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男,原籍河北武安,1971年出生于河南安阳。1999年、2002年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进入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2004年博士后出站后于复旦大学法学院任教至今。自1996年以来,长期致力于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目前已经出版个人学术专著2部,在国家法学核心以上杂志发表论文40余篇,主持国家省部级项目多项。
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宪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命题,对该命题的研究直接关涉到宪法学中一系列基础理论的展开。作者将宪法与民法的关系置于立宪主义的语境之下,从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概说、宪法与民事立法的关系、宪法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宪法与民事司法的关系等四个方面系统地分析论证了宪法在私法领域中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作者依托相关的理论背景,对近年来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深人的分析,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观点。该书的内容对于从跨学科的角度分析、解读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第一章 立宪主义语境下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概说
第一节 立宪主义的基本精神
宪法和立宪主义是宪法学的基础概念,两者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国家与社会生活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说宪法概念表现一种静态的价值体系的话,立宪主义概念则反映一种指导社会生活的动态价值体系。”民主社会发展到今天,制定宪法、建构立宪主义政体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一种共性的价值追求,是否制定了一部具有正当性的宪法、是否以立宪主义为政治建构的目标是民主化时代人们评判特定政体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基本指标。基于宪法、立宪主义所具有的褒义性,二者被当作一个时髦的标签随意套用,以至于在外观和性质上截然不同的政体都能够以立宪主义政体而自诩。然而,就在人们基于不同的目的而竟相使用上述两个术语并近乎达到泛滥程度的时候,“宪法”和“立宪主义”的确切含义却逐渐被人所淡忘。荷兰学者马尔塞文指出:“宪法和宪政之间的旧有的联系正在受到怀疑……宪法逐渐地在各种不同的政治制度中发挥作用已经变得很明显了……再也没有必要把宪法的存在看作从属于特定的思想前提,看来宪法能够为每一种政治思想服务。”此语可谓深刻!在宪法和立宪主义的大旗已经插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并近乎“红旗满山”的时候,以立宪主义为制度依归的我们不能满足于立基于这种表面繁荣基础之上的津津乐道,而应该拨开这种不时清风拂面的立宪主义面纱,透视和探究特定制度背后所蕴藏的立宪主义本质。诚然,语言是一种开放的结构体系,随着时代的变迁,特定名词术语中不时会添附一些新鲜的语义。然而,这种基于时代的变幻而施加的添附并不意味着从根本上背离特定术语之先前的本意。如果那样的话,还不如从根本上加以推翻或者以一个新的范畴加以取代。作为一种语言存储系统,特定名词术语的含义是以往历史经验的凝结,它汇集了特定时代人们的精神理念和价值诉求,是延承过去、展望未来的一个载体。如果将这种汇集了特定价值诉求的载体随意套用,甚至施加于与之秉性接近不同的事物的时候,这种原本清晰的话语体系就会在结构上坍塌。在政治层面,甚至会引发体制上的混乱。说到底,这是一种对民意的强奸和欺骗!就“宪法”和“立宪主义”而言,它们具有为时代所赋予的特定价值内涵,这是人们反思过去、追求未来的精神支柱,只能指向于特定的政治内容和物质载体,而不能被当作一种政治标签随意套用,指向于任何一种思想观念。因此,从词源学的角度,探究立宪主义的历史本义,以防止现实中这一概念在使用上的混乱和一些人的故意歪曲,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一、古代社会的政治哲学
(一)古希腊的政治哲学
立宪主义是近代西方的产物,但其思想源头最早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成型于近代西方的立宪主义不是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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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立宪主义语境下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概说
第一节 立宪主义的基本精神
一、古代社会的政治哲学
二、近代立宪主义政治哲学的产生
三、近代立宪主义政治哲学的成熟和完善
第二节 立宪主义由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一、市民社会的基本含义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
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和互动是立宪主义由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第三节 国内学者视野中的公法与私法关系问题
一、公、私法分类由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
二、国内法学界关于公、私法分类问题的讨论
三、国内法学界关于公法与私法关系问题的讨论
第四节 国内法学界关于宪法与民法关系的论争
一、中国传统宪法学理论关于宪法与民法关系的观点
二、20世纪90年代民法学界提出的“民法优位论”、“民法与宪法平行论”与我国宪法学界对其所作的滞后回应
三、“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之后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与民法关系的自省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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