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儿童信息传播概论9787522527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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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信息传播概论9787522527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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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小宇,赵捷,冯咏薇著

出版社九州出版社

ISBN9787522527086

出版时间2024-03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58元

货号16224804

上书时间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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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董小宇,1990年2月生,河北涿鹿人。2017年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传媒科学学院,获新闻学硕士学位,2022年起在职攻读教育心理学博士学位。现任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新媒体传播与数字素养。主持完成重庆社科规划项目、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各1项。在北大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4篇,同时参与并完成了多项横向课题研究。

赵捷,1987年1月生,四川成都人。2012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获传播学硕士学位,现任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儿童传播、时尚传播、平台社会等。主持并参与了多个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冯咏薇,1986年5月生,重庆人。2012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广告学专业,获新闻学硕士学位。现任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数字品牌与新媒体广告文案。主持完成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项目2项、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



目录

绪论....

第一节儿童概述

第二节儿童信息传播概述.....

第三节儿童信息传播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特征

第一章儿童信息传播的要素与流程

第一节儿童信息传播的要素及其逻辑关系

第二节儿童信息传播的阶段性特征

第二章儿童信息传播主体

第一节儿童作为传播活动的主体

第二节其他个人和组织作为传播活动的主体.....

第三章儿童信息传播客体......

第一节儿童信息传播的内容类型

第二节儿童信息传播的内容叙事

第四章儿童信息传播的媒介.....

第一节儿童信息与媒介的关系

第二节儿童信息媒介(中国)发展史....

第三节儿童对媒介需求的研究:儿童对媒体的选择第四节儿童媒介发展的理性思考.......

第五节儿童媒介信息素养.

第五章儿童信息传播内容,

第一节儿童对电视内容的消费与传播第二节儿童对网络信息内容的消费与传播第三节儿童对漫画内容的消费与传播..第四节儿童与手机信息内容的传播・

第六章儿童信息传播效果......

第一节.儿童信息传播的效果分类.

第二节儿童信息传播的效果特点.....

第三节儿童信息传播效果的影响因素

第七章儿童信息传播的发展趋势与未来路向..1第一节儿童信息传播的发展趋势

第二节儿童信息传播的发展路向.......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绪论

第一节儿童概述

长期以来,由于研究视角和话语范式的差异,人们对“儿童”的具体内丽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本节将系统梳理儿童的概念界定,探讨儿童的本质观念,阐明儿童的属性特征,为儿童信息传播研究的深入展开奠定基础。

一、儿童的概念辨析

(一)制度意义上的儿童概念界定进截报件进出本州外我相十胜或金出动从制度意义上理解儿童,是指现代社会中根据年龄顺序确定的法律或近似法律的概念,但是在有些地方也会依赖于其他一些因素,如个体是否参加了特定的仪式。制度意义上的儿童年龄划分通常称为某些权利得以确认的分界点,主要依赖于制度对儿童在特定年龄阶段拥有哪些能力的基本假设,最为典型的做法是规定某种年龄以上(或以下)可以去做(或者不可以去做)某件事情,本身会影响到人们对一个人的资格或者能力的判断。计班动间继省十义苏型捕办大首附内州土义苏国不在儿下淑送州国为在世界不同国家,对儿童年龄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差异。英国将14-18岁应负刑事责任的人称作未成年人;德国《民法典》规定,自1975年1月1日起划分未成年人和成年的年龄界限为18周岁,而之前一直将21周岁作为成年界限。《民法典》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责任能力等基本概念进行了规定,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与年龄大小毫不相关。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却与自然人年龄密切相关:8周岁以下的人完全不具备行为能力利责任能力,8-18周岁的为限制行为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按照法律的界定,德国将14周岁以下的人定义为儿童,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为少年,已满18周岁未满21周岁的人为青年田;韩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年龄不满19岁的人;日本《禁止未成年人饮酒法》等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年龄不满20岁的人。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18岁以下的人界定为未成年人。

(二)规范意义上的儿童概念界定

当人们因为某个人是儿童,便认为其不能知晓对错并且禁止做出某些行为时,便是在规范意义上使用儿童的概念。规范意义上的儿童概念是与一些因素,即关于个体在某个发展阶段可能的行为所需要的特定能力、知识和经验要素的获得、拥有的伦理兴趣或者合理预期等等相互联系在一起的。相对于制度意义上的儿童概念,规范意义上的儿童概念考虑到了儿童发展的特殊性与差异性的举从制度意义上米界定儿童,其优势是简单明了、可操作性强,但是其问题也很明显。为什么仅仅是某个年龄便能影响人们关于一个人的利益与资格的道德判断呢?似乎一个人道德地位和权利的改变是在某个年龄阶段突变发生的,简单地说,一个差一天就满18岁的儿童,其道德地位为什么与一个18岁多一天的儿童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呢?显然,制度意义的年龄标准往往会忽视个体发展的渐进性和延续性。规范意义上的儿童概念能够关照儿童的个体差异性、发展的渐进性以及特殊情境,但是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使其操作性大打折扣。

可见,儿童在制度意义上的概念与规范意义上的概念有一定的联系,两种工具的划分各有千秋,但是二者并不完全相同。通常规范意义的概念在逻辑意义上具有优先性,个体的道德权利往往取决于其实际的能力,而非只是取决于制度关于特定年龄的争议。因此,本书在使用儿童这个概念的时候,同时考虑了儿童不同意义上的内涵。首先在制度意义上借鉴国际通行的年龄界定标准,以使本研究的相关讨论具有与其他研究对话的可能性,主要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于儿童的理解和界定,指年龄在18岁以下的任何人。同时,由于儿童在不同发展阶段所表现出的身体、心理和道德水平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在部分章节的具体讨论中,又同时关照到不同发展阶……



精彩内容

本书是一部关于儿童信息传播研究的学术专著。儿童在信息传播的世界中并不是孤立的存在, 作为主体的他们有着明显的群体性、独特性, 需要成年人去正确认知和接触。儿童信息传播研究, 是儿童身心研究与信息传播理论以及大数据信息技术等先进技术的交叉融合, 是隐性学科走向显性学科的重要成果。该学术专著以儿童研究为切入点, 深入探讨以儿童群体为舆情客体的传播要素、传播规律、传播机制以及应对策略和处置建议, 旨在为各级各类政府机关、关工委、团委、中小学和高校提供务实系统、深入的解决方案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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