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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尤斯法学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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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古罗马]盖尤斯 著;黄风 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1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1787026891691102210

上书时间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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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品
商品描述
A-510118001-025-1-9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古罗马]盖尤斯 著;黄风 译
  •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8-01
  • 版次 1
  • ISBN 9787562031406
  • 定价 22.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大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274页
  • 字数 145千字
  •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内容简介】
盖尤斯(Gaius)是一位生活在公元2世纪的罗马法学者,他的身世至今不被人们所知,根据对其论著的分析,人们普遍猜测他可能是罗马帝国西部的一位法学教师,盖尤斯写作的时代正是罗马法经历了最鼎盛时期逐渐走向平稳发展的阶段。
《盖尤斯法学阶梯》是罗马法历史文献中的经典之作。它的经典之处就在于:它对繁杂的罗马私法体系进行7系统的和合理的梳理、归纳和排序,把其中最精华的东西以教科书的形式加以编排。盖尤斯的这一系统的和创造性的工作后来得到罗马君主的赞赏和认可。在公元426年由罗马帝国君主狄奥多西二世和瓦伦丁尼安三世颁布的一项谕令中,盖尤斯的著作,与其他4位古典法时期的权威法学家(帕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和莫德斯丁)的著作一起,被宣布具有“法渊源”的效力,这部所谓的“援引法”允许法官们直接投引这些法学家著作中的论断审判案件。
《盖尤斯法学阶梯》确立了罗马私法的三大中心:人、物和诉讼。围绕“人”这一中心,论述的是人的地位和能力、婚姻、家庭、监护等基本问题。围绕“物”这一中心,论述的是物法关系、债法关系(包括契约之债和非契约之债)以及财产继承和转移等基本问题,围绕“诉讼”这一中心,论述的是各项与实体民事权利相对应的诉权以及相关的诉讼程序和制度(需要说明的是:在罗马私法中,有些实体的氏事权利和制度是通过执法官在诉讼程序中的创造性活动而加以创制和确立的),盖尤斯设计的这个教科书体系后来为《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所全盘继承。
【目录】
第一编关于人(身份·婚姻·家庭)
市民法万民法
法律
平民会决议
《霍尔滕西法》
元老院决议
君主谕令
告示
法学家的解答
所有的法或者涉及人或者涉及物或者涉及诉讼
关于人
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
解放自由人:罗马市民,拉丁人,归降者
《艾里亚和森迪亚法》
解放奴隶的正当原因
《尤尼亚法》
《富菲亚和卡尼尼亚法》
自权人和他权人
从属于他人支配权的人
奴隶
子女
被禁止的婚姻
对错误的证明
《米尼奇法》
《克劳迪元老院决议》
要求市民籍
拉丁权
收养
根据民众共同体的准可,根据执法官的治权
自权人收养
夫权下的妇女
时效婚
《十二表法》
祭祀婚
买卖婚
为结婚或者以信托名义而实行的买卖婚
处于财产权下的人
要式买卖
他权人如何获得解放
奴隶
子女
《科尔内利法》
复境权
脱离父权
离婚
处于财产权下的人
监护
通过遗嘱指定的监护人
《尤利法》
《巴比和波培法》
因生育子女而获得的权利
后生子(遗腹子)
监护人的选择
法定监护人
宗亲属血亲属
人格减等
最大人格减等
中人格减等
最小人格减等
信托监护人
受让监护人
《克劳迪法》
其它监护人要求和指定
《关于各阶层成员结婚的尤利法》
《阿蒂里亚法》
阿蒂里亚监护人
《尤利和提兹法》
监护的种类
未成年人监护和妇女监护的对比
如何摆脱监护
女生来自由人
女解放自由人
男性
保佐人
监护人和保佐人的担保

第二编关于物(物权·遗嘱继承)
关于物
物的最基本划分
神法的物:神圣物和神息物
神护物
人法的物
公有物和私有物
有形物和无形物
要式物和略式物
让渡
贡赋地和纳税地
要式买卖的拟诉弃权
意大利土地和行省土地
城市土地权和乡村土地权
用益权
对遗产继承的拟诉弃权
债的更新
罗马法上的所有权
对物的拥有
时效取得
《尤利法》和《普拉蒂法》
代继承人的时效取得
时效收回
转让权
先占
添附
加工
由妇女和未成年人实行的转让和取得监护人准可
通过他人的取得
概括取得
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
遗嘱的种类
会前遗嘱
战前遗嘱
称铜式遗嘱
军人遗嘱
立遗嘱权
有效遗嘱
继承人的设立
带有7位证人封印的遗嘱和根据遗嘱的遗产
占有
剥夺继承权对继承人的忽略违反遗嘱的
遗产占有
遗嘱中止
《尤尼亚和韦雷法》
遗嘱失效
胜诉的遗产占有和不胜诉的遗产占有
遗嘱的撤销
必要继承人
自家必要继承人
家外继承人
决定继承的期限
常用期限固定(连续)期限
继承替补
未成年人的替补
被设立为继承人的奴隶
遗赠
四种遗赠
直接遗赠
《尼禄元老院决议》
间接遗赠
《巴比法》
要求落空份额
容受遗赠
先取遗赠
《富里法》
《沃科尼法》
《法尔其第法》
《富菲亚和卡尼尼法》
遗赠无效
以惩罚名义实行的遗赠
……
第三编关于物(无遗嘱继承·契约之债·私犯之债)
第四编关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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