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治新论9787562033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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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江江 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33691
出版时间2011-06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48元
货号7836319
上书时间2024-08-19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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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修订版说明
编写说明
导论
部分 理论篇
章 人民调解法治概论
节 人民调解概说
第二节 人民调解法治的概念
第三节 人民调解法治的构成
第二章 人民调解法律关系
节 人民调解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 人民调解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三节 人民调解法律关系的变迁
第三章 人民调解法律原则
节 人民调解法律原则的概念
第二节 人民调解合法性原则
第三节 人民调解合理性原则
第四章 人民调解法律渊源
节 人民调解法律渊源的概念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正式渊源
第三节 人民调解的非正式渊源
第二部分 主体篇
第五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节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概念
第二节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第三节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
第四节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形式
第六章 人民调解员
节 人民调解员的概念
第二节 人民调解员的职责
第三节 人民调解员的纪律
第七章 纠纷当事人
节 纠纷当事人的概念
第二节 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 纠纷当事人的类型
第八章 司法行政机关
节 司法行政机关的概念
第二节 司法行政机关的类型
第三节 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第三部分 程序篇
第九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
节 民间纠纷受理的概念
……
第四部分 责任篇
第五部分 展望篇
后记
内容摘要
(一)人民调解法律关系因调整民间纠纷而起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我们可以假想,有形的与无形的、抽象的与具体的法律关系都处在运作之中,大量运作中的关系形式使人民调解每日每时都在发生。那么究竟什么是使人民调解的关系处在运作之中,处在相对动态之中?我们认为这个起因就是民间纠纷的存在,或者人民调解能够解决的纠纷类型的存在。若现实中没有发生可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法律关系也就不会被引起,这是人民调解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二)人民调解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必须是人民调解机构
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下列若干情形:①在某一法律关系中若干主体都是不特定的;②在某一法律关系中有一方主体是不特定的,另一方主体是特定的;③在某一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都是特定的。人民调解法律关系属于第二种情形,即在任何一个人民调解法律关系中都有一个特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又有一个不特定的纠纷主体。因此我们认为,在人民调解法律关系中有一方必然是人民调解机构,换言之如果没有人民调解机构的参与就不会形成.人民调解法律关系,这是人民调解法律关系的第二个特征。
(三)人民调解法律关系具有非很终性
法律关系若从其能否再作其他形式的转换角度来看有两种情形,种情形是某一法律关系不可以再作其他形式的法律关系的转化,如在司法审查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就具有很终性,其权利和义务就必须予以实施或者实现。第二种情形是某种法律关系虽然已经符合法律关系的所有构成要件,其本身已经是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但其并不是很终的法律关系,其还有可能转化为其他形式的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法关系就有可能转化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发生这种转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此我们不予以探讨。
……
精彩内容
《人民调解法治新论(第2版)》将人民调解法治分为五个部分。部分为“理论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法治相关理论问题的讲解。第二部分为“主体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法治主体的讲解。第三部分为“程序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程序的讲解。第四部分为“责任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法律责任的讲解。第五部分为“展望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法治在我国发展趋势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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