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的租界一项历史社会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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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德钧 著 著 著
出版社天津教育出版社
ISBN9787530954805
出版时间2009-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25元
货号11204267
上书时间2024-11-15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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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德钧,男,1962年生,湖北武汉人。历史学硕士。现为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历史社会学、城市史研究。出版有《皇族婚媾》、《诸经总龟》、《乞丐的历史》等多部著作,在《社会学研究》、《孔子研究》、《文献》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
目录
引言 一段多彩的文化记忆
第一章 开埠通商与租界的辟建
一、汉口开埠
二、英租界的辟建
三、德、俄、法、日租界的辟建
第二章 异质空问——汉口租界的文化空间形态
一、开埠前汉口的城市空间形态
二、汉口租界的道路格局与街区风貌
三、作为现代城市社区的汉口租界
四、洋行与买办
五、弹子房、波罗馆和跑马场
第三章 边缘社区——汉口租界的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
一、汉口租界的人口:数量与结构
二、租界生活:一种别样的人生
1.现代都市生活的发源地
2.“化外”之域:租界里的黄、赌、毒
三、各种“异端”与边缘群体的栖息地
1.革命党在租界的活动
2.“体制外群体”在租界的活动
四、多元化与边缘性:汉口租界文化特质综述
1.人口的多样与文化的多元
2.边缘文化社区
第四章 政治特区——汉口租界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传统体制下的汉口市政管理
二、汉口英租界的体制架构
三、其他四国租界的管理体制
四、文明与野蛮之间:租界市政管理体制的简要评述
第五章 华洋分界与华洋混融
一、“华”“洋”的界线
二、隔膜与冲突:早期的华洋互动
1、从“华洋互市”到“华洋互动”
1.“华洋互市”的初启与繁盛
2.买办与教士——沟通“华”“洋”的文化中介
四、华洋混融:从熟悉到接纳的文化历程
1.接纳:从洋货到西式生活
2.华洋空间的连通
3.汉口租界中的“华洋杂居”
4.租界的示范效应
第六章 汉口租界的收回与改制
一、顺势而为:德、俄租界的收回
二、德、俄租界的接收经过与善后处置
1.精心布置,确保外交人员与外侨安全有序地撤离
2.接管、代管与存管并行,军政设施与商务机构区别对待的接收方针
三、从租界到特区:租界角色地位的演变
四、英、日、法租界的收回
五、日、法租界的“交还”
第七章 作为历史街区的汉口租界:整体保护与综合修复——汉口租界历史街区的人文价值及其保护
一、存史、教化、励志:汉口租界的人文价值
二、损毁、侵蚀与衰败:城市化进程中的汉口租界
三、整体保护与综合修复:汉口租界的永续发展之道
参考文献
跋
内容摘要
怀着这样一种心情,笔者试图对汉口租界作一番系统的探访,本着史家“实证”的原则,全面追溯汉口租界的原委始末与发展兴革的历史过程;尽力观察到一个真实的汉口租界。更多的时候,笔者可能是以一种文化观光者的眼光,将聚焦点更多地投向作为“特殊文化空间”的租界。通过对汉口租界的物质文化景观、社会生活、人口构成、社会行为、社会心态等方面的逐一探寻,力求展示租界作为一个“历史文化空间”的品行与特质,并将租界从“异质文化空间”到“边缘文化空间”的演变过程揭示出来。通过租界这个文化个案,向读者展示两种不同类型的文化从对立、冲突到接纳、融合的互动过程。进而为今人的“文化态度”与“文化立场”提供一个历史的范例——弱势文化怎样去面对一种强势的文化,怎样在一个强势文化面前保持自己的个性与尊严,同时又不故步自封,以开放的胸襟去进行文化创新,在学习、适应、创新的过程中完成文化强弱之间的地位转换。基于这样一种趣味,本书描述的重点是“华”“洋”之问、中外之间复杂而多维的互动关系,以“华”“洋”关系这根主线串起汉口租界近百年的发展变迁轨迹。
本书不是一部关于汉口租界的历史著述,更非关于汉口租界的“小说家言”,作为一篇有关汉口租界的文化“游记”或“心得”,或许更为确切。书中具体包括了:华洋分界与华洋混融、汉口租界的收回与改制等内容。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精彩内容
第四章 政治特区——汉口租界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其他四国租界的管理体制
法租界的制度架构与英租界基本相仿,只是领事掌握着重要的权力,在整个法租界的制度体系中,法国驻汉领事处在权力的最高端,故而,人们将法租界的这种管理体制称为“领事独裁制”。
根据1896年6月2日签订的《汉口租界租约》,法国领事直接掌握租界的行政权,负责在租界内维持秩序和公共安全。一切违反租界相关法规的行为由领事馆官员负责处理。在此基础上,法租界也制定颁布了《汉口法租界组织章程》,作为其施政的“基本法”。
该《章程》包括“租界公民个人”“工部局董事会——权限和行政管理”“土地制度”“外国人居留”四个部分,共26条。对法租界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工部局董事会的组成、纳税人会议的组成、工部局的权限、土地制度、外国人居留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的第一章对法租界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法租界公民通过其法定场所和现有规章中的预设条款享有所有权、购买权、出售权、贷款权和法律诉讼权”。
第二章对工部局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能、董事的任期等作了详细规定。如第二章第二条规定:当选的董事任期为两年,在委任期满时一起更换。当选的董事死亡或辞职时,将与当选董事任期满时同时更换,等等。
第三章则对工部局的职责作了规定。
其中对巡捕房、路政局、交通局、卫生局等公共部门的职能作了详细规定,如第三章第一条规定:巡捕房有行政拘捕、司法缉查、调查讯问权,“没有合法的凭证,在未得到法国领事许可和租界巡捕房的协助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执行逮捕,进行审判或任何调查讯问”。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公路或公共场所携带武器,在私人地界,没有巡捕房的许可,不得拥有武器。等等。
后来,法租界当局又制定了《法租界总章程》,并依据此章程施政。该章程共计174条,共有“巡捕房、路政局、交通局、卫生局、公共部门”和“许可证、税款、各项收入”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详细规定了法租界内各行政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第二部分对许可证、捐和款的确定、征收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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