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正版!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第17版)9787519781767法律出版社刘志伟 魏昌东 吴江编
1.7天无理由退换货,2.当日16点前订单基本当日发出,最迟隔天,3.天津仓、成都仓、无锡仓、北京仓、广东仓、泰安仓、杭州仓、武汉仓就近发货。4.韵达、中国邮政、圆通、中通随机安排!无法指定快递敬请谅解!5.开票联系客服.
¥
51.52
5.9折
¥
88
全新
库存540件
作者刘志伟 魏昌东 吴江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81767
出版时间2023-09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88元
货号1203024236
上书时间2023-09-21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 商品描述
-
目录
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条立法目的与根据第2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3条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第7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第8条法律监督原则第9条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第10条两审终审制第11条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第12条法院定罪原则第13条人民陪审员制度第14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16条依法不追诉原则第17条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第18条刑事司法协助原则第二章管辖第19条职能管辖第20条基层法院管辖第21条中级法院管辖第22条高级法院管辖第23条优选法院管辖第24条级别管辖的变通第25条地域管辖第26条优先、移送管辖第27条指定管辖第28条专门管辖第三章回避第29条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第30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第31条回避的决定回避决定的效力回避的复议第32条其他人员的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33条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第34条委托辩护的时间委托辩护的形式辩护人的告知义务第35条法律援助辩护第36条值班律师制度第37条辩护人的责任第38条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第39条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第40条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第41条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第42条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第43条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第44条辩护人的义务第45条被告人拒绝辩护第46条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第47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第48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权利第49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第五章证据第50条证据及其种类第51条举证责任第52条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第53条运用证据的原则第54条证据的收集与使用第55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第56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57条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调查核实与处理第58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第59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第60条非法证据的处理第61条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第62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第63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第64条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第65条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第六章强制措施第66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第67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第68条取保候审的方式第69条保证人的条件第70条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第71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第72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第73条保证金退还第74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第75条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第76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第77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第78条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第79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第80条逮捕的权限划分第81条逮捕的条件第82条拘留的条件第83条异地拘留、逮捕第84条扭送第85条拘留的程序第86条拘留后的处理第87条提请逮捕第88条批准逮捕中的讯问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第89条批捕权第90条审查批捕第91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第92条不批捕的异议第93条逮捕的程序第94条逮捕后的处理第95条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第96条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第97条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第98条羁押期内不能办结的处理第99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第100条审查批捕中的侦查监督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101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第102条财产保全第103条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第104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第八章期间、送达第105条期间及其计算第106条期间恢复第107条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108条有关用语的解释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109条立案的机关第110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第111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第112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第113条立案监督第114条自诉的提起和受理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15条侦查的一般要求第116条预审第117条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118条讯问的主体第119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传唤、拘传的性规定第120条讯问的程序第121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第122条讯问笔录的制作第123条讯问的录音、录像第三节询问证人第124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个别询问原则第125条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第126条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第127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第四节勘验、检查第128条勘验、检查的范围第129条现场保护及勘验第130条执行勘验、检查第131条尸体解剖的程序第132条人身检查第133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第134条复验、复查第135条侦查实验第五节搜查第136条搜查的对象第137条协助义务的规定第138条搜查证第139条搜查的程序和要求第140条搜查笔录的制作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141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第142条扣押清单的制作第143条扣押邮件、电报第144条查询、冻结财产禁止重复冻结原则第145条对扣押物的处理第七节鉴定第146条鉴定的范围鉴定人的种类第147条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第148条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第149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150条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第151条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期限规定第152条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要求第153条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第154条技术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的适用原则第九节通缉第155条通缉的条件及程序第十节侦查终结第156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第157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第158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第159