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学/当代德国法学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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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乌尔弗里德·诺伊曼|译者:张青波
出版社法律
ISBN9787511866455
出版时间2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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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28元
货号2992531
上书时间2024-12-15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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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法律论证学》是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主席乌尔弗里德·诺伊曼教授在法哲学领域的力作。由于本书更多地是在探讨有关的理论,并未直接提出某种规范性的论证理论,因而张青波将它译为“法律论证学”。
本书追求双重目标:一方面说明法律论证理论的不同进路——这些进路主要有逻辑的、论题-修辞的和商谈理论的论证模式;另一方面要给出对法律论证的导引,而且尤其要说明实质上证立法官裁判的,在科学理论上的和法治国上的意义。
作者简介
乌尔弗里德·诺伊曼教授,生于1947年,曾在蒂宾根和慕尼黑上大学,并分别于1971年、1974.年通过第一次和第二次法学国家考试。自1974年起在慕尼黑大学法哲学与法信息学研究所担任科学助手,1978年获得博士学位,1983年获得教授资格,自1984年至今先后在法兰克福大学、萨尔州大学任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哲学和法社会学教席教授。自1991~1999年任德国科学研究协会(DFG)法哲学与国家哲学鉴定专家,自1998~2006年任国际法哲学协会德国分会主席,自2011年任国际法哲学协会主席。此外,兼任德国NOMOS出版社刑法典注释书编委和作者,以及德国《整体刑法学杂志》和中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编委。著有《法本体论与法律论证》(1979年)、《近代犯罪与刑罚的理论》(1980年,与UlrichSchroth合著)、《归责与先过错》(1985年)和、《法律论证学》(1986年)、《法中的真》(2004年)等著作,并在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哲学、法理论、法社会学领域发表论文计有150余篇。众多作品被翻译为其他语种。
张青波,自1997~2004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先后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学位,2005~2009年就读于德国法兰克福大学,师从诺伊曼教授,2010~2013年任教于澳门科技大学,现任教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要研究和教授行政法学、法理学、宪法学,兼任《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编辑。著有《通过后果取向的法律论证》(2010年)、《理性实践法律——当代德国的法之适用理论》(2012年),并以中文、德文、英文发表过一些法理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方面的论文。
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中文版序
1.导论
1.1 法律论证理论之勃兴
1.1.1 普遍论证理论的发展
1.1.2 论证作为确定主义与决断主义的中道
1.2 法律方法与法律论证
1.2.1 涵摄教条
1.2.2 产生与说明
1.2.3 表面证立与方法诚实
1.3 裁判证立之法理论意义
1.3.1 正确性作为证立之功能(后果)
1.3.2 相较于自然科学申论证的特性
1.3.3 对法律约東力量的怀疑
1.3.4 合意的意义
1.4 裁判证立的政治意义
1.4.1 作为证成的证立
1.4.2 作为民主和法治国要求的判决证立
1.5 规范性和描述性的论证理论
1.5.1 分析性和批判性进路
1.5.2 规范性进路:理性法律论证的可能标准
1.5.2.1 逻辑
1.5.2.2 规则取向
1.5.2.3 后果取向
1.6 法哲学与论证理论
1.6.1 作为可证立性的公正
1.6.2 法的结构理论与论证理论
1.6.3 司法理论与论证理论
1.6.4 法律论证之特点、历史和文化的相对性
2.法律论证的逻辑-分析进路
2.1 逻辑和法律论证
2.1.1 法律三段论的复兴
2.1.2 对法律三段论作为论证图示的批评
2.1.3 证立的非演绎模式:图尔敏的论证图示
2.1.3.1 基本要素
2.1.3.2 对图尔敏图示的批评和元批评
2.1.4 逻辑重构法律论证的问题
2.1.5 论证和逻辑推论之间的关系
2.1.5.1 逻辑规则的无创造性
2.1.5.2 法律思维中的非经典逻辑系统和推论程序
2.1.5.2.1 归纳逻辑
2.1.5.2.2 设证
2.1.5.2.3 模糊逻辑
2.1.5.2.4 非单调逻辑
2.1.6 特定法律论述之逻辑结构
2.1.6.1 当然论述
2.1.6.2 类推与反向推论
2.2 法律论证的证伪模式
2.2.1 批判理性主义和法学
2.2.2 科学理论中的证伪模式
2.2.3 法学中的证伪模式
2.2.4 法学中接纳证伪模式的批评
2.2.4.1 证伪性语句的全称语句特点
2.2.4.2 规则与个案
2.2.4.3 证伪抑或修正法律规则?
