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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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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承堂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52130

出版时间2014-12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256页

字数292千字

定价36元

货号SC:9787301252130

上书时间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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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陈承堂,1978年生,江苏宜兴人。2004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经济法学硕士学位。现为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基础理论、中小企业法、房地产法。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曾主持或参与多个交流研究项目。
主编推荐:
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可诉,是经济法运行机制中的重要基础问题,也是现实中经常要面对的实践问题。《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研究》就是对此的系统介绍。
内容简介:
陈承堂编著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研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可诉”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回答“可诉性的要件是什么”,只有充分了解可诉性的要件,才能为论述“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可诉”这一问题提供一个最基本的分析框架。其次要回答“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是什么”,而“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又取决于作为其权源的“宏观调控权的性质”,宏观调控权作为国家的一种新型权力,只有对其生成过程进行实证考察,并在经济法的语境下寻求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语词的重叠性共识,才能对“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得出具有理论解释力的结论。最后要回答“宏观调控行为是否符合可诉性的各项要件”,这有赖于结合可诉性的具体功能,以及宏观调控行为的内在规定性,逐次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可诉性的各项要件并不是并列的,而是递进的。也就是说,必须首先解决宏观调控行为不是不可诉的政治问题,才有可能进一步考虑宏观调控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成熟和过时作为起诉资格要件的扩展(成熟)与延伸(过时),在当事人享有起诉资格之后,最后才是对诉讼时机的选择。
摘要:
    现在,西方各国差不多都把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议会)、行政机关(总统或内阁)和司法机关(法院)三种。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载入一个宪法文件之内。这个原则最的表述就是美国联邦宪法。“在美国,只有国会有权调整各州之间的贸易关系。”而其依据就是美国联邦宪法的第1条第8款第3项,即国会有权调控(regulate)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贸易(commerce),通称“贸易条款”。“在20世纪30年代和随后的年代,贸易条款成为全国性政府管理权的首要宪法基础。”但是,正如上文所述,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宏观调控权之所以能够以1787年制定的美国联邦宪法贸易条款为依据,不是由于制宪者们超常的预见能力,而是贸易条款的弹性特质使然。因为,只有国会能够调整的贸易范围的扩展,才能够使国会的贸易调控权得以扩张,唯有如此,新型的宏观调控权才能够生长。
    (二)贸易条款下国会调控权的扩张。
    国会调控权的扩张依赖于贸易条款所具有的弹性。“如果制宪者们提供了一个可行的修改程序,那么他们的思想和制度上的不足并不会成为一个问题。然而,他们所提供的修宪程序却极其‘笨重’和不充分。制宪者要求国会参众两院23投票通过,并由34的州立法机关投票批准,这使得修正程序几乎不可能被使用。”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宏观调控权的界定
第一节 宏观调控权是怎样生成的――基于罗斯福新政的考察
第二节 宏观调控权的理论表达
第三节 宏观调控权的实践运行
第二章 可诉性的要件与功能
第一节 可诉性的要件
第二节 可诉性的功能
第三章 政治问题的排除
第一节 政治问题理论概要
第二节 政治问题理论的衰落与重构
第三节 宏观调控行为不是政治问题
第四章 起诉资格的建构
第一节 宏观调控权的合法性困境
第二节 合法性困境的求解
第三节 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生成
第四节 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扩张与
第五节 实际损害要件的功能
第六节 宏观调控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建构
第五章 诉讼时机的选择
第一节 成熟理论的缘起、标准与
第二节 成熟理论的界分
第三节 过时理论的含义、宪法化与例外
第四节 过时理论模式的演化
第五节 宏观调控公益诉讼时机的选择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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