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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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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欣新 主编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05274

出版时间2015-04

版次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381页

字数616千字

定价48元

货号SC:9787300205274

上书时间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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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王欣新,男,1952年5月出生于北京市。1979年9月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1983年7月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取该校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1986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7月留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任教,1994年晋升为副教授;2003年晋升为教授。2004年被遴选为博士生导师。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兼任北京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等。
内容简介:
破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成熟的标志,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国际普遍认同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实践中,破产法是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部门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债法、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等法律部门均具有密切联系,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本书根据实践中的案例尤其是新破产法实施后发生的近期新案例,结合破产法的规定,对于我国破产法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了重点分析介绍,本书还选取了一些典型的破产裁判文书,便于提高学习者制作破产法律文书的能力,也便于其从司法文书中发现一些法律问题。
摘要:
    在市场经济竞争规律的作用下,必然出现优胜劣汰的现象。企业退出市场的方式主要有解散、破产或被吸收、合并等,破产是市场淘汰竞争失败者的规范渠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学上,破产通常是指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发生严重亏损,财务上无法继续维持,已到事业倒闭、倾家荡产之地步。法律上的破产有其特定含义,是指处理经济上的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法律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所有财产,公平、有序地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制度。
    
一般而言,破产的概念是指破产清算制度,这是破产法最基本的制度,也即狭义的破产法律制度。但现代破产法律制度通常采广义的理解,将清算以外的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重整、和解制度也视为其组成部分。
    
“破产”一词在使用时常有泛化,有时指整个破产制度,有时指启动之破产程序,有时则是指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也就是债务人所处的财务状况,有时又用于泛指债务人所处之被宣告破产的法律地位,须根据具体语境而定。在用以表述破产原因时,依据法律规定之不同,破产又可分为事实上的破产和法律上的破产。事实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因资产不抵负债,客观上不能清偿债务而破产,即没有足够的资产来清偿全部债务。立法上对此破产原因规定为资不抵债即债务超过。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立法上对此破产原因规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简称为不能清偿。二者在认定债务人是否破产的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在法律上的破产发生时,债务人的账面资产可能超过负债,也可能低于负债,但即使在其资产负债表上资产超过负债,其却因无足够流动现金偿还到期债务,不得不以破产的方式还债,而在通过破产程序快速变现其财产时,资产变现的损失往往也会使其最终资不抵债。
    
从不同的角度分析,破产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从对债务的清偿角度看,破产具有执行程序的属性。与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制度相比,破产属于概括的或一般的执行程序,即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的执行程序,而普通的民事执行程序则是为某个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个别财产执行程序。债务执行属司法程序,故破产程序必须在法院的管辖、审理下进行。由于破产属于执行程序,而不是诉讼程序,所以其不具有解决当事人间实体民事争议的功能,对这些实体民事争议,原则上均应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诉讼解决。
    
2.从启动原因看,破产是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适用的法律程序。破产程序启动的普遍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其他情况下不能适用。破产作为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执行程序,具有对其他债务清偿程序如个别执行程序的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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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破产法概述1
引例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3
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4
第二节破产法的调整作用11
第三节破产法的历史沿革14
第四节《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9
【案例1—1】20
第二章破产申请与受理31
引例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案32
第一节破产原因33
【案例2—1】安信达公司破产案33
【案例2—2】A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中的破产清算申请41
第二节破产申请42
【案例2—3】风华集团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申请重整案42
第三节破产案件的受理53
【案例2—4】司法实践中破产案件的受理55
【案例2—5】破产案件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58
【案例2—6】破产申请受理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61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制度64
引例A公司破产清算案66
第一节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66
第二节管理人的资格71
【案例3—1】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可以做管理人76
第三节管理人的指定与职权终止78
【案例3—2】指定临时破产管理人78
【案例3—3】延后指定破产管理人78
【案例3—4】管理人吸收其他成员81
【案例3—5】法院依职权更换管理人82
【案例3—6】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管理人83
第四节管理人的职责、义务与监督83
【案例3—7】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及中介机构84
【案例3—8】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方式84
案例3—9】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85
【案例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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