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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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子滨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305973
出版时间2019-08
版次1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560页
字数557千字
定价88元
货号SC:9787301305973
上书时间2024-10-15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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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邓子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法学分馆馆长。专著有《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刑事法中的推定》,文集有《斑马线上的中国》,合作编著《法的门前》,译著有《法律之门》《反思刑法》;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读书》等刊物发表论文十数篇。
主编推荐:
《刑事诉讼原理》作者以刑事诉讼为研究对象,根据其对刑事诉讼原理的个人理解,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及作者亲历的纽扣案等,对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基本原则、居中裁判等十二个专题进行了论述,研究深刻透彻,论述充分,既适合刑法学专业人员阅读,也适合刑事诉讼法学专业人员阅读。
内容简介:
《刑事诉讼原理》是邓子滨研究员独力完成的体系化、原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学专著。作者结合二十五年兼职律师的执业经历,以细致的观察、流畅的笔触、清丽的思想,写出心目中理想的刑事诉讼。既是作者向导师陈兴良先生呈正的致敬之作,也是为了完成作者个人的一次思想实验,这一实验以对程序正义的信仰为支撑。 作者不屈不挠地相信,程序正义是自由的最后堡垒和坚实盾牌,没有程序,自由只能是一句空话。只有引鉴世所公认的程序理念及其规则,并真诚践行,才是走向诉讼文明的必由之路。
摘要:
刑事诉讼,旨在发现犯罪真相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刑事诉讼法,旨在减少错案并维护个人尊严。毋庸讳言,这是少数人见解,多数人意见认为,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没有目的上的差异。多数人一般不单独讨论刑事诉讼的目的,而是只给出一组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且所列举的内容因人而异。不过,对目的之个人理解差异达到一定程度后,便透露出某个法律人到底对哪种刑事诉讼模式更加认可,或者更加抵触。卡多佐等人分别从社会学、经济学和哲学角度对法学提出批评,如果这些批评有闪光之处,那并不是他们为法学做了什么贡献,而是得益于其他学科固有的光源;而如果有破坏之虞,那是他们将其他学科思维掺入法学,搅乱了法学院学生们对法治的信心。这些对法学的冲击都是以学术的名义进行的,很难辨识。法学是独立的学科,有自己独特的逻辑,而诉讼法最能体现法学逻辑的纯正。这种纯正并非奠基于真相与真实、事实与实事之上,而是要为发现真相的手段设限。没有这种或者不承认这种,就没有自由与法治。反向言之,权力任性与法治不彰的突出表现,往往是祭出发现真相与反形式主义两面大旗,以此化解妨碍事实发现的所有形式规则。而所谓形式规则,通常都是程序规则。 而推崇内容决定形式,或许是对黑格尔的根本误解,“因为只有伴随着形式的塑造过程,各个差别才可以被确切地规定下来,并被安置到它们的稳定关系里面”,所以内容必须借助形式才得以存在,没有形式就没有内容。而就法律领域而言,没有程序就没有实体。程序优于实体的思想是晚近形成的,早前多为体用之说,比如沈家本所言,“查诸律中以刑事诉讼律尤为切要,西人有言曰: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盖刑律为体,而刑诉为用,两者相为维系,故不容偏废也”;又如夏勤所言,“实体法犹车也,程序法犹轮也。轮无车则无依,车无轮则不行。故国家贵有实体法,尤其贵有程序法”。体用之说,无论怎样强调程序法的重要,都是以实体法为前提的重要,最后沦为不得不服务于实体目的的工具和手段,不再有自身独立的目的。所谓“刑事诉讼法者……其目的在发挥刑罚权之效能,与刑事实体法规,相辅相成,以达国家用刑之旨,并无异致”。时至今日,几乎所有法律人都熟悉罗斯科·庞德的说法,“法律程序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它必须从属于实体法,以作为该法有效实施的手段”。 作为社会法学派代表,庞德认为,不仅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的手段,而且法律本身即是实现社会控制的工具。从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出发,庞德、卡多佐、波斯纳一脉相承地反对程序教条。庞德主张“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更为具体地讲,有关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之间的协调问题,从某个方面来看,变成了一个在规则与自由裁量权之间进行调适的问题,变成了一个在根据确定的规则执行法律与根据多少受过训练的、有经验的司法人员的直觉进行司法之间调适的问题”。直觉、正义感以及规则对社会的价值,成为实用主义法学和机会主义法官贬斥规则本身的温良借口。具体到刑事程序,就是借此让政府可以更方便地对违法者实施无需令状的搜查扣押、超期限乃至无期限的羁押、没有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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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 自序前言:如果没有刑诉法——从《创世记》到《五帝本纪》第一章 目的要旨第一节 发现犯罪真相并将罪犯绳之以法第二节 优选限度减少错案并维护个人尊严第二章 诉讼模式第一节 决疑模式第二节 纠问模式第三节 对抗模式第三章 正当程序第一节 正当程序的公式第二节 正当程序的要素第三节 正当程序的价值第四章 基本原则第一节 国家追诉第二节 不告不理第三节 直接言词第四节 自由心证第五节 罪疑唯轻第五章 居中裁判第一节 法院的组织与原则第二节 法院的管辖与审级第三节 陪审团第四节 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第六章 平等对抗第一节 检察官第二节 被告人第三节 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第四节 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第七章 诉讼构造第一节 诉讼要件与诉讼行为第二节 诉讼标的及其同一性第三节 一事不再理第八章 证据证明第一节 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第二节 证据排除与禁止第三节 证明责任第四节 证明标准第五节 经审理查明第六节 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第九章 强制措施第一节 性质定位与原则制约第二节 拘捕羁押及其替代第三节 路检盘查第四节 通讯监察第五节 搜查扣押第六节 人身检查第十章 侦查公诉第一节 开启侦查与米兰达规则第二节 讯问手册与侦查攻略第三节 侦查终结与公诉提起第四节 卷证不并送与证据开示第十一章 法庭审判第一节 庭审原则第二节 庭审顺序第三节 法庭调查第四节 “科学审判”第十二章 法律救济第一节 上诉途径第二节 再审理由第三节 再审实践参考文献关键词索引后记:如果没有那阵风——《罗生门》“庭审笔录”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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