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国议会主权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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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主权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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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艾丽森·L.扬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74509

出版时间2023-10

装帧精装

开本其他

定价116元

货号1203138468

上书时间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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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艾丽森·L.扬(Alison L Young),女,牛津大学法学博士,现就职于剑桥大学罗宾逊学院,担任大卫·威廉姆斯爵士公法学讲席教授。兼任牛津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成员、牛津大学“法律与宪治政府根基”项目成员、牛津大学赫特福德学院荣誉成员、英国高等教育学院成员、宪法学会理事会成员。英国宪法学协会(UKCLA)宪法网站主编之一、《欧洲公法学》杂志(European Public Law)和《公法学》杂志(Public Law)编委会成员。研究领域广泛,涉及英国及欧洲公法的所有方面,主要研究兴趣为宪法理论,尤其着眼于以“对话理论”来比较人权保护的不同途径。2017年出版的《民主对话与宪法》获菜弗尔梅(Leverhulme)研究基金资助并参选2018年内殿(Inner Temple)图书奖。研究兴趣还包括比较公法(尤其是在英国法、欧盟法、英联邦其他国家的法律和法国法之间的比较)、言论自由和通过私法途径保护人权等方面。除本书和上述专著外,还出版《(特平和汤姆金斯)英国政府与宪法——文本与资料》(2021年,独著,在特平和汤姆金斯原版本上重新汇编)、《社会民主宪法》(2020年,独著)、《公法的基础与未来》(2020年,编著)、《米勒案之后的英国宪法:脱欧及其后续发展》(2018年,编著)、《主权与法律:国内法、欧盟法与国际法的视角》(2013年,编著)。在《欧洲公法学》《公法学》《国际宪法学》等重要期刊发表论文多篇。译者简介薛小建,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原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原常务理事。自1987年迄今,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从事宪法学教学和研究30余年,致力于中国宪法、比较宪法、社会保障制度和宪法监督制度研究,在《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卞苏,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2~2006年)、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2007~2010年),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理论博士(2010~2015年),现任江苏海洋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曾在Global Constitutionalism、Australian Journal of Asian Law等期刊发表中英文论文多篇。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理论、法与社会理论和比较法学。

目录
引用案例

引用法条

引用法律文书

引用国际条约及协定

第一章引言

第一节议会主权的定义:戴雪的概念

第二节1998年《人权法》与戴雪议会主权理论的相容性

一、《人权法》第19条:方式和形式的挑战

二、《人权法》第1条:对亨利八世条款的挑战

三、一个宪法性法律?

四、对话和二元主权

五、评价

第三节主权的深入分析

一、持续性议会立法至上

二、议会主权分析的不同角度

第四节为1998年《人权法》辩护

一、英国宪法可以为权利提供更为有力的保护,但并不有损主权吗?

二、公约权利应当具有刚性吗?

第五节捍卫戴雪

第二章解释与默示废止

第一节持续性议会立法至上和默示废止规则:正统观念

第二节默示废止的狭窄范围

一、反对默示废止的基本假定

二、一般规定不得特别规定

三、宪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Statutes)

四、当同一个主题的法律间存有冲突时

五、特定废止

第三节如何赋予人权“刚性法律效力”

一、解释与适用

二、主要和次要法律条款和合法性原则

三、无效法律

第四节结语

第三章再定义和承认规则

第一节持续性和自我性议会立法至上

第二节方式和形式的重新定义

一、为什么方式和形式条款可以作为刚性条款?

二、持续性议会立法至上理论的再认定

第三节刚性化的方法

一、议会行为方式规则之修改

二、承认规则的修改

第四节结语

第四章民主与权利

第一节戴雪与民主

一、事实准确性

二、自我修正的单一民主制?

第二节宪法权利

第三节民主对话

第四节结语

第五章民主对话与1998年《人权法》

第一节对话模式

第二节民主对话的正当性

一、实际困难

二、寻找合适的平衡

三、民主对话潜在前提的正当性:杰里米·沃尔德伦

四、共识、分歧和反堕胎案:一个例证

五、区分共识与分歧:人权适用的核心与适用外围

六、共识与异议之间的区分:罗纳德·德沃金的简单与疑难案件理论

第三节1998年《人权法》的正当性

一、民主对话的正当性

二、民主对话正当性对《人权法》的适用

三、《人权法》,“确定结论”和权利理论

第四节对话和机构的相对能力

一、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

二、保护长期存续的原则

三、对特定个人权利的保护

四、补缺式修改(Interstitial Changes)

第五节走向审判理论

一、机构能力和救济后果

二、识别在权利问题上存在合理分歧的案件

三、机构特征和救济措施

四、民主对话与解释原则

五、小结

第六节结语

第六章一种审判理论

第一节现有的法律标准(Legal Test)

一、解析:民主对话审判模式与现行法律的相符性

二、示例:贝林格案

三、小结

第二节一种新的审判理论

一、解释

二、尊重与审判

三、一种新兴的法律标准

第三节结语

第七章结论

第一节对持续性议会立法至上原则的适度坚守

一、主权与至上原则之别

二、从悖论到正当性

三、对持续性议会立法至上原则的宪法辩护

四、杰克逊案

第二节结语

索引

译后小记

内容摘要
英国1998年《人权法》第3条和第4条要求法院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对英国主要立法作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解释,当这种解释努力失败时,允许法院宣告主要立法与《欧洲人权公约》不一致。这种不一致的宣告对议会没有拘束力,也不直接影响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但议会迫于政治压力往往会根据法院的宣告修改与公约不一致的主要立法,这种结果显然背离了之前的议会主权原则。1998年《人权法》在一些宪法学者眼中是典型的“英国式妥协”,它成功地在保护人权和维护议会主权之间的达成了“妥协”;在另外一些宪法学家那里,《人权法》又被批评是以牺牲人权保护的代价维护早已不合时宜的议会主权原则。本书的目的在于考察英国《人权法》与议会主权之间的关系。首先,分析通过宪法的方式保护人权是否会牺牲戴雪主张的议会主权原则。作者认为,人权保护与议会主权原则接近可以协调。随后,探讨了《人权法》是否应被修改的问题。作者认为,《人权法》的价值在于为议会和法院搭起了民主对话的平台,通过这种对话,议会和法院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 最后部分探讨了戴雪的议会主权原则是否仍然值得维持的问题。作者主张,戴雪的“议会连续主权”模式,使各国家机构之间保持一种“礼让”,这相比“主权”的主权模式更能维护英国的议会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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