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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有土地纠纷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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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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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萍,江帆编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79344

出版时间2023-06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412页

字数381千字

定价98元

货号SC:9787519779344

上书时间2024-05-07

江苏读客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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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潘萍,1976年生,湖南长沙人,法学博士;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教授,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主持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在人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2部;在CSSCI期刊及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多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江帆,1972年生,湖南攸县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青年联合会副主席,湖南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副主席,湖南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长沙市法学会副会长;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0余篇;著有《近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疑难案例精解》《破局:PPP模式风险与政府风险应对策略》等。
内容简介:
本书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亦已作出重大修改的历史背景,精选32份具有“类案”参考价值的生效裁判文书作为解析对象,通过归纳裁判要旨、梳理案件事实、分析争议焦点,探寻人民法院处理涉及国有土地民事纠纷案件的裁判逻辑和法律适用规则,以此助力地方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精准研判并有效防控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法律风险。
目录:
第一编 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

1.地方政府可就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及出让费用后的净收益,与投资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分成

2.社会资本参与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投标的事项

3.不得约定“力争设置条件,保证投资方按照基准地价获取土地使用权”

4.不得超出土地出让金的法定使用范围,约定土地溢价分成回报

5.不得采用将土地出让“收益奖励”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支出的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6.不得采用“超额返还”土地出让收益的方式,变相限定合作开发土地的摘牌价格

7.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应为相关政府的法定义务

8.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作开发义务超过合理期限的,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第二编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9.当事人可依法行使程序选择权,就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履行纠纷提出民事诉讼

10.经政府同意,土地竞得人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挂牌中标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1.行政机关不得接受委托,征收不具备用地规划手续的土地并以协议方式出让

12.出让土地不符合约定的“净地”标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受让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1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拆迁进度支付余款”的,受让方享有先履行拆迁义务抗辩权

14.土地规划用途发生变更后,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关出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约定不适于强制履行

15.不得将行政机关对有关事项的审批权,约定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生效条件

16.法律、法规出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编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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