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法与纳税实务(第2版) 9787300320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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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纳税实务(第2版) 9787300320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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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玉娟 田春红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320465

出版时间2023-08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9元

货号29628802

上书时间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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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本教材按照最新的税收政策和会计准则编写、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报税工作的流程及操作方法,突出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具体包括十三个学习项目,即增值税纳税实务,消费税纳税实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纳税实务,房产税纳税实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印花税纳税实务,车船税纳税实务,契税纳税实务,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车辆购置税纳税实务,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以及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认证。



作者简介

王玉娟,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教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是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的首批“双师”型教师。作为第一作者独立完成论文40余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有2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资料中心全文转载,有6篇论文在CSSCI扩展版发表。出版教材多部。田春红,天津倚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天津倚天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是全国特级税务师、全国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全国会计高端人才注册会计师。



目录
典型涉税案例

小规模纳税人综合案例A

一般纳税人综合案例B

学习任务一 增值税纳税实务

学习任务描述

教学目标

思政园地

任务书

任务分组

准备工作

思维导图

任务实施

小规模纳税人工作任务:增值税纳税实务

一般纳税人工作任务:增值税纳税实务

项目实训评价

学习任务的相关知识点

1.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2征税范围

……

内容摘要

本教材按照最新的税收政策和会计准则编写、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报税工作的流程及操作方法,突出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具体包括十三个学习项目,即增值税纳税实务,消费税纳税实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纳税实务,房产税纳税实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印花税纳税实务,车船税纳税实务,契税纳税实务,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车辆购置税纳税实务,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以及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认证。



主编推荐

王玉娟,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教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是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的首批“双师”型教师。作为第一作者独立完成论文40余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有2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资料中心全文转载,有6篇论文在CSSCI扩展版发表。出版教材多部。田春红,天津倚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天津倚天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是全国特级税务师、全国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全国会计高端人才注册会计师。



精彩内容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1.2.1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销售服务(指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指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5)销售不动产(指建筑物和构筑物)。 
1.2.2 非经营活动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2.3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2.3.1视同销售行为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a.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b.销售代销货物; 
c.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d.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e.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a.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b.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c.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2.3.2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1.2.3.3 兼营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包括销售货物、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办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1.2.4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6)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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