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与共享:清代苗疆社会转型之理讼调适❤明实录.大学衍义补.清实录.夫役案.夫役案.夫役案.皇木案稿.新镌法家透胆寒 程泽时 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9787509380574✔正版全新图书籍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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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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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泽时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0574
出版时间2017-08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定价69元
货号1265339
上书时间2023-05-04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 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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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互动与共享:清代苗疆社会转型之理讼调适
【书 号】 9787509380574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 者】 程泽时 著
【出版日期】 2017-08-01
【版 次】 1
【开 本】 16开
【定 价】 69.00元
【内容简介】
全书除了前言和结论外,共设八章。*章概述,界定了基本概念,提出一个寨款理讼、土司理讼、屯堡理讼和流官理讼的四分类型框架;第二章探讨寨款理讼的清代变迁,包括“水火二法”、限度、与流官理讼的争竞、与保甲、团练的融合;第三章探讨清“改土归流”前后土司理讼的特征和变化。第四章探讨屯堡理讼的缘由、典型及对苗疆内部市场化的促进作用。第五章探讨禀稿、结等诉讼文书的类型、结构,分析“夫役案”中的法律推理、辩论和规范秩序,以及黔省苗疆官民对法律形式的认知,论证其法律理性。第六章以“皇木案”、“白银案”、“争江案”为例,论证流官理讼对苗疆与内地的市场一体化的促进作用。第七章论证流官理讼对汉苗之间的永佃制、地主制在苗疆确立的重要作用。第八章探讨苗疆理讼与苗俗因易、契约变迁、法律儒家化之间的互动、调适关系和过程。要之,清代苗疆理讼促进苗、汉共享儒家理论价值、苗疆土地资源、市场一体化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国家司法公共服务,促进民族融合,实现社会转型。
【目录】
第*章?苗疆理讼与社会转型概述
第*节?苗疆
一、《明实录》和《大学衍义补》中的“苗疆”
二、《清实录》中的“苗疆”
第二节?讼
一、讼的含义
二、清代苗疆的主要讼争类型
第三节?理讼
一、理讼的概念与特征
二、苗疆理讼的分类与特点
第四节?社会转型
一、社会转型
二、清代苗疆的社会转型
第二章?寨款理讼
第*节?寨款理讼与“苗疆水火二法”
一、“苗疆水火二法”入侗民款条
二、“苗疆水火二法”成为了“团款营规”而被施行
三、实践法律观诠释与启示
第二节?清代苗疆“寨款”的自治限度
一、两份诉禀稿的考证:婆洞团款控诉三营、九寨两大团款
二、寨款自治的限度:此款与彼款并不具有必然通约性
三、寨款的自治限度之克服:土司或流官衙门的他律
第三节?寨款理讼与流官理讼的渐近与争竞
一、“寨款”的缉盗御匪传统得到官府的支持
二、“寨款”自卫传统升华至“忠义报国”价值高度
三、款首的理讼权威受到流官的压制
第四节?清代黔省苗疆保甲、团练与寨款的融合
一、保甲
二、团练
三、融合
第三章?土司理讼
第*节?清“改土归流”前之土司理讼
一、土司擅定严酷刑法,不同于大清律例
二、土司理讼未能白冤伸屈,导致轻生恶俗
第二节?清“改土归流”后之苗疆土司理讼
一、该组文书收录地——“者蒙村”的略考
二、黎平府龙里司属寨蒙杨本深等与边沙寨杨德恒等山林纷争之理讼 076
三、清代“改土归流”之后的苗疆土司理讼职能
第四章?屯堡理讼
第*节?屯堡武弁理讼的缘由
一、屯堡武弁理讼的历史渊源
二、屯堡武弁理讼的现实理由
三、屯堡武弁理讼的律例依据
第二节?清代新辟苗疆六厅地区之屯堡理讼
一、屯堡理讼命题的提出
二、屯堡卫千总僭越理讼权力:屯堡与场市的界分
三、屯堡总旗行使巡查捕盗权力:理讼中的层级监督
四、初步结论
第五章?流官理讼与法律理性
第*节?禀稿的类型与讼师之理性
一、禀与续禀
二、报禀与诉禀
三、白禀与官代书状
四、公禀与诉禀、报禀
五、禀稿类型与讼师之理性
第二节?诉禀稿之“模块化”逻辑结构
一、“窃……”格式句
二、“若……”格式句
三、“祈官句”
四、诉禀稿的逻辑结构
第三节?和结、甘结和保结
一、和结
二、甘结
三、保结
四、结论
第四节?《夫役案》中两份官文书之辨正
一、《夫役案》雍正九年官文书之辨正
二、《夫役案》嘉庆二十一年王寨诉禀稿之辨正
三、启示
第五节?“夫役案”之法律推理
一、原告王寨的法律推理:类比推理为主
二、被告卦治寨的法律推理:演绎推理为主
三、官府的法律推理:法律规则优先的演绎推理
四、结论:多元、混合的法律推理
第六节?“夫役案”之法律辩论与规范秩序
一、上诉原告王寨的法律辩论
二、上诉被告卦治的法律辩论
三、启示:从词讼禀稿中管窥传统中国地方社会法律秩序和规范构成 166
第七节?清代黔省苗疆官员和民众对法律形式的认识
——以清水江文书、黔省方志、碑刻为中心
一、清代黔省苗疆官员对于法律形式的认识
二、清代黔省苗疆民众对于法律形式的认识
三、梳理地方官员和民众对法律形式的认识之理论意义
第六章?流官理讼与苗疆市场化
第*节?“皇木案”:汉苗“平价”交易原则
一、清代《皇木案稿》的重新准确解读
二、明代《新镌法家透胆寒》中的皇木诉讼词稿
三、“皇木案”法意揭示:平等自愿的市场交易原则的历史基础
第二节?“白银案”:价值尺度的校正
一、“低潮银”来自湖南
二、“低潮银”在三江地区持续泛滥成灾及其原因
三、“白银案”详解之结论
第三节?“争江案”:调适利益冲突
一、“争江”争什么
二、如何“争江”
三、“争江案”过程与阶段是怎样的
四、“争江”的结果怎样
五、如何评价“争江案”
第七章?流官理讼与苗疆地主制的确立
第*节?交换分享与分配裁判:清代苗疆永佃制
一、中国永佃制的研究前见之简单检讨
二、违禁典卖田土案的“分配裁判”是清代苗疆永佃制的
起源之一.
