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立法语言、立法技术及法典体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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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晓林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180948
出版时间2020-05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221页
定价45元
货号SC:9787100180948
上书时间2024-12-03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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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
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持续时间最久的文明,以中华法系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制与法律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文明发展目前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巅峰之作,是中国古代乃至世界法律文明历史记录为成熟的法典。本书从法教义学与规范分析的立场出发,对《唐律疏议》的立法语言、立法技术及法典体例进行系统、深入分析,用实证的方法挖掘中华法系的理论精义,力求为当代中国刑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优质历史文化资源。
内容简介:
中国古代立法语言是传统法制与法律文化最直接的载体与标识,也是法律文化传播与延续、发展的媒介。本书以中国古代立法的巅峰之作《唐律疏议》中的立法语言为切入,通过对唐律中的“情”“理”“余条准此”“不用此律”“罪名”“枉法”等典型概念进行梳理、归纳,从实证的角度出发、通过数据展示其出现于法典中的频次与分布,并结合相关的出土文献与其他传世文献,从教义学与规范分析的立场对唐律中典型法律术语的功能、地位及其在法典中的影响进行系统梳理,进而对唐律立法技术、法典体例与结构进行深入探讨,以此完善唐律与唐代法制的研究,最终深入揭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
目录:
绪论
研究缘起
研究现状
主旨与方法
结构与创新
第一章唐律中的“情”
一、“情”的含义与用法
(一)“情”的含义
(二)竹简秦汉律中的“情”
(三)《唐律疏议》中的“情”
二、《唐律疏议》中的“人情”
三、《唐律疏议》中的“正刑定罪”之“情”
(一)主观心态与主观意愿
(二)知情、不知情
(三)原情、责情、量情与论情
四、小结
第二章唐律中的“理”
一、《唐律疏议》中“理”表达的通常含义
(一)司法官员或司法机关
(二)处理
(三)伦理与常理
(四)内容
二、《唐律疏议》中“理”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或理由
(一)条文直接表述的根据、理由
(二)评价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理由
(三)比类相附的根据、理由
三、《唐律疏议》的结构与“理”的含义
(一)按照律、注、疏的结构统计“理”的出现频次
(二)按照律、注、疏的结构统计“理”所在的条文
(三)唐律疏文的功能及其中“理”的含义与用法
四、小结
第三章唐律中的“不用此律”
一、《名例》中的“不用此律”
(一)“不用此律”所排除的法例的内容
(二)“不用此律”排除法例适用效力的条件
二、《名例》以外的“不用此律”
(一)“不用此律”所排除的罚则的内容
(二)“不用此律”排除罚则适用效力的条件
三、《唐律疏议》中“不用此律”相关内容的渊源
四、小结
第四章唐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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