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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召成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33297
出版时间2012-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27元
货号22816992
上书时间2024-10-25
刘召成,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德国波恩大学访问学者。合著《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等多部著作,发表论文十余篇。
绪论
一、选题的意义
二、研究的进路
三、研究的亮点
四、研究的方法
总论:准人格一般理论
章 从形式人到实质人及准人格的提出
节 胎儿和死者人格保护的难题
一、胎儿人格保护的内在障碍
二、死者人格保护的障碍
第二节 民事合伙及设立中法人人格保护的疑难
一、民事合伙的法律地位疑难
二、设立中法人的法律地位争议
三、合伙和设立中法人人格权客体方面的障碍
第三节 传统民法形式人模型的不足
第四节 实质人的思路及体系的融入
一、准人格的提出
二、准人格向民法体系的融入
第二章 构建准人格的理论基础
节 准人格构建的前提性基础
一、人格制度是准人格制度构建的理论前提
二、人格概念的演变
三、民法中的人格是伦理人格的法律技术化
四、构成民法中人格的各项制度
五、民法中的人格界定
第二节 准人格权利能力状态判定的理论基础
一、权利能力的判断内在地包含着人格要素
二、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之间的内在联系
三、权利能力与理性及人格尊严的联系是准人格部分权利能力的正当化基础
第三章 准人格一般理论
节 准人格概念的界定
第二节 准人格的特征
一、准人格欠缺规范化的意志能力
二、准人格具有部分人格要素
三、准人格的权利能力并未得到法律的规定
四、准人格是人格权法保护的对象
五、准人格具有开放性
第三节 准人格的类型及其人格要素构成
一、胎儿的人格要素构成
二、死者的人格要素构成
三、合伙的人格要素构成
四、设立中法人的人格要素构成
五、其他准人格的人格要素构成
第四节 准人格的部分权利能力
一、一般权利能力与具体权利能力的区分
二、准人格具有与其人格本质相符的部分具体权利能力
第五节 准人格的行为能力
第四章 准人格的人格权保护
节 准人格法律保护概说
第二节 准人格具有人格权
一、我国司法实践事实上已经承认了准人格的独立人格权
二、以所具有的部分权利能力和人格要素为基础准人格享有独立的人格权
第三节 准人格的具体人格权类型
一、胎儿的人格权
二、死者的人格权
三、合伙与设立中法人的人格权
四、其他准人格类型的人格权
第四节 准人格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一、排除妨害和防止妨害请求权
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五节 准人格的保护人
第六节 准人格的保护期间
一、胎儿人格权的保护期间
二、死者人格权的保护期间
三、合伙、设立中法人以及其他准人格类型的人格权保护期间
分论:主要的准人格类型
第五章 胎儿的准人格状态
节 胎儿保护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地位逐渐凸显
一、我国关于胎儿特殊保护的规定
二、德国立法及司法对于胎儿某些方面的保护
三、美国法中关于胎儿保护的做法
四、法国法关于胎儿法律保护的规定
五、阿根廷民法典关于胎儿的保护
六、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胎儿的保护
七、结论:比较法上对于胎儿法律地位的态度
第二节 胎儿法律地位的教义学和体系化解释
一、确定胎儿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二、胎儿法律地位的三种学说
第三节 胎儿具备部分的人格要素存在
一、胎儿具有生命、身体等部分人格要素
二、胎儿具有宪法上的人格尊严
第四节 胎儿具有部分权利能力
一、民法的既有规定与司法实践事实上确认了胎儿的部分权利能力
二、胎儿应当具有与其准人格状态相应的部分权利能力
第五节 胎儿部分权利能力的具体构建
一、胎儿的权利能力是限定于一定范围的权利能力
二、胎儿的权利能力在人格权领域和财产权领域有所不同
第六节 胎儿的保护人及其人格权保护
第六章 死者的准人格状态
节 我国和比较法上对于死者人格保护的司法实践
第二节 关于死者人格傈护的教义学解释及其检讨
一、死者人格保护说
二、死者家属人格保护说
三、无主体权利说
四、对于死者人格形象尊重的一般法律义务说
五、死者法益保护说
六、结论——死者保护的必要性在于死者人格的继续存在
第三节 死者人格状态研究的基础
一、哲学上对于死者的认识
二、社会学上对于死者的认识
三、小结
第四节 死者具有范围受到限制的人格存在
一、人格要素动态与静态的区分是死者具有一定人格存在的理论基础
二、死者具有宪法上的人格尊严
三、死者的尸体具有死者的人格形象
四、死者具有部分的具体人格要素
五、死者器官捐献体现死者对于自己人格的决定权
第五节 死者具有部分权利能力
一、权利能力并不依赖于人的生命
二、死者权利能力的范围与其人格状态相关
三、死者在人格权法律关系中具有部分权利能力
四、承认死者的部分权利能力并不会限制他人的行为自由
第六节 死者的保护人及其人格权保护
第七章 合伙与设立中法人的准人格状态
节 合伙的准人格状态
一、传统理论关于合伙法律地位判断的缺陷
二、德国合伙理论的新发展
三、德国司法实践对于合伙法律地位的新发展
四、我国合伙理论的新发展
五、合伙具有一定的人格构成要素
六、合伙具有部分权利能力
第二节 设立中法人的准人格状态
一、设立中法人的界定
二、设立中法人具有部分人格要素
三、设立中法人的性质是一种独特的前法人组织
四、设立中法人具有部分权利能力
参考文献
后记
刘召成,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德国波恩大学访问学者。合著《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等多部著作,发表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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