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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孝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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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亚非|陈福广|李俊颖

出版社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ISBN9787507836714

出版时间2014-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20元

货号972073888941457415

上书时间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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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商品描述
前言

  孝,是中国数千年来所提倡的一种晚辈对于长辈的伦理道德,也是中国人传统尊老爱幼的一种美德。纵观中国数千年的文化历史,宣传孝道、孝文化的书籍浩如瀚海,数不胜数,历代封建统治阶级都对“孝道”大力宣扬。这一观念已深深扎根于国人的脑海中。
  在历代封建统治阶级大力倡导的孝文化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孝与法律制度之间的融合与冲突。在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制度中,大都体现了重视孝道、孝治的内容,从尧舜开始,就有以孝为法化解家人之间的冲突,春秋战国时期在法律中亲亲相隐制度的出现,也体现出了孝治的原则。秦朝统一后,在法律中也融入了“孝治天下”的内容。汉朝更是提倡以孝治国,其律令中关于孝治的条文更是数不胜数,如“养老令”、“五杖诏书”、“春秋决狱”、“原心定罪”等,无一不体现出以孝为法、以孝定法、孝大于法的孝治法律。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将不孝列为重罪,推行“准五服以治罪”、“存留养亲”以及“血亲复仇”等将孝治与法制进一步结合起来。唐朝法律中则明确列入“不孝罪”,不孝之人要受到严惩,亲属容隐制度及“亲属相犯罪不同”等也进入到法律中,法律中的孝治精神更为明确。宋元时期也十分重视孝治,将孝德列入刑法中。因孝杀人可以免罪、优待老人等成为法律中的条文。明清时期中国封建专制制度达到鼎盛,在法律中对孝治的运用也更为细致与严格,不仅通过法律条文形式,而且通过皇帝谕旨大力提倡孝道,对不孝之人严加惩处,甚至高官也不能违背孝道。对于孝子,各地大加赞扬,孝妇甚至割骨疗亲这样愚昧的举动也受到表彰,在《刑案汇览》中专门编出孝义案例,通过法律和舆论宣传,把孝德推向极致。
  由于历代统治阶级重视“孝”的宣传,并且在法律案例中往往重孝轻法,因而自古以来以孝代法,判案不以法而依孝的例子层出不穷,并为人们所津津乐道,如汉代赵娥复仇案、隋唐时期孝女复仇案等,其最后审判结果无不是以孝代法,都是因为尽孝为父母复仇而获免罪。反之,有违孝道的行为,尽管没有对社会构成危害,也会遭到指责甚至处分,即使作为高官名流也不可避免,如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就因母亡仍作诗而遭到贬官,明代首辅大学士张居正因父丧而没有回家守丧三年,尽管为皇帝所批准,仍然遭到朝野一片非议之声。
  孝,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社会流传最广的汉字之一,百善孝为先,对皇帝的尽忠和对父母长辈尽孝是每个人必须要恪守的准则。遍览中国历朝法律制度,尽管没有对子女如何事孝父母有详尽的规定,但在对具体案例的处理上,则往往是孝大于法,以孝为尺度而不是以法为依据。因为历代统治阶级均认识到,只有居家尽孝于父母长辈,才能在朝忠诚于帝王;只有晚辈对长辈尽孝道,家庭才能稳定。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细胞,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稳定能够促进社会稳定,社会稳定,封建国家机器才能得以正常运转。历代封建统治阶级倡导孝,着力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下长幼尊卑的秩序,维护理学倡导的“三纲五常”伦理观念,其最终目的是要达到更好的统治人民,维持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
  从中国封建社会历朝法律看,校与法既有互相协调的一面,又有互为矛盾的一面。历代统治阶级通过法律条文将孝治固定下来,通过舆论大肆宣传,并通过典型案例的处理彰显孝在法律中的突出地位。引导人民重孝而轻法,其效果应该一分为二的看待,突出孝治的作用,对于老年人的赡养和关爱,对于家庭关系的和睦相处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封建社会法律中对孝的过分渲染和强化,宣传愚昧的孝道、孝治,以孝代法,鼓励子女对长辈“割股疗伤”那样的极端做法,对人性也是一种摧残。
  今天,中国已进入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全面、科学探讨孝文化,正确认识孝文化在历代法律中的地位,对于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之精华,,摒弃其糟粕,从而达到古为今用的目的是十分必要的:在处理家庭及社会关系中,作为晚辈,既要对长辈尽孝道,又要遵守法律,不能以孝代法、因孝违法。因此,认识历史上孝与法的关系,可以全面领略孝治在法律中演变的全面过程,吸取和借鉴其可取之处,为今天关爱、赡养、照顾老人制定出可以作为历史依据的法律保障措施,让整个社会从思想上对关爱老人、赡养老人有高度的重视;在法律制度上对养老问题提供有力措施,形成一种尊老爱幼的社会风气。对不赡养甚至遗弃老人的行为,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让每个老年人都能受到社会的关爱,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阳光下度过幸福晚年,同时我们在处理各种矛盾及冲突时,要做到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能以“孝”为借口违犯法律规定,坚持以法判案,这样才能更加有助于推动整个国家文明与法制建设,促进全社会物质和精神文化的不断提高,加快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导语摘要
 《以孝律人--孝与古代法律》是孝文化丛书中的一种,主要阐述了中国封建社会历代法律中关于“孝”的运用。在本书中,选取了历代法律中与孝有关的主要条文及重要案例,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加以撰写,将知识性、可读性融于一体,以便让读者们领悟到中国历代社会是如何纳孝入法,并用法律形式让人们遵从孝德、以孝为荣。本书由朱亚非,陈福广,李俊颖著。

