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法分析学导论(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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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分析学导论(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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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关保英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083003

出版时间2011-09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767页

定价62元

货号SC:9787100083003

上书时间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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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关保英,1961年生,陕西省澄城县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重点学科“行政法学”带头人。
长期从事行政法的教学和研究,尤专于行政法形而上的思考,在行政法价值、行政法模式、行政法基础理论等领域见长。代表作有:《行政法的价值定位》、《行政法模式转换研究》、《行政法的私权文化与潜能》、《行政法时代精神研究》、《比较行政法学》、《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00余篇。主持近十项重量省部级课题。
精彩内容:
    第二,行政法学中的法是直观性的现象而不是法的综合现象。法现象有直观法现象和综合法现象之分,这样的分类方法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并不常被采用,而我们不能因此就否认法现象的此两种类型划分。所谓直观的法是指我们在对法现象进行研究时外界置于我们面前的未经任何思辨的法,包括一国的法律典则和相关的法律制度等。对于直观的法而言,学者们在学科构设时是将其作为一个原生的存在物而接受的,而且这样的接受既是外界所强加的,又是学者们自愿认可的。所谓综合的法是指我们在对法现象进行研究时摆在我们面前并经过我们理性思考以后的活生生的法。这样的法之所以是综合的,就是因为其在研究者面前包含了合理性与非合理性、不可变性与可变性、静态性与动态性等诸多复杂元素。显然,行政法学如果是一种周延的学科,摆在该学科面前的法现象便是综合的法而非直观的法。学科对法的界定亦从相对综合的意义入手而不仅仅从直观入手。行政法学科中的法基本上是以直观的法为特征的,此点我们并不需要从法哲学上进行深刻论证,因为下列事实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一方面,行政法学科的构设都直观地以一国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典为研究始点和终点。有关法系的理论、有关不同类型的行政法的理论都是由这种直观性所导致的。 
内容简介:
《行政法分析学导论(套装全2册)》内容简介:行政法问题的研究有三个相关联系的范畴或板块:一是行政法的上规范研究,即行政法规范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其产生根源的研究。二是行政法规范的研究,即对实在行政法中的典则体系的研究,包括制定过程和典则内容的阐释等研究。三是行政法下规范研究,即行政法规范制定以后的运行状况的研究,或说在国家政权体系内部,当行政法规范制定后进入实施过程及其在社会实施过程中运行状况的研究。
上述三个范畴或板块可使行政法问题的研究形成二个具有逻辑关系的学科,即行政法哲学、行政法学、行政法分析学。《行政法分析学导论(套装全2册)》选取了行政法问题研究的第三个范畴或板块为对象,进行了系统梳理与探讨,认为这个范畴或板块的研究应当成为一个独立学科,即应当从行政法规范研究中独立出来,形成一个新的学科体系-行政法分析学。
行政法分析学理论的提出,拓展了目前我们行政法固有理论的范围,为行政法研究大胆进入实践层面,深刻剖析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法治在理性架构上的缺失,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摘要:
    第二,行政法学中的法是直观性的现象而不是法的综合现象。法现象有直观法现象和综合法现象之分,这样的分类方法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并不常被采用,而我们不能因此就否认法现象的此两种类型划分。所谓直观的法是指我们在对法现象进行研究时外界置于我们面前的未经任何思辨的法,包括一国的法律典则和相关的法律制度等。对于直观的法而言,学者们在学科构设时是将其作为一个原生的存在物而接受的,而且这样的接受既是外界所强加的,又是学者们自愿认可的。所谓综合的法是指我们在对法现象进行研究时摆在我们面前并经过我们理性思考以后的活生生的法。这样的法之所以是综合的,就是因为其在研究者面前包含了合理性与非合理性、不可变性与可变性、静态性与动态性等诸多复杂元素。显然,行政法学如果是一种周延的学科,摆在该学科面前的法现象便是综合的法而非直观的法。学科对法的界定亦从相对综合的意义入手而不仅仅从直观入手。行政法学科中的法基本上是以直观的法为特征的,此点我们并不需要从法哲学上进行深刻论证,因为下列事实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一方面,行政法学科的构设都直观地以一国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典为研究始点和终点。有关法系的理论、有关不同类型的行政法的理论都是由这种直观性所导致的。
目录:

导言
定位
第一章 行政法学之不完整性评说
一、行政法学不完整性之涵义
(一)学科概念的不周延性
(二)研究方法的非系统性
(三)学科对象的断根性
(四)学科功能的迟滞性
二、行政法学不完整性之证实
(一)抽象性行政法学之不完整性
(二)实用主义式行政法学之不完整性
(三)元素性行政法学之不完整性
三、行政法学不完整性之后果
(一)不能分析行政法之存在基础
(二)不能分析行政法之运行进程
(三)不能分析行政法之规范状态

第二章 行政法分析学与行政法学方法论比对
一、共相性之比对
(一)作为分析手段的共相性
(二)作为行政法现象分析标的的共相性
(三)作为行政法分析技术的共相性
二、异质性之比对
(一)存在形态上的异质性
(二)构成元素上的异质性
(三)功能实现上的异质性
三、共通性
(一)行政法分析学作为广义的方法论
(二)行政法学方法论对行政法分析学的支持
(三)行政法分析学与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包容

第三章 行政法分析学与行政法分支学科的比较
一、与行政法哲学的比较
(一)行政法问题阐释位次上的比较t
(二)元素构成
(三)研究手段
(四)学科地位
二、与行政法史学的比较
(一)与行政法史学作为独立学科的比较
(二)与行政法史学的部分查叉
(三)与行政法史学的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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