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大典:法律典:民法分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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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大典:法律典:民法分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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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社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172604

出版时间2014-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380元

货号8457759

上书时间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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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内容摘要
严母,威克厥爱者也,有父道焉。
  昊贺母谢氏,每贺与宾客语,辙于屏间窃听之。一日贺言人长短,谢闻之,怒,笞贺一百。或曰:臧否,士之常,而笞之若是。谢曰:爱其女者,当求三复白圭之士妻之。今独产一子,使知义命。而出语忘亲,岂可久之道哉+‘因泣不食。贺恐惧,自是谨默。
  陈尧咨母冯氏,有贤德。尧咨善射,为荆南太守。秩浦,归谒其母。母曰:尔典名藩,有何异政?对曰:州当孔道,过客以儿善射,莫不叹服。母曰:忠孝以辅国,尔父之训也。尔不行仁政,以善化民,顾专卒伍一夫之技,岂父之训哉’.因击以杖,金鱼坠地。
  伊川先生曰:吾母侯夫人,仁恕宽厚,抚养诸庶,不异己出。从叔幼孤,夫人存视常均己子。治家有法,不严而整。不喜笞朴下人,视小奴婢如儿女。诸子或加呵责,必戒之曰:贵贱虽殊,人则一也。汝如是大时,能为此事否?先公凡有所怒,必焉之宽解。惟诸儿有过,则不掩也。尝曰:子之不肖,由母蔽其过,而父不知耳。夫人男子六人,所存惟二,亦不姑息。纔敷岁,行或跌,家人走前扶抱,夫人呵责曰:汝若安徐,宁至跌乎-.每食,尝置之坐侧,食絮羹,即叱之曰:幼求称欲,长当何如?虽童仆有遇,不令以恶言骂之。故颐兄弟平生,于饮食衣服无所择,不恶骂,教使然也。与人争忿,虽直,必责之曰:患汝不能屈,不患不能伸耳。及稍长,使从善师友。虽居贫,子欲延客,则喜而焉之。
  宋吕荣公母,申国夫人,性严有法,虽甚爱公,然教公,事事循蹈规矩。甫十岁,祁寒暑雨,侍立终日,不命之坐,不敢坐也。日必冠带,以见长者,平居虽甚热,在父母长者之侧,不得去巾袜,衣服惟谨。行步出入,无得人茶肆酒肆。市井里巷之语,郑卫之音,未尝一经于耳。不正之书,非礼之色,未尝一接于目。故公德器成就,大异于人。
  智母,达于利害之故者也。
  孙叔敖为儿时,出游,见两头蛇,杀而埋之。归见其母而泣,母间故,对日:吾闻见两头蛇者死,今者出游见之。其母日:蛇安在。对曰:吾恐他人复见,杀而埋之。其母曰:汝不死矣。夫有阴德者,必有阳报。德弭众妖,仁除百祸。《书》不云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尔默矣,必兴于楚。及叔敖长,焉令尹。君子谓叔敖之母知天道。
  慈继母,恩及前子者也。
  齐义继母,齐二子之母也。当宣王时,有人鬬死于道,二子立其傍,吏坐焉。兄曰:我杀之。弟曰:我杀之。期年不决,言之王。王曰:皆赦之,是纵有罪。皆罪之,是诛无辜。使相问其母,母泣而对曰:杀其少者。相曰:何谓也?母曰:少者,妾子也,长者,前妻之子也。其父疾且死,属妾曰:善视之。妾既诺矣,岂可以忘?且杀兄活弟,是废公也,背言忘信,是欺死也。因泣下沾襟。相告王,皆赦之,尊其母曰义母。
  珠崖令死,后妻生子九岁,前妻之女十三岁,相携扶榇以归。法,擒珠人关者死。继母有珠系臂,弃之,其子拾而置之母奁,皆不知也。至海关,关吏索之,得珠,曰:嘻,死矣。谁当坐者?初恐母服罪,对曰:父亡之日,母弃系臂,初心惜之,取而置诸镜奁,母不知也。继母亦以初焉实然,怜之,因谓吏曰:愿且待,幸勿劾儿,儿诚不知也。夫不幸,妾解系臂,忘而置诸奁中,妾当坐。初固曰:母哀初孤,而强活之,初当坐,母不与也。相与涕泣哽咽。送葬者尽哭,路人莫不下泪。关吏执笔垂泣,不能就一字,乃曰:吾宁坐之,不忍刑慈母孝女也。俱遣之,后乃知其男也。
  李穆姜,南郑人,安众令程文巨之妻也,有二子,而前妻四子,以穆姜非所自出,谤毁日积。穆姜衣食抚字,皆倍所生。或谓母,四子甚矣,何以慈焉?对曰:四子无母,吾子有母。设吾子不孝,宁忍弃乎?长子兴,疾困笃,母亲调药膳,忧劳憔悴。兴愈,呼三弟谓曰:继母慈仁,出白天性。吾兄弟禽兽其心,惭负深矣。遂将三弟诣县,陈母之德,状己之罪,乞就刑。县言之郡,郡守表异其母,四子许令自新,皆为孝子。
  陈氏,建阳人,余楚继妻也。生子翼,三岁,而楚死,陈氏尽以其产与前妻二子。翼年十五,使游学四方。翼在外十五年,成进士以归,迎母入官。后二子贫困,又收养而存恤之。
  慈乳母,乳母所保他人子也。祗以受人之托,遂尽亲之情。或身与俱死,或以子代死。为人保子,义当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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