作者简介

  朱亚非,男,现为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主编《明代中外关系史研究》、《明清史论稿》、《山东对外交往史》等多部学术著作,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
  陈福广,男,历史学硕士,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曾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兰台世界》、《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等发表论文两篇,参与《东北亚合作发展研究》等书编写,并参加山东地方史研究课题等。
  李俊颖,女,山东胶州人,曾就读于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现为该院历史学在读硕士。



目录

第一章 先秦时期孝与法的糅合
一 “伦理化”孝的产生
二 孝中有“法”
三 亲亲相隐制度现雏形
四 儒法两家“孝”之争
第二章 秦汉时期融“孝”入“法”
一 秦朝“孝治天下”的法律尝试
二 睡虎地秦律中的“孝”
三 治孝与严惩不孝
四 汉初律令对孝的规定
五 文帝的“养老令”
六 孝大于法与以孝定法
七 “王杖诏书”与汉代养老制度
八 “春秋决狱”与“原心定罪”
九 孟尝为孝妇申冤案
十 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
十一 赵娥复仇求严惩案
第三章 魏晋南北朝乱中之“孝法”
一 “不孝”是一项重罪
二 魏晋“准五服以治罪”制度
三 初现“存留养亲”制度
四 继母子关系与血亲复仇对礼法的突破
五 礼法结合的典型案例
第四章 隋唐时期“情、理、法”的冲突
一 《唐律疏议》详载“不孝罪”
二 不孝之人遭严惩
三 亲属容隐制度渐成熟
四 亲属相犯“罪不同”
五 存留养亲与悲田养病坊——老有所养的实现
六 陆慎徐、陆博文、于季友“居丧违礼”案
七 白居易母亡作诗遭贬官
八 河南尹李杰判妇人诉子不孝
九 秦鸾行盗取资财奉病母
十 隋唐孝女复仇获免罪
十一 张瑝、张绣兄弟因孝获罪引民愤
十二 唐宪宗诏论孝子杀人案
第五章 五代宋元时期的孝与法律
一 五代君主大力行孝
二 《宋刑统》与孝德
三 宋朝大力推行《孝经》
四 宋朝对官员的孝德教化
五 因“孝”杀人,壮而释之
六 宋代不孝犯罪的司法实践
七 宋朝颁行优老政策
八 元朝实行“孝治”
第六章 明清时期的孝与法律
一 《大明律》与孝道
二 朱元璋“以孝屈法”
三 张居正身陷“夺情风波”
四 清朝对“不孝”的法律约束
五 清朝存留养亲制度的新发展
六 承祀制度的形成
七 颁布圣谕明定“孝治”
八 《刑案汇览》中的孝义案例
九 割股疗亲——明清孝道走向愚昧化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中国孝文化丛书·以孝律人:孝与古代法律》论述了不同历史时期孝与法律的关系。大体包括先秦时期孝与法的糅合,秦汉时期“孝治天下”的政治尝试与实践探索。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儒生参与注律、修律,所完成的法律的伦理化。隋朝也把“孝治”作为立国之本,唐朝继承和发展了隋朝的“孝治”政策。五代十国时期整个社会“孝”的观念淡薄。明清两代,重塑传统的“忠孝节义”观念,以孝化民,移孝于忠,大力宣传孝道等。



主编推荐
这是一套较为全面介绍中国传统孝文化的通俗读物。它分别从孝与家国伦理、孝与社会风俗、孝与古代法律、孝与古代养老、孝与古代教育、孝与古代旌表制度、孝与古代选官制度和孝与古代丁忧制度八个方面论述了孝在中国传统社会的作用和影响。通过作者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传统孝文化的博大精深,并从中发现孝文化的现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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