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教学案例——高等院校法学案例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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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九品
仅1件
作者陈敦 编;李仁玉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06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A18
上书时间2024-11-02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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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敦 编;李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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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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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4-06
-
版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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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3649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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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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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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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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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3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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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405千字
- 【内容简介】
-
民法被誉为万法之法,其原理和法律规定经过几千年来的发展,已具有高度的抽象性,然而,民法又是最贴近现实生活常态的法律。对于民法理论和规则的学习,必须深入剖析和研究相应的民法案例。剖析和研究民法案例,不仅可以力口深对民法理论和规则的理解,而且可以增强运用民法理论和规则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此外,复杂、疑难案例中所揭示的问题还促使我们反思民法理论和规则的时代性要求,以利于我们不断的修正、完善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
本书的读者主要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大学本科生,也可供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在学习研究民法时使用。在编写本书时,我们遵循的原则是:(1)基本按照民法教材的体例和顺序排列,以方便学生的学习研究;(2)在案例的选择上,主张适度性,适当的疑难性,既利于学生对基本民法原理的掌握,又激发学生对民法相关制度的深入思考;(3)在评注部分,尽量涵盖相关概念、原理、法律解释的规定,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应当予以特别说明的是,由于民法理论博大精深,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同时更由于价值判断不同和理论视角的差异,书中的评注部分的观点可能带有作者的主观性色彩,更由于我们的水平所限,对案例的评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深度上都可能存在挂一漏万的现象,如果本书存在错误、纰漏,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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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 论
第一分编 绪 论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诚信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事实
(二)自助行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一、自然人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二)劳动成年人的行为能力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四)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
(五)合法的监护关系受法律保护
(六)宣告失踪
(七)宣告死亡被撤销的法律效力
二、法人
(一)法人的设立与成立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五)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的行为效力
三、非法人组织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合伙人
(二)个体工商户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
(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五)筹建中的法人
第三分编 民事权利客体
一、从物与孽息
二、动产与不动产
第四分编 民事权利变动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因欺诈而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二)因胁迫而为的婚姻行为的效力
(三)胁迫的单方民事行为的效力
(四)乘人之危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五)因重大误解而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七)夫妻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效力
(八)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九)所附条件不合法的合同
(十)附期限的合同
(十一)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十二)违法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十三)违法的免责条款无效
(十四)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五)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认定
(十六)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十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十八)欠缺行为能力导致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十九)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二、代理
(一)再代理
(二)代理人的责任
(三)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四)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
(五)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
(六)表见代理的效力
(七)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三、诉讼时效
(一)时效期间的起算和中止
(二)诉讼时效中断
第二编 物 权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
(二)不动产登记的公信效力
(三)物权法定
二、所有权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所有权
(三)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四)相邻关系
(五)善意取得的要件及其效力
(六)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七)先占
(八)埋藏物的归属
(九)遗失物
(十)添附
三、共有
(一)按份共有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
四、用益物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
(四)典权
五、担保物权
(一)抵押财产
(二)非登记财产的先抵后卖一
(三)先抵后质
(四)先抵后卖
(五)一物二抵
(六)其他债权人撤销不当设立的抵押权
(七)质权的成立与效力
(八)质权的效力
(九)质权的善意取得
(十)权利质押
(十一)物保与人保
(十二)反担保的生效及其效力
(十三)留置权的成立
(十四)先抵后留
第三编 债 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一、债的概述
(一)债权平等性
(二)债权的物杈化
(三)债的内容
(四)连带之债
(五)选择之债
二、债的履行
(一)合同应依约全面履行
(二)债的履行地点、履行费用和履行主体
(三)代物清偿与债务承担
(四)债的履行期限
(五)履行期限不明确与合同效力
(六)债的履行方式
三、债的保全
(一)债权保全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及其范围
(二)债权保全代位权的效力
(三)债权保全代位权的行使
