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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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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德才 主编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1550687

出版时间2014-08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240页

字数377千字

定价30元

货号SC:9787561550687

上书时间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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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马德才,1965年10月生,湖北天门人,法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硕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司法部2009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评审专家,《武大国际法评论》学术顾问,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中国法学》(英文版)、《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学杂志》、《法令月刊》(台湾)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近100篇,其中有6篇在人大复印资料上全文转载;主持完成省部级等研究课题十多项;出版著作、教材十余部,主要著作有:《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研究》《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法》《国际私法学》等。
主编推荐:
本书稿属于江西省法学教材系列,严格按该系列编写体例。特别注重仲裁法理论知识与仲裁实践相结合。主编马德才教授为江西省仲裁界及法学界比较有影响力和具有学术实力的学者,组织众多江西法学院系参与本书。作者队伍为一线教师和科研人员。
内容简介:
马德才编著的《仲裁法/江西省法学教材系列》采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相结合的模式,紧密结合司法考试的要求,较为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了仲裁法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规则和有关司法实践,适合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教学,也可作为法学专业研究生、国内和涉外法律工作者的参考书。

 
摘要:
    司法权论认为,国家具有控制和管理发生在其管辖领域内的所有仲裁的权力。该理论一方面认为仲裁源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但又认为,仲裁员作出裁决、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员的权力和裁决的执行,其权威接近有赖于执行地国的法律。除非国内法承认当事人有权提交仲裁,授权仲裁员审理和裁决争议,并使仲裁员的裁决具有强制性,否则仲裁是毫无意义也是无效的。仲裁的权限和效力是执行地国法的一种让与。因此,仲裁具有司法权性质。在仲裁实践中,采此观点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意大利、奥地利和埃及等。
    该理论的主要根据是:裁判权是一国司法主权的一部分,一般只能由一国法院行使;没有仲裁地国法律的许可和主管机关的授权,仲裁员就没有受理争议并作出裁决的权力,否则仲裁员即使作出裁决也无法律约束力。因此,仲裁员与法官相似,二者都有义务依法作出裁定,都必须尊重和确认本地法的基本原则。法官和仲裁员之间的不同之处仅在于法官的任命和权力直接来自于国家主权,而仲裁员的权力虽然也来自于国家主权,但是仲裁员的任命是由当事人作出的。既然仲裁员的权力和权威与法官极为相似,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就应该具有与普通法院作出的判决同样的效力。
    司法权论有两大派别。一派被称为“判决论”,它认为仲裁员的任务是判案,所作出的裁决是行使司法权的产物。另一派则进一步认为仲裁员的权威来源于其履行职责地的国家,其中,一些学者认为这是仲裁员代行判案职责的必然结果,故被称为“代表论”;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是因为仲裁员所享有的每一项权利或权力无疑都是由国内法赋予或来源于国内法体系,故被称为“国内法论”。
    司法权论反映了人们早期对于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本能认识,对仲裁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作出了积极的反应。同时,司法权论揭示了仲裁的司法属性,这种司法属性主要体现在有关仲裁的法律制度中,因为各国在承认仲裁作为解决争议方式的时候,均以成文法的形式认可并规定仲裁权的取得、行使及其实现的保障,即仲裁权来源于国家法律授权。
目录:
第一章 仲裁概论
第一节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仲裁的性质和分类
第三节 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
第四节 仲裁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仲裁法概述
第一节 仲裁法的概念
第二节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 仲裁法机构和仲裁协会
第一节 仲裁机构概述
第二节 有名仲裁机构纵览
第三节 仲裁委员会
第四节 中国仲裁协会
第四章 仲裁员和仲裁庭
第一节 仲裁员的资格条件
第二节 仲裁员的聘任和指定
第三节 仲裁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节 仲裁员的回避
第五节 仲裁庭
第五章 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和失效
第五节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第六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当事人及代理人
第二节 仲裁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仲裁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第四节 仲裁审理
第五节 仲裁和解与调解
第六节 仲裁裁决
第七节 简易程序
第七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一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概述
第二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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