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分编实用版 物业管理从入门到精通法律书籍全面法律基础知识全套法律法规法条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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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分编实用版 物业管理从入门到精通法律书籍全面法律基础知识全套法律法规法条法制出版社

9787562077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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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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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国胜|总主编:陈曦

出版社中国政法

ISBN9787562077640

出版时间2020-01

装帧平装

货号665834116448

上书时间202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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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实用版系列”独具五重使用价值: 1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5附赠电子版。与本分册主题相关、因篇幅所限而未收录的相关文件均制作成电子版文件。扫一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即可免费获取。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实用版)》根据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部分全新编写,就物权编重点条文进行专业解释。此外,附有条文参见及典型案例指引,附录与物权编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等配套文件,是学习适用物权法律制度的实用图书。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 第二百零七条【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确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五条【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簿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及效力认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享有的权利】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的非法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禁止义务】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效力发生时间】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三十二条【因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取得的不动产再次处分时的物权变动规则】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遭受侵害的救济途径】 第二百三十四条【利害关系人的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权利人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物权损害的救济方式】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竞合】 第二百三十九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 般 规 定 第二百四十条【财产所有权的定义】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国家的专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的征收及其补偿】 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保护耕地与禁止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物的征用及其补偿】 …… 实用核心法规 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6年2月22日) 物权公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9年3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9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1月5日)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2019年7月24日) 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5日) 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8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7月29日) 担保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0年12月8日) 实用附录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电子版增补法规(请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二维码获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1年1月21日) 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6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7日)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 (2019年11月8日)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2005年12月21日)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019年3月18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2010年8月26日)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2010年11月25日)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 (2020年4月22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2016年4月29日)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2019年11月22日)          免费在线读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理解与适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统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外部特征,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法律不承认其物权已经发生变动,也不予以法律保护。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至于在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海域等自然资源上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则需要依法登记生效。(2)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况,即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形:第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3)考虑到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农村的实际情况,本法并没有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概规定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例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规定的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不发生效力”。在宅基地使用权一章,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也并未规定必须登记,只是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地役权一章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条文参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民法典物权编》第374条;《森林法》第14、15条;《土地管理法》第12条;《草原法》第11条 典型案例指引 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案(本案例发生于《民法典》公布之前,援引的法条为当时有效的条文,其中的裁判规则与《民法典》生效后的内容并不冲突,仍可作为参考。全书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 案件适用要点: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编辑推荐   权威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密切、*直接的条文规定 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实川附录——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法规提要 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用附录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考文本) 业主临时公约(参考文本) 业主及业主大会图解表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内容: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工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条 [物业管理定义]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的基本內容] 第三条 [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 [公开、公平、公正原則] [物业管理的类别] 第四条 [物业管理发展的途径] 第五条 [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关] [国家级物业管理监管机构] [地方一级物业管理监管机构]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定义及权利] [业主与物业的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权利的行为] 第七条 [业主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义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相关义务的业主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房管局作出的物管区域划分决定的效力]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方式] 第十一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决定] [业主参加大会的方式] [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的会议类型及其启动方式]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及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成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的通过与修改] [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承担]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制]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 [关于对临时管理规约的说明义务以及承诺遵守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物业管理招投标应注意的事项]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方式] [招投标方式的选择适用] 第二十五条 [买卖合同内容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业] 第二十八条 [共用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的资料]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的保修期限]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时各单位之间的责任界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性质、资质] [不同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需满足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 ……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实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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