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第160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第161条听取律师意见第162条侦查终结第163条撤销案件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164条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法律适用第165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执行第166条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第167条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第168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第三章提起公诉第169条公诉权第170条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第171条审查起诉的内容第172条审查起诉的期限第173条审查起诉的程序第174条自愿认罪认罚的程序第175条补充侦查第176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第177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酌定不起诉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处理第178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第179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第180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第181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第182条特殊案件的撤销、不起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183条合议庭组成第184条合议庭评议原则第185条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186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第187条开庭前的准备第188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第189条出庭支持公诉第190条开庭对认罪认罚的审查第191条法庭调查第192条出庭作证第193条强制出庭作证第194条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第195条调查核实物证、证据文书第196条休庭调查第197条调取新证据第198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第199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第200条评议、判决第201条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第202条宣告判决第203条判决书第204条延期审理第205条法庭审理中补充侦查的时限第206条中止审理第207条法庭笔录第208条公诉案件的审限第209条审判监督第二节自诉案件第210条自诉案件范围第211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第212条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第213条反诉第三节简易程序第214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215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第216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第217条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第218条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第219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第220条简易程序的审限第221条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222条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第223条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第224条速裁程序的具体适用第225条速裁程序案件的审期第226条审理中出现不宜适用速裁程序情形的处理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227条上诉的提起第228条抗诉的提起第229条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第230条上诉、抗诉的期限第231条上诉的方式第232条抗诉的方式第233条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第234条二审审理方式第235条二审检察人员出庭第236条二审后处理第237条上诉不加刑及其第238条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第239条重审第240条对裁定的二审第241条重审审限第242条二审程序第243条二审审限第244条二审效力第245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246条死刑核准权第247条死刑复核程序第248条死缓核准权第249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第250条死刑复核的结果第251条死刑复核的调查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252条申诉的提出第253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第254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第255条指令再审的法院第256条重新审判的程序第257条再审案件中强制措施的决定再审中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58条重新审判的期限第四编执行第259条执行的依据第260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第261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第262条死刑执行及停止第263条死刑执行程序第264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第265条监外执行第266条监外执行的程序第267条监外执行的监督第268条监外执行的终止第269条社区矫正第270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第271条罚金的执行第272条没收财产的执行第273条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处理第274条对减刑、假释的监督第275条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第276条执行的监督第五编特 别 程 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277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第278条法律援助辩护第279条情况调查第280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羁押措施的适用第281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第282条附条件不起诉第283条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第284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第285条不公开审理原则第286条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第287条适用其他规定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88条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第289条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第290条和解协议的效力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291条适用缺席审判案件的类型及条件缺席审判案件的管辖第292条传票、起诉书副本的送达第293条辩护权的行使及保障第294条上诉、抗诉第295条重新审理的条件第296条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缺席审判的条件第297条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缺席审判的适用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298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第299条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第300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第301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错误没收的返还、赔偿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302条强制医疗的对象第303条强制医疗的程序第304条强制医疗的审理第305条强制医疗的审限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权第306条强制医疗的解除第307条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附则第308条军队、海上、监狱发生案件的侦查附录晚近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总名录
内容摘要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自2005年8月出版以来,因编辑方法实用、新颖,查询方法简单、快捷等特点,受到广大读者朋友的广泛认可与好评,因而得以每年修订再版,至今已出版了16个版本。本次第17版修订时,增加了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机关制发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删去了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并校正了若干错漏之处。本次修订在体例上仍然采用以法典为中心分散列举的模式,形成了以法典为主干,以相关解释为注脚的编辑体系,以保持其如下优势:一是彰显法典之核心地位。从规范的性质分析,法典具有源生性而解释具有派生性,通过这一编辑体例突出了法典的核心地位。二是由散在而统一。不同解释主体就同一问题所做出的解释,被以法律文本为顺序集中于具体条文之下,不同诉讼环节的权利行使及其内容清晰、明确,实现了不同解释在同一规范下的统一。三是由静态之法而为动态之法。法律文本体现了静态之法的全貌,而围绕法典所进行的解释则使法典呈现一定动态性。
主编推荐
准确:由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专家整理编写全面:涵盖刑事诉讼法典及所有主要相关规定易查:以法典条文为主干,以相关规定为注解,逐一对应指引明确:逐条归纳法条主旨内涵专业,编排精当,开本轻巧,易翻便携课堂学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便利工具公民查阅、运用刑事诉讼法规范的便捷途径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