩,这促使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法官评论道: 能动主义者们羞于公开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他们的司法意见看似中规中矩。即便能动主义在今日的学术圈内获得了足够的尊重,但一般公众所给予的尊重仍然不够,以至于法官们不敢承认自己是能动主义者。这充分证明,1984年出现的那种司法能动主义模式,的确是无原则的。 Posner, “The Meaning of Judicial Self?Restraint,” 59 Ind. L. J. 1, 18(1983).说它自负,是因为没有人能探知到最初的原意;说它糟透了,是因为制宪者们不可能设想到这个国家在今天所面临的那些具体问题。因此,布伦南大法官说自己不能指望制宪者的原意。相反,倘若“宪法关于人类尊严的理念”曾不断地得到过实现,那么他就必须探究“宪法在我们这个时代应当具有的含义”。 这场尖锐而公开化的论辩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然而,这样的争论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1803年,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1801―1835年在任)声称优选法院有资格宣布国会 ... 目录: 第一章争论: 大法官应当怎样解释宪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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