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历史(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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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森
出版社新世界
ISBN9787510464898
出版时间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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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48元
货号30462746
上书时间2024-12-15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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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孟森著的《明朝的历史(精)》是一部历史类通俗读物,为您讲述一段跌宕起伏的历史,一个错综复杂的朝代,将为您全程演绎明朝三百年的兴衰风云。
全书分两编:第一编总论,为提纲挈领的说明文字;第二编各论,分为开国、靖难、夺门、议礼、万历之荒怠、天崇两朝乱亡之炯鉴、南明之颠沛七部分,对明朝各个时期的史实进行了评述。
作者以正史《明史》为基础,以私修史及野史笔记等作为引证,将《明史》中诸多疑问勘正清楚。本书全书内容充实、轮廓清晰、考证翔实,具有学术深度,在明史研究领域有着深远的影响,为现代明史研究的代表作之一。
作者简介
孟森(1868—1937),江苏武进人。政法学者、历史学家。1901—1904年东渡日本,入东京法政大学学习法律。1905年出任广西边防督办郑孝胥幕僚。与郑孝胥在上海参与筹组预备立宪公会,从事立宪和地方自治运动。1908年初,任《预备立宪公会报》主编。同年,入商务印书馆工作,接替徐珂为第二任《东方杂志》主编。
在政法方面贡献卓著。翻译域外法学著作,著书立说,主编杂志,阐述和宣传地方法治理论。还积极参政议政,投身立宪和地方运动,向清政府请愿速开国会,积极竞选并当选为国会众议院议员和江苏省咨议局议员。发表了数百万字的政法论文、专著及法学译著。代表性的著作有《地方自治浅说》《新编法学通论》等,译著有《日本民法要义》等。
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明史在史学上之位置
第二章 明史体例
第二编 各论
第一章 开国
第一节 太祖起事之前提
附群雄系统表说
第二节 太祖起事至洪武建元以前
第三节 明开国以后之制度
第四节 洪武年中诸大事
第二章 靖难
第一节 建文朝事之得失
第二节 靖难兵起之事实
第三节 靖难后杀戮之惨
第四节 靖难以后明运之隆替
第五节 靖难两疑案之论定
第六节 仁宣两朝大事略述
第七节 明代讲学之始
第三章 夺门
第一节 正统初政
第二节 土木之变
第三节 景泰即位后之守御
第四节 景泰在位日之功过
第五节 夺门
第六节 成化朝政局
第七节 弘治朝政局
第八节 英宪孝三朝之学术
第四章 议礼
第一节 武宗之失道
第二节 议礼
第三节 议礼前后之影响
第四节 隆庆朝政治
第五节 正嘉隆三朝之学术
第五章 万历之荒怠
第一节 冲幼之期
第二节 醉梦之期
第三节 决裂之期
第四节 光宗一月之附赘
第六章 天崇两朝乱亡之炯鉴
第一节 天启初门户之害
第二节 天启朝之奄祸
第三节 崇祯致亡之症结
第四节 专辨正袁崇焕之诬枉
第五节 崇祯朝之用人
第六节 李自成张献忠及建州兵事
第七章 南明之颠沛
第一节 弘光朝事
第二节 隆武朝事 附绍武建号
第三节 永历朝事
第四节 鲁监国事
后记
内容摘要
孟森著的《明朝的历史(精)》按时间顺序对明朝各个时期的史实进行了评述,主要介绍了明史在史学上的地位,以及明开国前后诸事、建文靖难之变、正统土木之变、景泰夺门之变、嘉靖大议礼、万历不上朝、天启乱世、崇祯失国、南明政权更迭等历史事件,以《明史》考证明朝史事,并引证明人文集、私修史及野史笔记等内容。
精彩内容
第一节
太祖起事之前提《明史》断代起于洪武元年,而叙明事者不能以洪武纪元为限,当以太祖起事之始为始。《史本纪》如此。陈鹤《明纪》,自注起元顺帝至正十一年,夏燮《明通鉴》起至正十二年,皆与《本纪》相应合。夫言明一代之史,除一支一节之纪述不可胜数外,自以正史为骨干。而变其体,则有《纪事本末》、有编年之《纪》及《通鉴》。《纪事本末》成于《明史》之前,其取材不限于《明史》。
后来《明史》既成,清代又以敕修名义成《通鉴辑览》之《明鉴》及《纲目三编》。《明纪》及《明通鉴》乃敢准以下笔。清代之治《明史》者终不免有应顾之时忌,此俟
随时提清。今欲知史之本义,莫重于为法为戒。人知明之有国,为明驱除者群雄,不知群雄亦当时之人民耳。何以致人民起而称雄,颠覆旧政府,而使应时而起者得取而代之?此非群雄之所能自为,乃统治人民之元帝室迫使其民不得不称雄,不得不群雄中造就一最雄者而与天下更始也
。叙群雄者,以至正八年起事之方国珍为始。其实民得称雄,已为较有知识、较有作用之健者,其人已不肯冒昧首祸犯令于清平之世,一皂隶缚之而遂就法,盖已知纲纪尽弛,行之可以得志而后动也。故推元末之乱本,不能不溯元室致乱之故。
元之武力,自古所无,大地之上,由亚而欧,皆其兵力所到,至今为泰西所震惊。乃人中国不过数十年,遂为极散漫、极脆弱之废物。其故维何?所谓“马上得之,马上治之”。不知礼法刑政为何事。凡历朝享国稍久者,必有一朝之制度。制度渐坏,国祚渐衰。有经久难坏之制度,即有历久始衰之国祚。有周之制度,即有周之八百年;有汉之制度,即有汉之四百年;唐宋皆然。惟元无制度,其享国即在武力之上,其能钳制人民数十年而后动者,即其武力之横绝历代也。元之无制度,若但为其书不传,则亦正有《元典章》等传本,岂知元即有因袭前代之文物,元之当国者正绝不行用。此当从《元史》中于奏疏文求其反证,乃可得之。
顺帝至正三年,监察御史乌古孙良桢以国俗父死则妻其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父母死无忧制,遂上言:“纲常皆出于天,而不可变。议法之吏乃云:‘国人不拘此例,诸国人各从本俗。’是汉人、南人当守纲常,国人、诸国人不必守纲常也。名日优之,实则陷之;外若尊之,内实侮之。推其本心,所以待国人者不若汉人、南人之厚也
。请下礼官有司及右科进士在朝者会议。自天子至于庶人皆从礼制,以成列圣未遑之典,明万世不易之道。”奏入不报。又至正十五年正月辛未,大鄂尔多儒学教授郑咺建言:“蒙古乃国家本族,宜教之以礼,而犹循本俗,不行三年之丧;又收继庶母叔婶兄嫂。恐贻笑后世,必宜改革,绳以礼法。”不报。元至至正,已为末一年号,不过数年,濒于亡矣,而犹以夷俗自居,日“列圣未遑之典”,可知开国以来无不如是。其日“议法之吏”,则固未尝不言立法,惟法特为汉人、南人设耳。
元之国境广大,民族众多,蒙古谓之国人,中国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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