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4版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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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四宝 刘刚仿 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08404
出版时间2015-07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36元
货号1201155371
上书时间2024-12-19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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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沈四宝,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博士生,博士后导师。担任的社会职务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顾问,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席、仲裁员,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商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中央高级干部讲师团成员和中央法制讲座主讲人。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渊源和主要内容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第三节 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第二节 合伙法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节 公司的主要分类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
第四节 公司财务及资金来源
第五节 公司的管理
第六节 公司治理及其主要法律措施
第七节 公司的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八节 外国公司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外资企业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若干问题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我国外商投资 企业法的影响
第五章 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 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 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
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
第八章 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第四节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第九章 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节 鹿特丹规则
第四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第五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十章 海上保险法
第一节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第三节 说明、披露和担保
第四节 委付与代位权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票据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第三节 汇票
第四节 本票与支票
第五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特点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内容摘要
本书是以案例实用、内容简洁为特色的国际商法教材,并力求做到与时俱进,满足现代国际商事活动的需求。本书适合高等职业院校国际贸易专业及其他相关专业的学生使用,同时也可供国际商务工作人员及法律工作者学习参考。
精彩内容
第一章 导 论
导入案例
美国加州某公司是一家非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决定增资500万美元,为此该 公司颁布了招股书。该招股书规定,最低认购额为5 000美元。A先生决定认购5 000美元的股份,并按规定向该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寄出了明确的认购书。公司接到认购书后,认真地将其作为股东登记在册并向其邮寄了认购股份的确认书。但不幸的是,A先生没有接到该确认书。12个月后,A先生突然接到公司清算人寄来的催缴股金5 000美元的通知书,并向其表明公司正在破产过程中,限其一个月内缴付。A先生十分愤怒,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
问题:
1.你认为A先生能否胜诉?为什么?
2.假设此案情发生在德国或中国,其结果分别是什么?为什么?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渊源和主要内容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国际的生意法律),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商事法范围而增加了许多新的领域,比如:传统意义上的(货物)买卖法,已经演变成除货物买卖法以外的技术贸易法及服务贸易法。此外,如投资、租赁、融资、工程承包及合作生产也都超出了传统的商事法调整的范围。因此,西方国家往往把调整上述各种商业交易的法律用国际商事交易法(国际的生意交易的法律)来概括。
应注意的是,国际商事法和国际经济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其共同点为:都是调整 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其主要不同点就在于: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如合伙企业及公司,而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它除包括商人及商事组织之外,还应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内。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它包括国际商事条 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一)国际商事条约
国际商事条约是指国家之间缔结的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条约或者公约。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历来被普遍认为是国际商事法的重要 渊源。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7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 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 国际商事条约又分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又称公约)。
(二)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法律上的惯例与习惯是有本质的不同的,前者一旦被当事人加以采用,便对该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后者只是一种习惯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国际惯例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但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却有像国际公约一样的强制力。有些国际惯例已经被某些国家纳入其国内的成文法,从而具有了法律的普遍约束力。还有些国家的国内法规定,国际惯例的适用无须当事人明示表示同意。由此可见,目前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在强制力上的这种区别已经被渐渐淡化了,采用国际惯例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势。我国对国际商事活动中的国际惯例,历来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严格予以遵守。
(三)国内法
国际经贸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现有的国际公约和惯例不可能满足实践中的需求;而且个人或企业在从事超越国境的经贸和商事活动时,也可能选择某国的国内法为准则,因此,国内法在国际商法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国内法的范围涵盖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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