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秦诉讼制度研究 9787100209090
21年品牌 40万+商家 超1.5亿件商品

先秦诉讼制度研究 9787100209090

正版图书,可开发票,请放心购买。

52.44 7.7折 68 全新

库存5件

广东广州
认证卖家担保交易快速发货售后保障

作者程政举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209090

出版时间2022-04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68元

货号29403799

上书时间2024-10-22

哲仁书店

已实名 已认证 进店 收藏店铺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秦国在一统中国之后,成为中国历史上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使用了全新的诉讼法律制度,所以就这个时期秦国法律制度而言其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文献记载,秦朝的审判机关可以分为中央、郡以及县三级。通常在中央设立廷尉作为常设司法机关,在郡设立郡守,在县设置县令后面的两个与个不同集地方的审判权与司法权于-身。其中诉讼的方式也有了明确的区分,主要有自诉和官纠举两种。其中自诉的案件可以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种。而秦朝的审判制度也与之前相比有了很大进步,主要体现在审判的过程中采用的是纠问方式,以获取被告者的口供为主要依据。

 



导语摘要

诉讼,作为一种具有公权力特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于尧帝时期:舜帝时提出了“惟明克允”的司法审判理论。早期的“诉”“讼”是分开表述的,且各自的含义不同。诉,通常表达的是一种请求和被诉求方对请求的满足;而讼则是指争议双方在第三方主持下通过一定形式的争辩进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本书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专著,探讨了中国诉讼制度的起源及其形成时期的诉讼制度的样态。作者按照现代诉讼法的理论分类对本书的章节进行了编排,共分为十一章,分别对中古诉讼的起源、先秦时期的司法机构设置和司法官的选拔与管理、先秦时期的诉讼思想和诉讼理念、诉讼原则、诉讼基本制度、先秦时期的告诉程序和审判程序、先秦时期的执行制度等进行了考证。先秦时期形成的天人相应、阴阳五行、象物思维、数理哲学等文化理念融入了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诉讼制度的建构之中,赋予了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时代文化特性。早期的司法官多称士,后有司寇、司败、理、廷尉等称谓;司法官应具有平和、中正、良善的品格。追求真实的断案原则、刑罪案件的两审制、集体审判制度、死刑三复奏等制度设计,体现了先秦时期的慎刑思想。



商品简介

诉讼,作为一种具有公权力特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于尧帝时期:舜帝时提出了“惟明克允”的司法审判理论。早期的“诉”“讼”是分开表述的,且各自的含义不同。诉,通常表达的是一种请求和被诉求方对请求的满足;而讼则是指争议双方在第三方主持下通过一定形式的争辩进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本书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专著,探讨了中国诉讼制度的起源及其形成时期的诉讼制度的样态。作者按照现代诉讼法的理论分类对本书的章节进行了编排,共分为十一章,分别对中古诉讼的起源、先秦时期的司法机构设置和司法官的选拔与管理、先秦时期的诉讼思想和诉讼理念、诉讼原则、诉讼基本制度、先秦时期的告诉程序和审判程序、先秦时期的执行制度等进行了考证。先秦时期形成的天人相应、阴阳五行、象物思维、数理哲学等文化理念融入了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诉讼制度的建构之中,赋予了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时代文化特性。早期的司法官多称士,后有司寇、司败、理、廷尉等称谓;司法官应具有平和、中正、良善的品格。追求真实的断案原则、刑罪案件的两审制、集体审判制度、死刑三复奏等制度设计,体现了先秦时期的慎刑思想。



作者简介

程政举,历史学博士,法学教授,河南省首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87),北京大学法学硕士(2001),郑州大学历史学博士(2006),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2006—2008)。现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诉讼制度史、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中外法学》《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出版专著两部。



目录

章  导 论


节  诉讼溯源


第二节  先秦诉讼制度研究现状及研究价值


第二章  先秦时期的司法机构和司法官


节  先秦司法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二节  司法官的选拔、考课及管理


第三章  先秦时期的诉讼思想和诉讼理念


节  天人相应、阴阳五行协和的诉讼思想


第二节  先秦儒家的无讼思想及其实现路径


第三节  先秦法家的无讼思想及其实现路径


第四节 先秦道家及杂家的无讼思想及其实现路径


第四章  先秦诸子的司法公正观


节  先秦儒家的司法公正观


第二节  先秦法家的司法公正观


第五章  先秦时期的诉讼原则


节  因时诉讼原则


第二节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第三节  恤刑原则


第四节  慎刑原则


第六章  先秦时期的诉讼基本制度


节  集体审判制度


第二节  路鼓、肺石制度


第三节  调解制度


第四节  诉讼期间制度


第五节  诉讼代理制度


第六节  判例制度


第七节  诉讼费用制度


第七章  先秦时期的诉讼证明制度


节  先秦时期的诉讼证据


第二节  先秦时期的诉讼证明


第八章  先秦时期的告诉制度


节  先秦时期的告诉


第二节  奖励告奸制度


第三节  错告及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先秦时期的诉讼审判程序


节  刑罪案件与非刑罪争讼案件的划分


第二节  刑罪案件的初审程序


第三节  刑罪案件终审审判程序


第四节  非刑罪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第十章  先秦时期的乞鞫制度


节  先秦时期的乞鞫制度


第二节  先秦乞鞫案例实证分析


第十一章  先秦时期执行程序


节  刑罚执行机构及刑罚种类


第二节  刑罚执行程序


第三节  先秦时期监狱管理


第四节 先秦时期刑余罪犯改造程序


第五节  刑余之人的社会地位


后记


 



