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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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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甦 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07101

出版时间2017-05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1571页

字数1469千字

定价188元

货号SC:9787519707101

上书时间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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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陈甦,男,汉族,1957年出生。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靠前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兼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和靠前法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02年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先后担任第六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等学术职务。
精彩内容:
序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而郑重地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编纂民法典是一项基础工作。国外法学界有民法乃“万法之母”之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同样居于重要地位,是我国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基本制度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再启民法典编纂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曾四次启动民法典立法工作。虽然囿于当时的社会条件,民法典立法工作历经波折,但是“制定一部中国的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一个连续过程,此前的工作为我们今天编纂民法典积累了经验,打下了基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成就斐然。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民法领域,《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重要法律相继制定,民法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靠前,民事司法实践经验日趋丰富,编纂民法典时机已经成熟,民法典编纂再次进入立法过程可谓水到渠成。制定一部既反映一般规律又体现中国特色的民法典,需要聚天下之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为牵头单位,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作为参加单位,共同组成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组织机制,具体承担民法典编纂任务。中国社会科学院高度重视这一工作,为此专门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项目组。院党组决定由我担任组长,陈甦同志担任副组长,具体负责中国社会科学院承担的民法典编纂工作,由法学研究所具体承担全国人大法工委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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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由陈甦主编的《民法总则评注(上下)》以《民法总则》条文阐释评注的方式,对《民法总则》的二百零六个条文进行逐一解读。其体例与内容包括:靠前,历史由来。将《民法总则》与旧法间的承继与修订关系,以及《民法总则》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修改情况进行梳理,为读者厘清每个条文的发展沿革、修订或增减的内在理由,以更准确地把握现行法的规范含义及现实依据。第二,规范目的。对特定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场景进行辨析,对其所欲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厘清,以期为读者阐明该条文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意义与作用,便于法律实务中精准检索并有效适用。第三,规范含义。对特定条文的规范内容进行系统阐释,包括对相关法律概念的解读、构成要件的分析、法律效果的明确等,以期为读者展现该条文很为全面具体的准确含义及适用规则。第四,举证责任分配。对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上所涉及的证明负担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合理安排,进行详细阐释,以增强《民法总则》的适用性。第五,其他问题。对特定条文在理解和适用上可能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减少及消弭争议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或建议。同时运用体系化思维方式,分析如何协调适用《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多的法律判断思考路径与法律冲突解决方案。
目录:
上册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禁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第十条【法律渊源】
第十一条【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
第十二条【空间效力】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第十五条【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的证明】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与未成年年龄】
第十八条【接近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成年人之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成年人之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认定】
第二十五条【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抚养和赡养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二十九条【遗嘱监护】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指定监护】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护职责的履行】
第三十六条【监护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监护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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