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纂民法典的合宪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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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民法典的合宪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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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竹 著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61571

出版时间2015-09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54元

货号1201171275

上书时间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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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王竹,男,1981年出生,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执行所长,《民商法争鸣》执行主编;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副所长,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东亚侵权法学会副秘书长、世界侵权法学会执委会秘书长。1999-2009年相继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得管理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先后赴美国耶鲁大学、康奈尔大学和我国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求学。

目录
梁慧星教授序言
韩大元教授序言
……
民法典编纂路线图53
第一章尽快实质意义上编纂民法典的必要性57
第一节应该客观评估“编纂民法典”决定在《依法治国
决定》中的重要程度57
第二节应该坚持实质意义上的“法典化”60
第三节不及时编纂民法典将导致三大政治难题63
第二章编纂民法典的合宪性意识69
第一节“民主地”并“科学地”编纂民法典69
第二节加强编纂民法典的宪法意识74
第三章编纂民法典的“实用主义思路”81
第一节编纂民法典的第四种思路——“实用主义思路”81
第二节“实用主义思路”下的民法典结构设计87
第二编编纂民法典的合宪性考量
第四章合宪性判断的对象——以《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的“违宪风波”为例93
……

内容摘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决定,但由于《立法法》及其修订草案均未正面回应“批发”改“零售”的民法典立法模式,立法机关仍然缺乏合宪地通过“民法典”的立法方案设计。
回顾第四次民法典的起草过程,长期不编纂民法典而采取“零售”方式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策略已经导致了多次“违宪风波”。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明显超越了《宪法》第67条第3项规定的“部分补充和修改”的立法权限。2005年,《物权法》的起草过程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合宪性”讨论,造成了立法局面的极端被动。2007年,《物权法》通过之后,第166条和第167条规定的“需役地/供役地……转让部分”的规则又面临合宪性解释的困境。2009年,《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全国人大通过,又面临了立法程序违宪的质疑。如果未来要起草《人格权法》,由于涉及诸多人权话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也可能面临违宪风险。
《编纂民法典的合宪性思考:一张“实用主义思路”的立法路线图》在回顾了上述“违宪风波”之后,将从立法依据的合宪性、立法程序的合宪性、立法精神的合宪性、法律修改的合宪性和法律解释的合宪性等方面展开论述,明确阐述作者提出的编纂民法典“实用主义思路”,力求勾勒出未来编纂民法典的合宪性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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