(四)债权保全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五)债权保全撤销权的标的范围
(六)撤销权及撤销权行使对第三人权利的影响
四、债的担保
(一)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二)保证的分类
(三)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的保证担保
(四)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五)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六)定金的有效条件及定金罚则
(七)定金的种类和效力
五、债的移转
(一)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和性质
(二)债权让与对从权利的影响
(三)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四)代为履行与债权让与
(五)瑕疵债权的让与
(六)债权保全代位权与债权让与
(七)债务承担的有效要件
(八)并存的债务承担
六、债的消灭
(一)债的清偿、免除、抵销
(二)债的抵销的期限要件
(三)债的提存的要件和效力
(四)债的混同及其效力
第二分编债权分论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合同订立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二)要约邀请、合同成立、生效与变更
(三)悬赏广告
(四)以行为方式承诺及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五)承诺迟延及对要约内容的变更
(六)招标投标订立合同
(七)合同成立、生效与债权平等性
(八)合同因实际履行而成立
(九)格式条款的效力
(十)合同条款的解释及效力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与违约责任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与解除权
(四)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变更与承揽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
(三)合同的协议解除
(四)是违约行为还是行使法定解除权
(五)根本违约导致的法定解除
(六)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导致合同解除
(七)预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五、合同责任
(一)合同无效与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及其范围
(三)预期违约
(四)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五)违约金责任
(六)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七)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与合同相对性
(八)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六、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二)买卖合同中风险的含义
(三)交付地点的确定与风险负担
(四)交货地点不明可通过交易习惯确定的,以交易习惯确定交货地点
(五)卖方的所有权转移义务
(六)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七)质量标准及买方的检验义务
(八)买卖合同中的孳息
(九)分期付款买卖
(十)分批交付买卖
(十一)样品买卖
七、供电人的权利义务与不当得利
八、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成立与撤销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九、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成立与保证担保
(二)借款数额的确定
(三)民间借款
十、租赁合同
(一)转租
(二)租赁合同的解除与不合法转租的法律后果
(三)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与买卖不破租赁
(四)承租人的义务与责任
(五)租赁合同中的风险与表见代理
十一、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与责任
(二)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十二、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二)承揽人的义务与合同变更
(三)承揽人的留置权与保管义务
(四)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而终止承揽关系
(五)承揽人死亡的承揽合同的终止
十三、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要件
(二)建设工程的总包与分包
(三)总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四)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担保责任
十四、运输合同
(一)客运合同的成立及承运人的责任
(二)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行李的责任
(三)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
(四)运输合同中格式条款和承运人的责任
十五、保管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与保管人的义务
(二)保管合同的成立及保管人的责任
十六、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成立和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保管人的义务与责任
十七、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二)转委托与委托合同的解除权
十八、行纪合同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纪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九、居间合同的概念和居间人的权利
二十、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二)技术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三)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转让权归属
(四)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负担
(五)技术转让合同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
(六)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承担
二十一、不当得利之债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不当得利之例外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以实际得利为限
二十二、无因管理之债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二)无因管理及其效力
第四编 继承权
一、继承权概述
(一)死亡时间推定
(二)继承权的丧失
二、法定继承
(一)丧偶儿媳能否继承婆婆的遗产
(二)兄弟姐妹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三)胎儿的必留份
(四)子女继承权
(五)配偶继承权
(六)代位继承
(七)转继承
(八)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九)继承人以外的人取得遗产
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的形式和效力
(二)遗嘱的部分有效
(三)遗嘱的有效要件
(四)遗嘱无效后的遗产继承
四、遗赠的效力
五、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继承
六、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开始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
(二)遗产债务的继承
第五编 人身权
一、人格权
(一)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二)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三)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四)新闻报道中未经他人同意使用肖像不为侵害肖像权
(五)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六)报道失实侵害法人名誉权
(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二、身份权
(一)公民的荣誉权受法律保护
(二)企业荣誉权不得侵犯
第六编 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损害事实
(二)不作为致人损害及其责任承担
(三)法律上过错的认定
三、各种侵害财产权、人身权的行为
(一)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二)侵害相邻权
(三)侵害公民姓名权
四、共同侵权行为
(一)共同加害行为
(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
(三)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承担
五、特殊侵权行为
(一)产品指示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以及紧急避险
(三)建筑物上的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的责任
(四)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五)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六、侵权责任
(一)财产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过失相抵适用
(四)履行职务的抗辩事由
(五)紧急避险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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