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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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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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奚晓明 著;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2

版次1

装帧平装

上书时间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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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奚晓明 著;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0-12
  • 版次 1
  • ISBN 9787511808257
  • 定价 78.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540页
  • 字数 643千字
  •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附指导案例1):土地纠纷》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大法官任主编。自创办以来,已经逐渐成为发挥民事审判指导功能、为民事审判实践提供参考作用的重要平台。尤其是该书中刊载的大量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文章和指导性案例,因其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为依托,充分阐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裁判思路,具有论理严谨、解析透彻、权威性高的特点,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
为进一步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和指导性案例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方面的独特作用,形成满足读者需要和方便读者阅读的长效机制,我们决定将自2000年至2009年《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全部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文章和指导性案例进行整合并独立编辑成书,按照不同纠纷类型分册出版。
【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例
一、土地房屋侵权纠纷
案例编号:土地房屋侵权纠纷——二审001
当事人对安置补助费标准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张文秀等163人与贵阳市黔灵乡东山村村民委员会、贵阳市黔灵
乡人民政府侵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安置补助费可以视情况确定支付的相关对象。当事人对安置补助费标准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对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裁定予以驳回。
案例编号:土地房屋侵权纠纷——二审002
案例编号:土地房屋侵权纠纷——二审007
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与采用取舍——呼和浩特市粮食管理局与呼和浩特铁路管理局土地侵权纠纷上诉案案例编号:土地房屋侵权纠纷——二审007
裁判主旨:
1.对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应适用当时的政策法规裁判;
2.侵权成立时,应尽量充分补偿被请求人的利益,不使侵权人从其行为中得到不法利益
案例编号:土地房屋侵权纠纷——二审003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的认定与处理——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张大里村吴宝印等318名村民与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张大里村村民委员会、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村民以村委会超越职权对外签订合同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案例编号:土地房屋侵权纠纷——二审004
受损房屋于诉讼期间被买卖和转让,谁应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和受益人——远中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益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
司、北京华太三兴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进隆等人房屋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受损房屋于诉讼期间被买卖和转让,原房屋所有人因房屋受损使房屋的买卖和转让价格受影响,并且该房屋损害发生于原房屋所有人拥有房屋期间的,原房屋所有人有权作为侵权行为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损害赔偿
案例编号:土地房屋侵权纠纷——二审005
三方两个法律关系如何确定合同性质——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天津立达集
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根据本案中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本案应为合同纠纷,且存在三方当事人和两个法律关系
案例编号:土地房屋侵权纠纷——二审006
对诉讼时效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大连曙光精密铸造厂、大连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慈维发、大
连房地产开发集团信和地产总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1.一审原告在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的两年内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且对方当事人对其权利受损事实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对方当事人虽对一审原告请求的返还财产数额不予认可,但未提出鉴定请求,也未提出反驳证据,则应认定一审原告请求的返还数额
案例编号:土地房屋侵权纠纷——二审007
企业租赁承包合同的性质及效力——刘福田与平定县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平定县二轻工业局汽车驾
驶员培训基地、平定县交通机械职业学校确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根据相关政策性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企业承包合同应为个人承包经营企业的合同,一审被告承包该企业后,企业性质仍为全民或者集体所有制,不因个人的承包行为而改变,但承包经营合法利润应归个人承包者享有
案例编号:土地房屋侵权纠纷——二审008
法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上海仲义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马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通海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莘闵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闵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1.法人从事的不同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并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时,构成法人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2.会议纪要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类型,可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3.在案件审理中确实无法对原物进行鉴定时,只能适用优势证据规则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案例编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00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的认定条件以及国家政策在此类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体现——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与青岛南太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1.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且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不产生限制合同效力的法律效果;
2.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的依据;
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除必须遵守法律外,在法律无规定时还应遵守国家政策
案例编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002
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约定转移债权的合同——北海市人民政府与郑明如返还土地出让金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债权人转让权利并通知了债务人,在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债权转让协议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案例编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003
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均存在缔约过失,损失应各半承担——浙江恒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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