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分则适用典型疑难问题新释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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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适用典型疑难问题新释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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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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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立新,黄明儒 主编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ISBN9787510212789

出版时间2014-10

版次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978页

字数1158千字

定价160元

货号SC:9787510212789

上书时间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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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主编推荐:
如何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这些刑事法律,成为司法实践部门极为关注的问题。基于此,《刑法分则适用典型疑难问题新释新解(第3版上下)》的编者郭立新、黄明儒选择了司法机关认定中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以现行的刑事立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依据,通过理论阐释和规范分析,结合实践,力图寻求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案,从而正确地适用刑法,有效惩治犯罪,维护法制的统一。
内容简介:
法律是一种规则,而适用则是其生命,只有得到切实执行的法律才是真正具有效力的法律。郭立新、黄明儒主编的《刑法分则适用典型疑难问题新释新解(第3版上下)》精选了司法机关在犯罪认定中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以现行刑事立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依据,通过理论阐释和规范分析,结合实践,力图寻求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案,从而正确地适用刑法。
基于为司法实践服务的目的,本书在体例和内容上强调“实用性”,并不苛求体系上的完整和内容上的面面俱到,而是紧紧抓住分则罪名适用中难点、疑点集中的典型问题作了精辟剖析,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为方便司法人员对有关法律文件的快捷查阅和适用,还在相关章节问题之后附有近期新的刑事立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本书的出版,对法律实务工作者正确适用刑法具有较强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摘要:
    (一)如何理解“其他危险方法”
    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换而言之,“其他危险方法”是有的,而不是无所不包的。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并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违反《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在这一点上,危害公共安全是判断行为是否属于其他危险方法的关键,同时值得指出的是,对某一行为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罪,必须是因为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如果行为已纳入《刑法》规范,则应当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直接适用相应条款,以免将其他危险方法的适用范围任意扩大。二是其他危险方法的本质特征是具有广泛的杀伤力和破坏力。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危险方法的程度较小,不具有广泛的杀伤力和破坏力,尚不足以造成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方法相当或相类似,不能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要表现为以向人群开枪,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为报复社会而将突发传染病病原体传染给多数人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认定“其他危险方法”时还应注意的是,行为总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中展开的,因此行为的危险性总是与行为的具体时空环境相关的。有的危险程度很高的行为可能在特殊的时空环境下并不具有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比如在人迹罕至的地方设置电网与在人来人往的道路边设置电网的危险性是明显不同的,如果行为人在严密封闭之个人住室内设电网,则可能对公共安全毫无威胁。有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可能危险程度不高,但置于特定时空条件下则可能严重危机公关安全。
    ……
目录:
第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
一、如何理解“不特定”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五、劫持航空器罪
六、关于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的几个问题
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
一、丢失枪支不报罪
二、铁路运营事故罪
三、交通肇事罪
四、危险驾驶罪
五、重大责任事故罪
六、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八、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九、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十、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适用的几个疑难问题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适用疑难问题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客观方面的司法适用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主观罪过的司法认定
第二节走私罪
一、走私罪主观罪过的认定
二、间接走私行为的定性
三、武装掩护走私行为的定性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三、虚假破产罪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五、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七、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五、变造货币罪
六、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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