2.2.4.4 证伪主义和“唯一正确裁判”
2.2.4.5 结论
2.3 语言理论对法律论证理论的贡献
2.3.1 语言和论证
2.3.2 裁判证立时语义规則的作用
2.3.2.1 作为“语义”规则的法教义学规则
2.3.2.2 批评
2.3.2.2.1 高估语义学
2.3.2.2.2 将实质问题误解为语言问题
2.3.2.2.3 通过法之适用者的“意义规定”?
2.3.2.2.4 语义学与语用学
2.3.2.2.4.1 界分
2.3.2.2.4.2 例证:“例外案件”
2.3.2.2.4.3 法律适用时语义规则之意义的相对化
2.3.3 作为法律论证之批判的语言批判
2.3.3.1 法概念之物化
2.3.3.2 例证
3.对法律论证的论题-修辞进路
3.1 作为法律论证理论的法律论题学
3.1.1 论题式论证理论的出发点
3.1.2 分析性修辞学(奥特马尔·巴尔韦格)
3.1.3 修辞符号学(瓦德默尔·施莱肯贝格尔)
3.1.4 法的符号学(托马斯·塞贝特)
3.1.5 社会理论的论证理论(胡伯特·罗丁恩)
3.1.6 法律修辞学与法律诠释学(福里特约夫·哈夫特)
3.1.7 修辞学与法律人的符合事理
3.2 “新修辞学”(佩雷尔曼)
3.2.1 出发点
3.2.2 “修辞学”的概念
3.2.3 听众的意义
3.2.4 论证标准的普遍性和历史相对性
4.依据实践商谈理论的法律论证理论
4.1 实践商谈理论(哈贝马斯)
4.1.1 真之合意理论
4.1.2 商谈的逻辑
4.1.3 法理论中的继受
4.2 理性的法律商谈理论
4.2.1 阿列克西的普遍理性商谈理论
4.2.2 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描述)
4.2.2.1 特别情形命题
4.2.2.2 法律论证理论之基本特征
4.2.2.2.1 内部证成
4.2.2.2.2 外部证成
4.2.3 阿列克西的理性法律论证理论(讨论)
4.2.3.1 特别情形命题
4.2.3.1.1 诉讼作为商谈
4.2.3.1.2 法律论证作为商谈
4.2.3.2 基础:普遍实践商谈理论
4.2.3.2.1 规范的真之能力
4.2.3.2.2 法律论证之程序理论的问题
4.3 证立商谈与适用商谈
4.3.1 区分的意蕴
4.3.2 讨论
4.3.2.1 替代选项:证立商谈中的例外条款
4.3.2.2 例外条款的问题
4.4 法律商谈理论(哈贝马斯)
4.5 批评
5.法律论证的复杂模式
5.1 麦考密克的理论
5.2 跨越理论(佩策尼克)
5.2.1 在法之脉络中的充分证成
5.2.1.1 入法的转化
5.2.1.2 在法之脉络中的充分证成
5.2.2 深度证成
5.2.2.1 法学的科学性
5.2.2.2 法律论证的合理性
5.2.2.3 法意识形态
5.3 阿尔尼奥的理论
5.3.1 陈述为真的能力与可证立性
5.3.2 法共同体的合意
6.法律论证的功能分析与意识形态批判
6.1 系统理论视角中的法律论证(卢曼)
6.2 对法律论证的后现代批判和批判法律运动(CLS)
7.判决证立之分析
7.1 对一定类型论据之作用的研究
7.2 重构判决证立的模式
7.2.1 逻辑模式
7.2.2 作为论述之网的法律论证:箭头示意图
8.展望
参考文献
译后记
作者简介
译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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