三、永佃制是实现汉苗共享田土、两得其平的次优制度安排... 252
四、结论与悖论
第二节?“姚百万”诬告谋反案:田土公平交易
一、姚玉坤为霸争山场和杉木,藉捏控打压对手
二、姚玉坤因诬告范金谋反而被充军广东东关县
三、苗民反对巧取豪夺,呼唤土地交易公平
第三节?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山林讼争与断理
一、案情复原:一次实控、二次调解、一次诬告
二、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山林讼争断理的特点
第八章?苗俗因易、契约变迁、法律儒家化与苗疆理讼
第*节?因俗与易俗:清代苗例、苗俗之理讼适用
一、因俗而治:“苗例”的限度
二、易俗而治:清代苗疆恶俗及其惩治条例
三、因俗而断:苗人法律身份、犯罪情节之判定
四、因俗与易俗之中:清代苗疆理讼与生计转型
第二节?清代苗疆契约制度变迁与理讼调适
一、从木刻到汉文契约的转变
二、从信鬼守约为主到信官(法)守约为主
三、从绝对化的守约到相对化的守约
四、苗疆田土理讼赋予白契与红契同等的证据能力
五、田土典卖契约制度的初步成文法化:“禁约”
第三节?清代苗疆的法律儒家化与理讼
一、“清代苗疆的法律儒家化”命题的提出
二、清代苗疆的法律(款约、契约)的儒家化
三、理讼是清代苗疆法律儒家化的重要途径
结论
参考文献
一、基础史料
二、著作
三、论文
【前言】
序
“清水江文书”是贵州地方性的优质学术资源,也是得到海外学者日益重视的国际性的学术资源之一。“清水江文书”大体以清代*多,集中反映了现今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为中心的黎平、天柱、三穗、剑河、从江、雷山、榕江、丹寨等县各族先民们的生活秩序。生活秩序的营造,需要规矩、规则和法律。生产、生活总是难免发生纠纷和冲突,于是如何有效地处理讼争就成为生活的重要课题。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就清代“苗疆”而言,法律的地方性更为突出,其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确确实实在于生活。因此,依据“清水江文书”研究清代“苗疆”的理讼问题及其与社会转型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清水江文书”所在的清水江流域,清代官府档案几乎全都佚亡。“新疆六厅”纳入清朝版图,苗人起事常有,咸同年间尤甚,六厅及其周边府县衙门档案毁于兵燹,这给研究清代苗疆理讼程序问题增加了很大的困难。但是,迄今保存下来的相当数量的诉讼禀稿、裁断抄录稿还是可靠性极强的实证材料。该书作者不再纠结理讼程序,转而研究理讼的实效,研究苗疆社会转型与理讼的关系,在前人常常把苗疆社会转型主要归因于“改土归流”的固有结论上推陈出新、另辟蹊径。
作者梳理明清两朝实录,发现“苗疆”是清朝官方对南方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泛称,即“广义苗疆”。清代黔、滇、桂、湘、川、粤等苗疆省份的督抚和两司官员经常互调,或一督管数省。职官还有苗疆要缺之说。清廷有着系统的治理苗疆省份的策略。为了使苗疆理讼命题更充实,弥补清水江文书的资料不足,作者广泛搜集黔省苗疆以外的资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寨款理讼、土司理讼、屯堡武弁理讼和流官理讼四类型的划分,并考察其并存的必要性、各自的流变,尤其是对社会转型的实效。这种历史实证的研究,既不同于民族习惯法的社会实证研究路径,也不同于民间法的规范实证路径。
清代苗疆社会转型是多个维度的,作者进行了深刻描述和论证。比如,针对侗族独有“侗款说”而提出“寨款”商榷之说;永佃制是汉苗共享苗疆土地资源、两得其平的制度选择;苗疆契约、乡约和款约的儒家化、以及命盗内结案件的司法儒家化促进了汉苗价值共享等,均为发覆之论。
当然,由于清代苗疆涉及黔滇桂湘川粤鄂七省,历史地理信息十分浩繁,决非三年五载课题规定完成时间所能穷尽的,空疏之处也是难免的。课题有期限,但思考无止境。作为以前的硕士指导老师,现在又在一校供职,希望作者继续深究下去,在“清水江文书”研究领域,再构精细之作。
徐晓光于花溪莫窥园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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