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实施路径研究9787519609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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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喆
出版社经济日报出版社
ISBN9787519609269
出版时间2020-0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8元
货号11307223
上书时间2024-09-29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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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喆,男,汉族,研究生学历,籍贯山东省黄县,1978年11月出生于天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学学士,清华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民盟北京市委创新发展委员会副主任、民盟中央经济委员会委员。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注册靠前投资分析师(CIIA)双料持证人。2000年8月参加工作,在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工作至今,现任区域城乡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所学术委员会委员,曾作为中组部、团中央选派的7批博士服务团成员,赴江西省新余市挂职任市政府副秘书长。长期从事跨域治理、城镇化和城市发展、区域协同创新、科技经济融合领域的决策研究和学术研究,直接参与多项国家重大政策制定、重要文件起草工作,主持和参与完成多项重量、省部级重大课题研究。
目录
前言
一、特区立法权与立法变通权
(一)特区立法权的性质
1.深圳特区立法权的由来
2.特区立法权的内涵分析
(二)特区立法权的特殊性
1.特区立法“特”在“授权”
2.特区立法“特”在“变通”
(三)特区立法变通权的争议与正当性
1.特区立法变通权的争议
2.立法变通的正当性分析
3.立法变通权的性质与边界
二、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实践与现状分析
(一)深圳特区立法的发展历程
1.改革开放初期的“送法”阶段
2.授权立法后的自主立法阶段
3.双重立法权后稳步提高阶段
4.用好用足立法变通权的新阶段
(二)深圳特区立法体系梳理
1.深圳的经济特区法规的概况
2.特区立法权行使与类别分析
(三)深圳现有变通类立法的合法性分析
1.是否遵循了变通立法底线?
深圳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实施路径研究
2.是否符合变通立法的目的?
(四)深圳特区立法取得的成效
1.特区立法对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2.特区立法对改革开放起到引领作用
三、综合授权改革试点维度下的特区立法
(一)综合改革对特区立法提出新要求
1.综合授权改革试点契机下的法治路径要求
2.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下的程序要求
(二)综合改革为特区立法带来的新挑战
1.综合授权改革试点的落地问题
2.改革与立法决策相衔接的问题
四、首批授权事项落地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一)要素市场化配置方面
1.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
2.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及监管机制
3.开展土地二级市场预告登记转让制度试点
4.开展特殊工时管理改革试点
5.支持在资本市场建设上先行先试
6.推出深市股指期货
7.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试点
8.优化私募基金市场准入环境
9.优化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
10.依法依规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11.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
12.分类分步放开通信行业
13.推进大数据平台及相关机制建设
14.深化国资国企综合改革
(二)营商环境方面
1.创新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管理制度
2.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
3.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
4.创新编制管理方式
5.支持深圳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
6.支持深圳开展行政诉讼体制改革
7.支持深圳用好用足经济特区立法权
(三)科技创新体制方面
1.探索完善大科学计划管理机制
2.优化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机制
3.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
4.推进外籍人才签证便利化
5.探索完善外籍高层次人才居留便利和紧缺人才职业清单制度
6.实施高度便利化的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制度
(四)对外开放方面
1.完善涉外商事纠纷诉讼管辖制度
2.完善国际法律服务和协作机制
3.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4.先行先试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机制
5.扩大港口、航运业务对外开放
6.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
7.赋予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
(五)公共服务体制方面
1.放宽国际新药准入
2.探索完善医疗服务跨境衔接机制
3.扩大企业博士后站办学自主权
(六)生态环境和城市空间治理方面
1.优化生态环境管理机制
2.探索优化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机制
3.开展航空资源结构化改革试点
五、配套措施
(一)全面推进综合授权改革试点的落地
1.技术赋能改革,建立高效综合授权改革体系
2.做好改革协同,构建粤港澳区域法治共同体
3.积极争取授权,先行突破重点领域改革事项
(二)完善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衔接机制
1.立法主导改革,强化人大代表履职保障机制
2.法治落实决策,保障特区立法与改革的互动
3.充分行使特权,先行突破重点领域改革事项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在众多领域都发挥了先锋作用,除了经济层面,还在许多尚未作出规范的法律领域,以结合实际的方法论,以勇于创新探索的精神,进行试验性和先行性立法,弥补了国家层面的不足。 (一)深圳特区立法的发展历程 1.改革开放初期的"送法"阶段 1980—1992年是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的起步探索阶段。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并无独立的立法权,只能依赖国家和广东省"送法"。随着1980年深圳特区的正式建立,经济特区在改革开放中也承担了独特的使命。不过在对外的经济交往之中,外资出于对国家政策和政治体制的考量,往往缺乏足够的进入动力,出于吸引投资的需要,客观上需要对改革开放区域进行政策制度的倾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特区的专门立法。 根据我国的宪法规定,省级单位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立法,比如1998年新增的海南经济特区作为省级行政区域,享有宪法所规定的特殊立法权,可是以深圳为代表的市级地方政府并不享有地方立法权。当时,如果出现法律冲突和需求的时候,只能采用"曲线救国"的方式,也就是把立法需求上报给国家立法机关,再由全国人大制定出适应经济特区建设和改革需要的法律法规。同时省级单位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于享有地方立法权,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法规的方式来为经济特区提供间接支持。1992年之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为深圳经济特区制定并颁布了8项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这些法规是∶①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②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③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④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⑤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规定;⑥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⑦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条例;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主编推荐
当前,深圳进入了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深圳经济特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叠加的黄金发展期,在这样的历史机遇下,深圳该如何在法定界限内,用好用足国家赋予的变通立法权,不忘初心,继续创新的问题。
精彩内容
本书致力于回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在中央大力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阶段,面对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的历史机遇,深圳该如何在法定界限内,用好用足国家赋予的变通立法权,不忘初心,继续创新的问题。本书的研究重点包括:一是全面梳理深圳特区法规体系并总结实施成效;二是加强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变通研究,从立法理论上厘清特区立法变通的含义、程序和边界;三是完善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机制;四是研究综合授权改革和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关系,探索综合授权改革试点与经济特区立法“双轮驱动”、互促互进的创新路径;五是分析重点领域改革需要特区立法解决的体制机制障碍,提出进一步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创新完善配套实施机制的对策和建议。相关成果可以为深圳以特区立法权为法律武器,充分释放“双区”驱动、“双区”叠加效应提供决策支撑,亦可为全国其他经济特区和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法治保障经验。
媒体评论
当前,深圳进入了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深圳经济特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叠加的黄金发展期,在这样的历史机遇下,深圳该如何在法定界限内,用好用足国家赋予的变通立法权,不忘初心,继续创新的问题。
本书致力于对深圳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实施路径进行研究,亦可为全国其他经济特区和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法治保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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