内容摘要

诉讼,作为一种具有公权力特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于尧帝时期:舜帝时提出了“惟明克允”的司法审判理论。早期的“诉”“讼”是分开表述的,且各自的含义不同。诉,通常表达的是一种请求和被诉求方对请求的满足;而讼则是指争议双方在第三方主持下通过一定形式的争辩进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本书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专著,探讨了中国诉讼制度的起源及其形成时期的诉讼制度的样态。作者按照现代诉讼法的理论分类对本书的章节进行了编排,共分为十一章,分别对中古诉讼的起源、先秦时期的司法机构设置和司法官的选拔与管理、先秦时期的诉讼思想和诉讼理念、诉讼原则、诉讼基本制度、先秦时期的告诉程序和审判程序、先秦时期的执行制度等进行了考证。先秦时期形成的天人相应、阴阳五行、象物思维、数理哲学等文化理念融入了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诉讼制度的建构之中,赋予了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时代文化特性。早期的司法官多称士,后有司寇、司败、理、廷尉等称谓;司法官应具有平和、中正、良善的品格。追求真实的断案原则、刑罪案件的两审制、集体审判制度、死刑三复奏等制度设计,体现了先秦时期的慎刑思想。



主编推荐

程政举,历史学博士,法学教授,河南省首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87),北京大学法学硕士(2001),郑州大学历史学博士(2006),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2006—2008)。现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诉讼制度史、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中外法学》《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出版专著两部。



精彩内容

《先秦诉讼制度研究》:
  《史记》也记载了一起先秦时期因孝道与忠君、守法发生矛盾而造成的悲剧。《史记·循吏列传》曰:“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石奢作为坚直廉正守法的官吏,在忠与孝不能两全时,选择了自刎而死,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剧。
  (二)倡导亲情复仇的司法公正观
  儒家在强调孝道、亲情的同时,提倡血亲复仇。《公羊传-隐公十一年》曰:“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认为讨弑君之贼、为父报仇,都是做臣、子义不容辞的职责。君被杀,做臣子者不讨贼,不能称作臣;父被杀,做儿子的不为父报仇,不能称作子。
  《礼记》中也有一些有关血亲复仇的记载。《礼记·曲礼上》曰:“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对于杀害父亲的仇人,与之不共戴天。对于杀害亲兄弟之仇人,在途中偶遇则不返回拿兵器,用随身携带的武器报仇。对于杀害朋友的仇人,不和他同住一国。《礼记·檀弓上》也有有关复仇的记载:“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曹,不反兵而斗。’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在这里孔子较为详细地解答了其学生子夏关于血亲复仇层次的问题。对于杀害父母的仇人,睡草甸上、头枕盾牌、不去做官,与之不共戴天;在集市上或聚众集会时偶遇,不返回拿兵器而用随身携带的兵器与之决斗。对于杀害兄弟的仇人,不与他在同一国做官;如果受君命出使,即使相遇,也不和他决斗。对于杀害堂兄弟的仇人,不做报仇的头人,如果堂兄弟家人能领头报仇,自己则拿着兵器跟随着去。《大戴礼记·曾子制言》关于复仇也有相似的记载:“父母之仇,不与同生,兄弟之仇,不与聚乡,族人之仇,不与聚邻。”《大戴礼记》在对待父母的仇人上用“不与同生”,“不与同生”与“不共戴天”的意义相同。对于兄弟的仇人,《大戴礼记》用“不与聚乡”,“乡”与“国”在范围上有所区别,按《周礼》体国经野的制度设计,国中行乡制,国中设“六乡”,“乡”在地域范围上小于“国”。《大戴礼记》关于“族人之仇,不与聚邻”的记载是《礼记》中没有的,在其他先秦文献中,如《周礼》等,也没有类似的记载。
  《周礼》也有关于报仇的记载,但是,与上述《公羊传》《礼记》《大戴礼记》有关复仇的记载相比,《周礼》关于复仇的记载具有一定的理性色彩,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周礼·地官·调入》曰:“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鸟兽亦如之。凡和难,父之仇辟诸海外,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君之仇视父,师长之仇视兄弟,主友之仇视从父兄弟。弗辟,则与之瑞节而以执之。凡杀人有反杀者,使邦国交仇之。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仇,仇之则死。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先动者诛之。”
  《周礼》设立了调人专门负责调解人相杀伤引起的仇雠纠纷。根据《周礼》及其注疏,报仇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过失杀人他人者。过失杀伤他人鸟兽者亦属于报仇调解的范围,但《周礼·地官·调人》记载的多是过失杀伤人报仇调解办法。二是故意杀伤他人后得到国家赦免者。对于上述情况需要报仇者,《调人》给予的调解办法是:如杀死或杀伤他人父亲者,杀人者应离开其居住地躲避到周边的蛮夷戎狄之国;如杀死或杀伤他人兄弟者,杀人者应离开其居住地躲避到千里之外;如杀死或杀伤他人同姓堂兄弟者,杀人者应离开其居住地躲避到其他诸侯国。对于杀害君王之仇视为杀害父之仇,杀害师长之仇视为杀害兄弟之仇,杀害主人或朋友之仇视为杀害从兄弟之仇。对于不肯躲避者,由国王或国王授权的机构授给调人玉节将不肯躲避者抓捕,并将他治罪。《周礼·秋官·朝士》与《调人》中规定的“弗辟,则与之瑞节而以执之”有类似的规定,曰:“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郑玄注曰:“谓同国不相辟者,将报之必先言之于士。”贾公彦疏曰:“凡仇人,皆王法所当讨,得有报仇者,谓会赦后,使已离乡,其人反来还于乡里,欲报之时,先书于士,士即朝士,然后杀之,无罪。”杀人者不离开原住所地,报仇者可向朝士报告,并由朝士记录在案后实施报复行动将杀人者杀死。对于这种杀人行为,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



   相关推荐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

此功能需要访问孔网APP才能使用
暂时不用
打开孔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