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纳税会计(第3版) 978730024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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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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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主编 薛有奎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48240
出版时间2018-02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45元
货号25239965
上书时间2024-10-16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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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本教材内容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 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规定、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教材根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编写,内容准确、规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符合不断变化的政策倾向和政策要求。教材突出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将税法理论与税务会计处理融为一体,实现边学边练、重点突破,有利于学生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作者简介
薛有奎,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副教授,中级审计师资格。参与主编的教材有:《新编税法教程》《经济法概论》《审计原理与实务》《审计实务》《审计基础》等,发表《收入的会计与所得税差异的再梳理》《小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特点及优化建议》等多篇学术论文,多次担任财会类培训主讲。
目录
学习情境一 税法与纳税会计概述
单元一 税法概述
单元二 纳税会计概述
单元三 税务行政许可登记实训
学习情境二 增值税及账务处理
单元一 增值税概述
单元二 纳税人认定及税率
单元三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单元四 进口货物征税
单元五 出口货物、服务及无形资产的退(免)税
单元六 征收管理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单元七 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单元八 增值税实训
学习情境三 消费税及账务处理
单元一 消费税概述
单元二 税目与税率
单元三 计税依据
单元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
单元五 征收管理
单元六 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单元七 消费税实训
学习情境四 关税及账务处理
单元一 关税概述
单元二 进出口税则
单元三 关税完税价格
单元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
单元五 税收优惠
单元六 征收管理
单元七 关税的账务处理
单元八 关税实训
学习情境五 企业所得税及账务处理
单元一 企业所得税概述
单元二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单元三 资产的税务处理
单元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
单元五 税收优惠
单元六 源泉扣缴
单元七 征收管理
单元八 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单元九 企业所得税实训
学习情境六 个人所得税及账务处理
单元一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单元二 所得来源的确定
单元三 应税所得项目
单元四 税率
单元五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单元六 应纳税额的计算
单元七 税收优惠
单元八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单元九 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单元十 个人所得税实训
学习情境七 资源税及账务处理
单元一 资源税概述
单元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单元三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单元四 资源税的账务处理
单元五 资源税实训
学习情境八 土地增值税及账务处理
单元一 土地增值税概述
单元二 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单元三 应纳税额的计算
单元四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单元五 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单元六 土地增值税实训
学习情境九 其他各税种及账务处理
单元一 房产税的核算
单元二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核算
单元三 车船税的核算
单元四 印花税的核算
单元五 契税的核算
单元六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算
单元七 车辆购置税
单元八 实训
学习情境十 纳税综合实训 282
参考文献 337
内容摘要
本教材内容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 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规定、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教材根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编写,内容准确、规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符合不断变化的政策倾向和政策要求。教材突出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将税法理论与税务会计处理融为一体,实现边学边练、重点突破,有利于学生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主编推荐
薛有奎,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副教授,中级审计师资格。参与主编的教材有:《新编税法教程》《经济法概论》《审计原理与实务》《审计实务》《审计基础》等,发表《收入的会计与所得税差异的再梳理》《小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特点及优化建议》等多篇学术论文,多次担任财会类培训主讲。
精彩内容
(三)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其他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解释】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适用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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