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恐怕这本文集是比较法领域中迄今为止拥有野心的智识计划。
本书的特色在于收录了当今世界一批最杰出的比较法学家的十四篇原创论文。这些比较法学家以精准的理论和跨学科视角来进行比较法律研究。本书汇集了多种比较法研究方法的典型表现形式,并对比较干预所提出的根本性挑战作出了全面性的回应。
本书的论题包括普世主义、国家主义、殖民主义和功能主义;涉及的学科领域包括人类学、历史学、社会学、哲学、政治学和文学批评;讨论的问题包括情景化、差异化、认知、翻译和可迁移性等。自始至终,作者们展示了各自对比较法律研究的本质的看法和那些开启他们研究的前提假定。 这本书将激励有志于超越民族国家法律界限去实践的法律人。
摘要:
处于前商业社会中的人们认为某些做法是错的,而我们认为是适当的,在这种意义上他们的价值观与我们的不同。进而,这一差异可能与许多其他在态度和行为上的差异相关联。他们不能像现在的债权人和商人一样进行相互交易。他们的关系需要信任,因信任而稳固,关系必须更加深人、更加私人化,而不仅仅受经济需要的。进而,这一差异将会影响人们的性格、人格以及他们对于自身和他人的看法。在这种意义上,人们就可以谈论文化上的差异。
我的观点很简单:在这种意义上提及价值观和文化差异并不涉及原则的差异。如果原则不同,那么哪一套规则更合适将不会取决于环境。人们不能将规则作为对环境差异的反映来加以分析。而且,如果把我们中的一员送到一个完好地具有我们同样价值观和文化的社会,人们也不会发现我们的行为标准会变得不适当。如果某人接受礼物时很明白应该礼尚往来,但后来并没有回赠对方,那他当初接受馈赠就是错误的了。如果某人与主张少于本可主张的利益的人进行交易时明白对方的让步是期待自己能够作出相同的让步,但后来他却没能作出相同的让步,那么,他当初进行交易就是错误的。
假设现在法律基于相同的原则和环境,按照亚里士多德学派的传统观点,法律仍可能存在差异,而且这种差异可能事关重大。这不必是诸如应该在马路右侧还是左侧行驶之类无关宏旨的问题。这听上去很奇怪。当我使用这一术语时,原则是最终的标准,借助原则我们能够判断出好坏。如果有两个规则都同样与一项原则相一致,它们之间不存在孰优孰劣。在它们中的选择看起来无关紧要。对于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
目录:
第一编 导论
第1章 导言
第二编 比较法研究及其传统
第2章 普世主义传统
第3章 殖民主义传统
“词”与“世界”
不同的叙事
法学世界观原理
第一种传统:重商主义的治理术
第二种传统:“高度”殖民化的合法性
第三种传统:“低程度的公民自由”
掠夺的合法性与“低程度的公民自由”
无意识的传统
替代结论
第4章 国家主义传统
比较与国家主义传统的起源
比较与国家主义法律传统的衰落
结论
第5章 功能主义传统
功能主义的不同类型
比较法的功能研究方法:一个阐释性的说明
功能方法:目的何在?
功能方法与冲突法中的法律概念冲突
方法论传统的成长
功能主义及其超越:一个批评性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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