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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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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玉泉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37160

出版时间2019-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9元

货号27927821

上书时间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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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保险法(第三版)》秉承严谨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对保险法基础理论、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监管等做了全面而深入的论述,力求建立完整的保险法理论体系。同时,本书以我国《保险法》为主要法律依据,参照全新司法解释,结合国际保险立法,紧扣国际、国内保险市场变化,进一步细化了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及保险经营监管等内容。

  《保险法(第三版)》从教学实际及实践指导出发,以达学以致用,既适用于高等学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使用,同时也可作为保险法培训教材,亦可供保险从业人员及司法实务工作者使用。

 



作者简介

  李玉泉,男,1965年5月出生于浙江湖州。研究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大连海事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仲裁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商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保险行业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保险研究》编辑委员会委员。1986年7月浙江大学法学院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9年7月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民法学专业)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89年7月至1991年9月在武汉大学金融保险学系任教,1994年7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国际私法学专业)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94年7月进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作,曾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部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兼任合规负责人、法律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现任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曾任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八届、第九届委员,中国金融青年联合会届、第二届常务委员,先后被授予全国金融系统“金融青年五四奖章”“全国金融劳动模范”,2009年、2011年两次当选“中国保险年度人物”,2010年荣获“中国保险业经理人(人身险)”称号,2011年当选“年度保险风云人物”。参与《保险法》、《海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对国家保险和海上保险立法、政策制定、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主要著作有:《保险法》(独著)(“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保险法学-理论与实务》(主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必修课、选修课系列教材)、《保险法学案例教程》(主编)(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案例教材)、《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对策》(主编)、《保险索赔与理赔丛书》(主编)、《中国商事法》(主编)和《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主编)等10余部,发表论文100余篇。


 



目录

章保险和保险法
节保险的概念
第二节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第三节保险法的渊源和体例
第二章保险法的历史演进
节保险法的产生
第二节国外保险立法概况
第三节中国的保险立法
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
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必须澄清的几个理论问题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损失补偿和风险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节对价平衡原则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节保险合同的成立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生效
第三节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七章保险合同的内容
节保险条款的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第八章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节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九章保险合同的解释
节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疑义解释原则
第十章财产保险合同
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
第十一章人身保险合同
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十二章保险业法概述
节保险业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保险业法的作用
第三节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和监督管理方式
第十三章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
节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二节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三节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节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
第十四章保险中介的监督管理
节保险中介的形式
第二节保险代理人
第三节保险经纪人
第四节保险公估人
第十五章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
节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二节责任准备金、公积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第三节偿付能力
第四节保险资金运用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附录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附录三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附录四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附录五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内容摘要

  《保险法(第三版)》秉承严谨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对保险法基础理论、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监管等做了全面而深入的论述,力求建立完整的保险法理论体系。同时,本书以我国《保险法》为主要法律依据,参照全新司法解释,结合国际保险立法,紧扣国际、国内保险市场变化,进一步细化了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及保险经营监管等内容。


  《保险法(第三版)》从教学实际及实践指导出发,以达学以致用,既适用于高等学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使用,同时也可作为保险法培训教材,亦可供保险从业人员及司法实务工作者使用。


 



主编推荐

  李玉泉,男,1965年5月出生于浙江湖州。研究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大连海事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仲裁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商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保险行业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保险研究》编辑委员会委员。1986年7月浙江大学法学院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9年7月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民法学专业)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89年7月至1991年9月在武汉大学金融保险学系任教,1994年7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国际私法学专业)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94年7月进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作,曾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部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兼任合规负责人、法律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现任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曾任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八届、第九届委员,中国金融青年联合会届、第二届常务委员,先后被授予全国金融系统“金融青年五四奖章”“全国金融劳动模范”,2009年、2011年两次当选“中国保险年度人物”,2010年荣获“中国保险业经理人(人身险)”称号,2011年当选“年度保险风云人物”。参与《保险法》、《海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对国家保险和海上保险立法、政策制定、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主要著作有:《保险法》(独著)(“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保险法学-理论与实务》(主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必修课、选修课系列教材)、《保险法学案例教程》(主编)(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案例教材)、《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对策》(主编)、《保险索赔与理赔丛书》(主编)、《中国商事法》(主编)和《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主编)等10余部,发表论文100余篇。

 



精彩内容

  序

  《保险法》(第二版)自2003年8月出版后,承蒙广大读者的错爱,成为引用率的10本法学教材之一。

  2003年3月,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保险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2018年4月,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大调整,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成立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开启了一个新时期。截至2018年年底,保险市场主体已增加到222家。其中,财险保险公司84家,人身保险公司86家,再保险公司11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1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4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达到2647家,不同业务类型、多种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日趋丰富,专业化分工和合作的市场格局初步奠定。保费规模增长到3.66万亿元,保险业总资产增长到16.75万亿元,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保险大国。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的保护,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2年10月28日次修改后,2009年2月28日、2014年8月31日、2015年4月24日又作了三次修改,使其内容更加丰富、完善、具体。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2013年5月31日、2015年11月25日、2018年7月31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系统的参考依据。

  法律出版社2009年就约我修订《保险法》一书,出版第三版,以及时满足读者和高等学校教学的需要。由于自己忙于应付行政事务,难以有大量时间静下心来认真修改,爽了法律出版社之约。直至今日,有的高等学校仍在用《保险法》(第二版)作为教材。在此,我要向法律出版社教育分社丁小宣分社长、张列明编辑深表歉意,向还在选用《保险法》(第二版)作为教材的高等学校的老师和学生深表歉意。

  本书在5月31日终于完成了终的修改稿,当时,我有如释重负之感,但内心非常惭愧,自2003年第二版至今,已快16个春秋,由于自己的松懈,一拖再拖,给很多人带来了麻烦和不便,真是极不应该的!

  我要特别感谢法律出版社教育分社丁小宣社长、吴昉老师、郑怡萍编辑的关心和无私帮助,感谢我以前的同事刘学生、曹顺明、邹志洪、白飞鹏、卞江生、李祝用、胡凌斌等,我与他们经常在一起研讨保险法的理论和实务问题,他们的真知灼见给了我很多启示和帮助,我还要感谢我现在的同事李晓荣在编辑、核对方面帮助我做了大量工作。

  尽管我做出了很大努力,反复推敲、琢磨、修改,但缺点和疏漏之处,甚至是谬误,肯定还是不少,尚祈读者批评指正。

  李玉泉

  2019年6月6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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